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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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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份典型借款合同范本,值得收藏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借款合同的相关问题。《借款合同》应当如何进行起草,才能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以下我们提供了借款合同范本和相关建议,供大家进行参考。

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用途及方式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甲方以自有资金出借给乙方。

【企律帮提示:关于出借资金来源,实践中,对于出借人而言,比较常见的风险在于:

第一,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且存在转贷牟利行为的(常见的情形为,出借利率高于出借人贷款利率),违法所得如果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二,如果出借人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虽然出借人出借资金利率与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利率持平,不存在牟利行为的,借贷合同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1.2乙方拟将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企律帮提示:如借款用于赌博或违法犯罪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建议写明合法用途。】

1.3甲方于将出借款项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企律帮提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实际出借时合同成立。】

第二条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

2.1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甲方实际提供借款之日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不符的,则以甲方实际发放借款之日为准。

2.2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

【企律帮提示: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3本金及利息还款方式:。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在满足借款条件下,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

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3乙方上述借款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全部或部分借款挪作他用或者逾期支付借款利息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提前终止借款期限,乙方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且甲方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前偿还本金的,乙方应按照第4.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如乙方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或利息,则须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未归还的本金及/或利息,按照每日按借款日利率上浮%标准计算违约金。

【企律帮提示:民间借贷约定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债权的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等)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合同文首载明的联系地址,为有效的地址,可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企律帮提示: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因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送达,导致法院只得采取公告手段送达诉讼文书,延误诉讼进程。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可有效避免此等情形的发生,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合同双方对送达地址作出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则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无需再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

6.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摁手印):

乙方(签字并摁手印):

乙方配偶(签字并摁手印):

【企律帮提示:从出借人角度出发,为保障借款债权获得清偿,应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中一并签名,如果未获得配偶一方签名或事后确认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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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借呗”资金借给朋友,借款合同有效吗?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是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应考虑借款人对资金来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转贷的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基本案情

李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没有自有资金,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借呗”借款。李某随后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借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日通过“借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借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李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借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借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借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姬广锴

JIGUANGKAI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华山法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借呗”是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套取“借呗”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归于无效。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亦或者“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

特别提醒: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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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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