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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转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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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注意!即日起,厦门“公转商”贷款业务再升级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提升缴存职工体验感和满意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办法全文

和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来看看

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享有公转商贷款的全部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贷款使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合理控制公转商贷款规模。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五条职工按公积金贷款流程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优先发放公转商贷款,贷款利率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同期同档次最低利率执行,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

第六条公转商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办理公转商贷款视同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公转商贷款存续期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贴息,当期贴息次月支付。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操作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贴息款项。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商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之前发放的公转商贷款按原办法执行。

办法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请看具体解读

(一)将原有的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委托银行

由原来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每月贴息,改为向受委托银行贴息。借款人在偿还公转商贷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从真正意义上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提升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公转商贷款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借款人每月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足额还款,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支付贴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别履行放款和支付贴息的义务,三方权责义务清晰,便于管理。对于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等骗贷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范围。

(二)修改公转商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转回条款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85%作为启动和暂停公转商贷款的界限标准,当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启动或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商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既标准又灵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三)删除原办法中缺乏操作性或重复性内容的条款

一是原办法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条款与市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不兼容,不具可操作性,予以删除

二是公转商贷款的办理及贷后管理与公积金贷款一样,故删除贷款程序、申请材料、变更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三是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是否符合职工个人意愿,可在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体现,故不再重复表述。

四是公转商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故删除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情形的表述。

(四)新增公转商受委托银行纳入业务考核条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提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标题:购房人注意!即日起,我市“公转商”贷款业务再升级)

厦门市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台海网4月17日讯据厦门日报报道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2019年3月27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超过95.10%,为了有效缓解信贷资金不足与购房职工贷款需求的矛盾,更好地满足购房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厦门市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这是立足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条件下,推出的一项便民惠民举措。

什么是公转商贴息贷款?

据悉,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贴息。

公转商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相比,二者都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计算方式也相同,办理的手续、材料和程序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在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且其利率由受托银行根据商业性住房贷款规定审批决定,公积金中心按约定逐月补贴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

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一般能在10个工作日左右放款,而选择公积金贷款则需要按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依序放款。不过,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以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样正常享受逐月还贷、按年还贷或自动还贷的服务。

目前,厦门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

贴息资金将如何落实?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贴息期限从借款申请人首期还款次月起至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后的次月止。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此外,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不过,若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或是借款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或是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相应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且该笔公转商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提醒】

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同时向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担保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放款

受委托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贴息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于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厦门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放款

[闽南网]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2019年3月27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超过95.10%,为了有效缓解信贷资金不足与购房职工贷款需求的矛盾,更好地满足购房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我市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这是立足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条件下,推出的一项便民惠民举措。

什么是公转商贴息贷款?

据悉,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贴息。

公转商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相比,二者都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计算方式也相同,办理的手续、材料和程序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在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且其利率由受托银行根据商业性住房贷款规定审批决定,公积金中心按约定逐月补贴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

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一般能在10个工作日左右放款,而选择公积金贷款则需要按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依序放款。不过,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以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样正常享受逐月还贷、按年还贷或自动还贷的服务。

目前,我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

贴息资金将如何落实?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贴息期限从借款申请人首期还款次月起至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后的次月止。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此外,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不过,若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或是借款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或是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相应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且该笔公转商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提醒

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同时向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担保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放款

受委托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贴息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于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厦门日报记者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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