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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放贷款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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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银行吃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陈大林被开除党籍

11月23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大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陈大林为湖北银行成立后的首任董事长。通报指出,他将贷款审批权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银行吃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陈大林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陈大林出生于1956年9月,湖北江陵人,在金融领域工作多年,曾任三峡总公司三峡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等职。

2010年,湖北省筹划在黄石银行、宜昌市商业银行、襄樊市商业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孝感市商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合并重组成立湖北银行,于12月获银监会批准。

2011年2月,湖北银行正式开业,陈大林为首任董事长、党委书记。2017年,他卸任上述职务,到龄退休。

今年5月,陈大林官宣被查。值得一提的是,其多年的老下属,曾任湖北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的文耀清已于2020年11月落马。

经查,陈大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堵口,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以考察为名变相公款出国旅游,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安排;

违背组织原则,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违反议事规则,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利用职权为亲属负责的融资业务谋取利益;

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将组织赋予的贷款审批权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银行吃银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擅权妄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陈大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大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长安街知事

缺钱花,卖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

·想办贷款,遇到“贵人”

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需要用钱,通过手机搜索附近的人联系到一个自称能办理贷款业务的人,该人询问李某能否提供抵押物,李某称不能。一段时间后,该人又联系李某,想要购买李某的银行卡,答应李某四大行的银行卡每张2000元,小银行的银行卡每张1000元。

·卖银行卡,来钱真快

因实在缺钱,李某明知该人用高价购买银行卡可能是用于违法活动,仍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4张银行卡及U盾,同日,将4张银行卡交给该人,非法获利6700元。

·犯帮信罪,悔之晚矣

2021年5月7日,吉林省辉南县居民胡某到辉南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网上办理贷款时,对方给其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其下载某APP,胡某下载后,按要求填写了本人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信息,但显示拨款失败,对方称账户异常,流水不够,银行卡需要有流水才能下款,需要缴纳认证金额5000元,胡某缴纳5000元以后,对方又说账户冻结了,需要缴纳认证解冻费27500元,胡某又一次缴纳了27500元,仍然没有下款,胡某认识到遭到了诈骗,遂报警。

公安干警侦查后发现,胡某汇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所有人为李某,另调查发现李某所有的4张银行卡内的流水金额高达人民币3796371元,朝阳派出所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传唤到案,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心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案中,李某在办理银行卡时,已被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仍将其银行卡出售,并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超二十万元,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手机卡等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租用、购买银行卡并用于实施诈骗、转移违法所得,而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贪图一点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保护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做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中国银行十堰分行被罚 违规放贷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吴玲、周建峰、刘建新、杨俊青、李雄海分别予以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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