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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贷款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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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授权、利率36%…实测朋友圈广告,贷款平台好分期的另一面

“别再四处求人了,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谢好分期借我15万9,额度还能循环使用……”这样的贷款广告,你最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过吗?

9月12日,一位北京市民向北京商报记者反馈,近期频繁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以一家名为好分期的贷款平台为例,其宣称年化利率10.95%-24%,最高可借20万元,最近已经有308人申请。

图片来源:微信朋友圈

20万元的贷款额度,低至10.95%的贷款利率,对于不少手头渐紧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着实不小,但也正如微信朋友圈广告页所提醒“贷款有风险、借款需谨慎”,那这家网贷平台是否真的靠谱?

直至北京商报记者对好分期平台进行亲测后,才发现平台的另一面。一是宣传与实际出入较大,贷款利率高至35.94%,已远超其宣称的10.95%-24%;二是信息保护藏忧,一键式捆绑个人信息授权,已涉及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此外在贷款过程中,其多次推荐所谓的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贷款利率高至35.94%

“我最近也没有点过啥贷款申请,大数据这是怎么发现了我的‘穷’……”一位北京市民打趣的同时,更疑惑的是,这样一个被微信导流推荐的好分期贷款平台,是否靠谱?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点击该市民发送过来的分享链接,进行了系列测评。

该条朋友圈分享链接页面显示,好分期为厦门好微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好微”)贷款产品,隶属于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财科技”),其宣称不为大学生群体贷款,资金来源为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贷机构为厦门好微。

从页面提示信息来看,北京商报记者仅需填写手机号、输入验证码,同意《注册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便可测出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借20万元;不过,在进行系列操作后,页面并未给出额度,仅显示记者已经注册成功,紧接着又称需“激活A有望获得20万元额度,立刻下载领取”。

20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不少急需资金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不小,但实际真是如此吗?北京商报记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多处出入。例如,记者下载好分期A,进一步勾选同意好分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后,页面提示不再提示可借20万,而需本人上传身份证用于身份核验和借款评估,预估可借10.64万元。

然而,上传身份信息后,北京商报记者又被平台引导添加了银行卡号信息,进一步填写了学历、从事行业、工作岗位、月收入、婚姻状况、居住地址、通讯联系人等个人隐私信息。约一分钟后,北京商报记者收到了好分期发来的短信,被告知为平台的优质用户,并获得了1.2万元的贷款额度。

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下款1万2。从最初广告页的20万元到身份验证前的10.64万元再至实际下款1.2万元,好分期的这一波营销操作,引人费解。

然而,名不符实除了贷款额度外,还有其贷款利率。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平台首页并未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而是需用户点击“去借款”,才会在还款计划中展示借款年化利率。以记者实测情况来看,好分期给出的1.2万元的贷款额度,预估由三湘银行发放,借款年化利率35.94%,且还列出了2462元的借款综合费用。

图片来源:好分期A

广告宣称20万贷款额度,被列为优质用户为何实际到账额度却仅有1.2万元?1.2万元的贷款,为何宣传24%以内实际贷款利率却高至35.94%?2462元的综合费用又是从何而来?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微财科技以及预估放款方三湘银行进行采访求证,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金融产品含利率、复利、罚息等在内的综合成本不应超过24%,在营销展示过程中不超过24%、实际利率达到接近36%的做法已经存在合规风险,其超过24%的部分利息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出现实际利率可能高于宣传利率的情形,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金融营销宣传中的如实披露原则,在行业内利率普遍降至24%以下的大环境下,35.94%的贷款利率确实畸高。”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同样说道。

关于贷款产品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实则监管方近两年已做出诸多规范和要求。例如,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利率设定为最高4倍LPR利率,另外,央行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明示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目前在实际贷款中,大部分平台综合息费基本已控制在年化24%以内,少部分在36%以内,但产品息费水平必须明示,给予借款人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评价道。

另在法律层面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进一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好分期的宣传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从广告法上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35.94%的贷款利率属于畸高。在他看来,设置综合费用或是因为贷款平台需要从中赚取利润,如果平台各种综合费用和贷款利率加起来过高,使得贷款人的贷款成本过高,则可能被判定为不合规。

一键捆绑式授权存隐患

除了贷款利率出入较大,北京商报记者亲测过程中遇到的多处一键捆绑式授权,也引人费解。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实测发现,“好分期”在申请借款的过程中,虽然贷款页面显示预付放款方为三湘银行,但实际却要同意勾选“全套借款协议”。

其中除三湘银行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征信授权书、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借款合同之外,还要捆绑勾选厦门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咨询服务合同、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除此之外,全套借款协议中捆绑的协议还包括: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朴道征信个人征信授权书以及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等,获取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等。

图片来源:好分期A

以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为例,其中提到该授权用途主要为审核本人贷款申请以及处理贷后管理事务、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等。

为避免偶然性,北京商报记者另外还邀请了多位用户进行实测,但也遇到了同样的一键授权操作,贷款年化利率同样高至35.94%。

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这一操作主要是何考虑?对于这一情况,微财科技同样未给出回应。

对此,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贷款申请过程中的一键授权,往往会发生在一些助贷平台的协议中,因为最终的贷款机构是哪家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但此类做法也容易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明确提醒,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因此,在具体个人信息授权过程中,平台需要以合规为前提,进行明确提醒,细化授权内容,或者进行单独授权等,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于百程说道。

“正常来看,放款人如果仅为三湘银行,则借款人只需要向三湘银行授权开放必要的个人信息查询权限,”金天同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授权给多家机构的操作,既没有遵循最小化原则,同样存在合规性问题;如果三湘银行实际上并不掌握核心信贷环节,而将其外包给微财科技等互联网合作机构,还存在可能触犯助贷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苏筱芮则进一步指出,这其实也不符合“断直连”相关规范,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共享方面存在漏洞。

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文规定,如果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方,需要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捆绑同意。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关于该类行为的整治,李亚认为,“目前来看,单靠某一个部门的监管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还远远不够,需要多方联动工信部、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治理,同时完善立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信息违规收集’黑名单企业库”。

强推信用报告惹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商报记者和多位用户实测过程中,好分期平台也曾多次向用户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在注册A和上传身份信息、等待额度审批多个环节中,均被平台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另外点击首页“风险监测”“我的信用”等板块,再次被弹出“查看信用”的提示,平台多处提醒“信用查询,可助更快下款”以及“上传报告,可提高审核通过率”等信息。

图片来源:好分期A

但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点击发现,这一所谓的“个人风险报告”,需要用户单独付费29.9元。报告由天下信用提供,内容主要显示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手机号、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等,另外在报告综述中还展现了用户的存在风险项、天下分、履约信息、消费需求度以及公共信息、财富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报告与央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有着本质的不同,根据天下信用客服告知,这一风险报告主要用于个人的简单了解,展现的更多是大数据信息。

但这也同样引发了消费者的质疑:“这样一份收费的大数据信息报告,为何频频在贷款过程中被强势推荐?若进行查询操作或者频繁点击查询,个人信息是否又会有泄露风险?”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及微财科技采访,但未获得回应。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天下信用是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建设的平台,主要提供个人数据报告查询、企业报告查询等服务。北京商报记者多次在好分期平台联系天下信用客服询问报告用途及收费是否合规,但对方同样未给出回应。

事实上,天下信用无法向用户提供征信报告,主要因为鹏元征信并不具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2020年12月30日,央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了规避法律,平台往往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意隐瞒超高利率,变相加重贷款人的负担和成本。根据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形式采集信用信息,因此相关机构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收取费用是不合规的。

“若平台后续还需继续为用户提供征信服务,必须取得央行下发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且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费用。”李亚说道。

腾讯广告:正联系广告主核查

虽然仅仅是一个贷款广告,但一系列顺势操作后,造成的结果却可能是伤“钱”又伤“个人信息”。“真是细思极恐!”被北京商报记者告知一系列风险后,前述北京市民感慨。

另据该北京市民反映,她近期其实并未有借贷需求,也未曾进行过贷款操作,但却频频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本来想点击进去关闭,但发现越点击反而刷到的次数越频繁,我也是无奈了”。

此前,央行等7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对此,除了好分期,对于贷款广告展示平台的腾讯,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采访。后者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朋友圈广告均带有清晰的“广告”标识,并设置了反馈与投诉入口。如用户收到不感兴趣的内容,可点击外层右上角“广告”进行反馈或关闭当前广告,平台会第一时间跟进处理并优化推荐内容。

另经核实,腾讯广告称,前述贷款平台在广告主资质及广告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另针对实际贷款利率与宣传利率不一致的情况,虽广告主实际经营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范围,但腾讯广告出于保护用户目的,正在积极联系广告主进行核查。腾讯广告将在能力范围内,全力协助用户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主在投放后的经营行为,腾讯广告表示,已建立了《腾讯广告贷款行业违法处罚规则》,对广告主违规泄露消费者信息、落地页链接违规跳转、违规收取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腾讯广告均建立了封停、冻结账号等惩罚机制,从而更好地规范广告主经营行为。

对于后续贷款平台合规治理及推广营销,苏筱芮表示,后续,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应当强化相关的宣传规范并如实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各类监管要求的信息;在个人征信方面,需要遵循监管关于“断直连”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则需要认真倾听消费者反馈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客户沟通机制,不断提升客户服务及体验水平。

对于好分期后续贷款产品及营销宣传,北京商报记者将持续跟进关注。

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

P2P网贷全被团灭之后,什么样的互联网贷款才是靠谱的?

顾亦明(老古成都)

银保监会于七月中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给予了正名,也提出了具体执行中的一系列规范与要求。

在《暂行办法》的鼓励下,市场上不少传统中小型商业银行,已经或正在积极按照监管指引,认真检查互联网贷款的各项创新探索,审慎推进互联网贷款的业务实践,同时也以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主要抓手,履行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艰难使命。

互联网贷款是一项新生事物,虽然《暂定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贷款给出了一个定义,但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推进中实际涉及的具体信贷业务,则往往在其产品、流程、业务模式和管理角色方面,与《暂定办法》中界定的互联网贷款之定义略有差别。此时此刻,我们应该以怎样的理解来对待和处理我们的业务创新与探索。笔者希望就此做一些探讨以作为抛砖引玉。

信贷业务数字化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方向

我们首先一致认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业务尤其是个人信贷业务和小微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必然是未来业务发展的基本方向。信贷业务中的数字化应用,可涉及市场调研、产品设计、渠道合作、营销获客、身份核实、贷前调查、风险识别、信用评估、抵押物鉴定、授信定价、授权与合同、支付管理、资金流向监测、贷后管控、预警处置、业务分析、贷款清收、不良处置、合规审计、监管汇报等各个环节,覆盖信贷业务的整个生命周期。

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模式的升级换代,是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近期一直在强调的方向,尤其是今年新冠疫情的爆发,进一步催生了“非接触银行”的兴起,推进了金融科技的应用落实。而在商业银行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各项工作中,信贷业务的数字化应用则往往又是首先关注的重点,信贷业务正在从传统的1.0时代逐步迈进以数据驱动的2.0时代。

在信贷业务的数字化应用推进中,客户可线上自助操作的、满足快速审批要求的业务流程线上化,则是一个重要的常见的且相对容易有效果的应用点,目前大众对互联网贷款产品的普遍认识也正是从这个模式展开的,并进一步促成了《暂行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贷款的界定。

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数字化应用不仅仅只是在这个《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定义的界定范围内,或者说《暂行办法》中所定义的互联网贷款还只是一个狭义的互联网贷款,而商业银行最终的努力方向则是应该为一个更为广义的数字化贷款业务模式。

互联网贷款和信贷业务数字化是商业银行的集体工作

目前在不少商业银行中,组建了诸如网络金融部、互联网金融部、数字银行部或智慧银行部等形形色色的业务部门,以响应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或更大范围的数字化信贷业务的实践。

通常组建这些部门开展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出发点,是在尽量不影响或少影响商业银行现有各项信贷业务的条件下进行创新探索。但在实际运营中,商业银行既未规定只有这类新组建的部门才能进行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实践,也未规定这类新组建的部门只能从事狭义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开展和更为广义的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实践,都是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推进的事业。

举例来讲,具有一定的线下抵押物鉴定和人工核对步骤的信贷产品,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也在实践数字化辅助工作的尝试。这类业务暂不属于狭义的互联网贷款之范畴,但属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努力范畴。至于这类业务属于哪个业务部门去做,则各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家自己的状况决定。

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商业银行,未来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主体发展方向,应该还是要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人工审核与自动化审批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地方性特色,避免陷入同质性非常强的纯线上业务竞争,实质性地打造自己的信贷服务品牌,不至于最终沦落为外部互联网平台的纯信贷资金提供方。

对于《暂行办法》中互联网贷款定义的综合理解

《暂行办法》在第三条对于互联网贷款进行了具体定义,同时在第五条也具体阐述了对于哪些贷款业务模式目前并不适用此《暂行办法》,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但同时笔者希望衍生出如下几点理解。

第一,从一个管理办法为了普遍适用的角度出发,《暂行办法》需要给予互联网贷款一个定义,然后在属于这个定义的范畴下,可做出一系列相应的具体信贷业务管理规范。尤其在目前阶段监管层从宏观层面是立足于审慎推进的立场,需要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授信额度、贷款期限等作出一定的限制,以及需要对于跨辖区经营和集中度管理等后续各种具体监管细节提供实施的方便。

第二,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好,数字化信贷业务也好,总体上现在都是处于创新探索期,但以《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可明确界定的业务模式,是目前在创新探索中已相对成熟的业务模式,也是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从事信贷业务数字化中常见的模式,而更为广义的数字化信贷业务的创新探索,则还有很多不那么明确的点。作为一个暂行的管理办法,先对相对明确的业务模式用可以明确的要求管理起来,必然是一种合理的管理手段。

第三,商业银行从事的以数字化驱动为核心的信贷业务,就算暂不属于《暂行办法》所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范畴,则贷款业务本身依旧还是需要满足《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对应的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对于推进数字化信贷业务一定具有参考价值

商业银行首先不应该去硬性套搬《暂行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来界定自己对于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范畴和限制自己的数字化信贷产品设计。举例来讲,如果一款在获客时有场景衔接而后期主要依靠客户线上操作及后台自动化审批的信贷业务,出于审慎管控风险的角度,商业银行在可以加入人工审核甚至抵押物登记的条件下,没有必要为了去适应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而非要强调所有环节的线上化。

商业银行同时在开展其它各类数据驱动的信贷业务实践时候,也应该注意到这类业务在很多业务环节与《暂行办法》中所定义的互联网贷款有相似之处,本质上都是在多个业务环节中或多或少地运用了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化完成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批。

面对这些更为广义的数字化信贷业务类型,管理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存在着不少遗漏,而《暂定办法》针对狭义的互联网贷款的不少基本管理思路,除去关于单户总额度、还款方式等细节规定之外,余下的极大多数内容,比如关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对于商业银行做好所有各类数据驱动的信贷业务的管理,都有着直接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

在商业银行通过数字化模式开展信贷业务创新尝试中,与各类合作机构进行广泛合作是不可避免的,此时我们也应该理解各级监管层对于商业银行所有数字化信贷业务及其合作细节要求详细汇报和检查的诉求,并应为此做好准备;至于所开展的具体信贷业务是否属于《暂定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范畴,仅仅是一个统计归口问题。

总而言之,虽然《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范畴,只是适合目前商业银行推进信贷业务数字化应用的各种实践中的部分产品,但笔者认为,《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所有涉及数字化应用的信贷业务创新尝试的管理,都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介绍:顾亦明(老古成都),银行业数字化风控资深人士,现为某城商银行互联网金融高级顾问,曾多年在外资银行与征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国内银行机构担任高管或顾问。

贷款不是麻烦的事,贷款平台还得看平安好贷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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