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贝壳 | 买房必修课:公积金贷款被拒的几种可能?
很多人买房都会使用公积金贷款买,原因是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更划算。但对于不了解公积金贷款的人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学问很深,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拒贷哦。
☆购房者遇到以下情况就很有可能被拒贷↓↓↓1、公积金的缴存单位是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的代缴公司。
2、贷款申请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
3、所购房屋不是住宅性质或房龄超过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4、借款人月还款额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5、借款人征信逾期不符合担保公司的担保要求;
6、借款人公积金没有正常足额缴纳;
7、借款人家庭名下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8、借款人家庭已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9、最低购房成数首付没有足额托管;
10、申贷人所占产权比例少于50%;
11、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购房;
12、所购房屋为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合肥目前现行公积金政策是什么?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二、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
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三、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怎么操作?
合肥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根据最新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关于2017合肥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合肥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20年
公积金
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年限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还款能力而定。另外,购买合肥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附加要求:
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房屋年限在10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6成(房屋竣工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为准),且须符合贷款首付款政策。
公积金
2.最长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关于合肥市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一次还本付息法主要用于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个人住房贷款,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利随本清。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则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公积金贷款
更多合肥市2017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最新合肥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介绍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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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取消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履约保证金
中国网地产讯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的通知》,新受理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楼盘不再采取向开发企业设立的三方共管账户缴存履约金方式担保履行期间保证责任。
原文如下:
关于取消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各贷款承办机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贷款流程,现就有关取消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履约金(以下称履约金)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新受理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楼盘不再采取向开发企业设立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承办银行三方共同监管账户(以下称三方共管账户)缴存履约金方式担保履行期间保证责任。
二、2021年10月20日前已缴存至三方共管账户的履约金不再纳入三方共同监管范围。
三、开发企业不因履约金取消而拒绝履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购房人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违规拒贷;在房屋竣工交付后,严格按相关规定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担保贷款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严格按《住房公积金委托担保贷款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及时交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