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5月27日起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80万
5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针对天津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另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提取限额,加大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加大对职工基本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职工实现住有所居。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2.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3.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本市缴存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关于执行时间。《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2.关于执行对象。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审批贷款按《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关键词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指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1.根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明确了职工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和提取限额,为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2.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1.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以前我市没有针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2.本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天津公积金二套贷款利率调整!以后买房有何变化?
今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利率为
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2021年9月22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2021年9月13日
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知》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有关规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通知》主要对我市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处理。
四、《通知》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通知》涉及的对象为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五、《通知》中相关政策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通知》规定,自2021年9月22日起,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关于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文件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之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贷款职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现行政策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内容为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2.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
3.2021年9月22日之前已受理(包括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受本次政策调整影响。
七、关键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八、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调整前,我市首套及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相同利率,5年期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
政策调整后,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5年期以下年利率为3.025%,5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575%。如遇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利率为准。
记者张璐
部分内容综合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天津日报
定了|天津: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不算逾期
2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0〕15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三、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市场租房在当季度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本年内办理,提取额度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7日
综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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