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含山农商行违法发放借名贷款 原副行长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17号)显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单位罚款40万元人民币。
王志华原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1951年含山县设立了农村信用社。2006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批准,全县12家农村信用社各为法人的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组建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县一级统一法人。2013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含山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辖22个支行,内设营业部、市场营销部、农业贷款营销部、不良资产管理部、电子银行部、资金营运部、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从业人员近300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15号)显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洪黎明时任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分管个贷业务的副行长,对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规用信贷资金入股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5095万元,2011年1月21日正式对外营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含山农商银行金融服务“有温度”精准“输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感谢含山农商银行给我们加班加点受理贷款申请,这笔资金就像及时雨,解决了企业当前的资金周转困境。”3月28日,谈到刚刚获得的1000万元信用贷款资金,安徽飞龙新型材料公司副总经理蔡金虎感慨道。
位于含山县经开区的安徽飞龙新型材料公司,是一家从事市政工程复合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受疫情影响,2月23日开始才逐步复工,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生产。复工后订单需求直线上升,急需向供应商大批量采购原材料,却因资金拦住了生产的步伐。
内有库存压力,外无资金回笼,企业负责人心急如焚。3月20日,含山农商银行得知该企业面临的资金需求难题后,第一时间与其接洽,通过开展“四送一服”,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推荐最快捷、适合的融资方案。
该行工作人员三次上门,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融资需求情况。经了解,近年来,该企业虽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良好,但目前已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在合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含山农商银行严格落实相关贷款资金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向企业让利,做到“能贷尽贷”“能贷快贷”,同意向该企业提供1000万元的纯信用担保贷款。3月21日至23日,含山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审核材料,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贷款审批。3月24日,1000万元的贷款顺利发放到该企业账户。
疫情防控期间,含山农商银行围绕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这一目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一系列“有温度”的综合金融服务,全力保障企业的资金需求,为当地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截至目前,该行自2月23日以来已累计投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5900万元,累计投放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贷款2亿元。“我们将秉承服务地方经济,支‘小’助‘微’的初衷,主动开展精细化金融服务,以金融活水为企业复工复产注入新动能,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该行负责人表示。
记者廖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