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么去银行申请贷款
网上看到有人有这样的疑问:个人怎么去银行申请贷款?
首先对这个问题做一个肯定的回答:个人可以去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是接“散客”的。也许我们经常听到从事贷款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说银行不接散客,只接渠道客户,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在肯定了银行是接“散客”的,因为个人贷款业务也是银行零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是需要大量客户来支撑自己的贷款余额的。那么个人具体怎么去银行申请贷款,可以理解成这样两个个问题:
1、怎么找准银行?
2、找准银行后具体怎么申请?
一、怎么找准银行
这可能也是我们个人去银行申请贷款最苦恼的事情,因为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银行的贷款产品条件。我们今天给一个大致的方向,仅供大家参考。
以工薪族为例(缴纳公积金),一般四大行(中、农、工、建)都会有针对工薪族的贷款产品,如果你所在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那么更是四大行喜欢的;
如果所在单位是普通单位,但是工资水平还可以,每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比较高,那么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去咨询(比如说招商、浦发、兴业、平安、中信等);
另外两类银行,单位或工资优势有其一,就是他们比较喜欢的客群。这两类银行是城商行(简单辨别就是银行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和农商行(本土银行,一般都是服务本地客户)。
城商行相比较四大行贷款利率会略高,但是接受客群的广泛度也更宽,如果对自身的贷款条件吃不准,可以优先考虑去城商行咨询。
农商行尤其偏好本地客群,也就是说你如果是本地人,可以优先去本地农商行进行咨询。
二、找准银行后具体怎么申请
银行找准后,后续申请流程就相对简单一点,主要就是和银行客户经理之间的沟通配合。这里面既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也包括申请流程的配合,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充分沟通和配合,贷款审批通过率还是比较高的。
个人去银行申请贷款,没有那么困难,现在很多银行客户经理还是缺客户的,如果有客户自己上门办理,客户经理还是比较乐意的(当然不排除一些老牌客户经理不缺客户,会对客户进行挑选),这毕竟也是一个双赢的事情,客户经理积攒了客户,申请人成功办理了贷款。
@金融消费者,个人贷款谨记“五要”“五不要”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潘福达
近年来,多品种、多元化的金融贷款业务蓬勃发展,特别是各类个人贷款有效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提升了生活品质。但相关风险也不容忽视,若不注意,可能会给个人甚至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北京银保监局近日提醒广大消费者,谨记“五要”“五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借贷观念。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养成理性消费习惯,弘扬勤俭节约美德,科学安排生活支出,做好开源节流、量入为出。
二要选择正规贷款途径。若确有贷款需求,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申请贷款,可通过拨打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前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手机APP申请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办理,每月还款金额以不超过收入的50%为宜。
三要了解借款合同约定。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条款,明晰自身权责义务,重点关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约定、逾期还款影响等要素,尤其是合同中重点提示的部分,谨防隐形成本,确保在签署合同前充分知悉并理解有关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如实告知贷款真实用途,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有意向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认真阅读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条款,关注相关费用并了解逾期后保险公司代偿贷款、追偿欠款、上报征信等情况。
四要按时归还合同借款。借款人应遵守借款合同约定,珍惜自己的“信用名片”,按时履约还款付息,在还款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五要理性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如因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产生纠纷,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可以及时向金融机构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存在捆绑销售、收取不合理高额服务费、违规催收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
此外,“五不要”包括:
一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消费者应树立理性借贷消费观念,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力而行、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过度借贷,否则可能会使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更不要选择“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避免因无力偿还而导致债台高筑。
二不要听信不法中介虚假宣传。一些不法中介宣称有内部渠道和专业手法可以降低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或加快放款速度,通过虚假营销宣传、伪造申贷材料、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展业、借机牟利,不但人为抬高了融资成本,而且可能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有的甚至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潜藏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信息和借款合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办贷款相关业务,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而遭受经济损失。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银行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证信息、银行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
四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仔细甄别以各种理由要求缴纳保证金、承诺金等费用的情况,切勿盲目按照陌生人的指示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对于自称公检法机关电话,以各种理由要求借款人提款,并将贷款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审查账户”的,均为冒充公检法诈骗,切勿相信。
五不要轻信“洗白”个人征信。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所谓的花钱就能洗白个人征信的骗局。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如消费者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对于不良征信记录,则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时,应尽快还款,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是正确之道。
此外,民生信用卡9月9日发布提示称,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如果消费者对银行的某些产品或服务感到不满,或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千万不要相信非法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维权”等手段,请务必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权,牢记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投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主张民事权益。
第二步,调解。如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申请调解。
第三步,举报。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但举报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民事诉求,消费者如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南通:被骗提供个人信息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网贷 一女子被判令向银行足额还款
在骗子的花言巧语下向其提供面容等个人信息并进行网贷,最终被判令向银行足额还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刷脸贷款”案。
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朱某谎称通过其可以在借呗等多个软件平台上贷款且不需要偿还,走流水可以提高信贷额度,但要收取部分好处费和流水钱,王某同意。后王某表示自己不懂操作流程,将手机交给朱某帮其操作。其间朱某要求王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密码等,王某均照办。朱某从多个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7300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王某另向朱某支付手续费17000元。
此后,朱某在王某的配合下,用其手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额度合同”,取得借款资格。朱某先后操作两次,某银行向王某支付宝账户发放贷款共计83000元。贷款发放后,朱某将款项转至其本人账户,并将相关转账记录删除。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法院判决朱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给受害人。后某银行以王某未还款为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本付息。
被告王某辩称,朱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她的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但欠款全部由她偿还,并非朱某所说的“无须还款”。其间,朱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朱某欺诈,拒绝还款。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身份证等均是私人物品,面部是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不可侵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物品、账号密码有保密保管的义务,也有不轻易允许他人拍照、刷脸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借款时即使对软件平台功能认知不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私人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能够预见给予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予监管的严重后果。王某将手机交由朱某支配、使用,配合输入密码、刷脸验证,授权操作,朱某以王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应当视为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是王某,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蒋子翘祝剑泰)
■法官说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逐步深入生活,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性别、年龄、购物习惯乃至人脸、基因等信息都成了被收集、加工、分析和利用的对象。在“刷脸”办业务逐渐常态化的背景下,利用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增多,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认知差实施诈骗行为,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影响。如何在保护被欺诈的借款人和保护不知情的放款人之间进行利益取舍,成为该类案件的裁判难点。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之外,国家还在积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法的层面上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来划定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主体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负担的法定义务和相应责任;在私法的层面上,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如个人信息的各项具体权能,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制度支撑。
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尊重,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也有保护义务,对所注册的贷款平台的登录、提款密码等应当进行妥善保管、保密,在允许他人拍照、刷脸并明知在进行涉及财物处理、合同缔结等事项之时,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能够知道这些义务,并知道将个人信息授权他人支配、使用而不做任何监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由此而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时,其不得以个人信息被盗用为由拒绝履行。同时在本案中,刑事案件判决中已责令朱某退赔,在该民事案件中,公民若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判决王某足额还款。
私法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将意思自治比作一枚硬币,那么意思自由和自己责任便是该硬币的两面。民事主体应当受到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还应当妥善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要将上述信息随意告知或授权他人使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