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科普」夫妻共同买房,谁做主贷人更合适?
买房是家庭的大事,很多夫妻会选共同贷款来减少房贷压力。但是,最近张先生和王小姐都遇到了问题。
张先生是名顾家上进的好好先生。这几天,正因为和老婆就“买房子谁做主贷人”的事情纠结心塞......
王小姐是位弱不禁风的萌妹子。一周前离婚,被前老公告知作为主贷人她要单独承担房贷,茫然无措......
那么问题来了,二人谁当“主贷人”更合适?
一旦婚姻出现问题,相关责任如何划分呢?
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挣了下“主贷人”相关的问题,各位拿走不谢。
谁做主贷人?
看征信——选征信好的一方做主贷人
由于夫妻办理房贷将会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只要有一方征信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到房贷审批,但不同的是,主贷人征信记录有问题,银行是肯定不会受理贷款申请,即便是可以受理,贷款额度及利率也会受到影响。
所以,在夫妻双方征信略有瑕疵的前提下,选择征信相对更好的一方做主贷人,可以提高贷款的审批通过率。
看收入——选收入高且稳定的做主贷人
收入相对多且稳定,有利于贷款人在贷款资格审核时,可以贷到更高的额度。
并且这样主贷人的还贷能力更强,不太容易出现断供的危险。
看年龄——选年龄偏小的做主贷人
按照大多数银行个人贷款的额度,在中国贷款的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如果其中一方年龄较大,在办理时可能会超出银行规定年限。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年限为30年,而大多数银行的规定是,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个别要求男性70岁,女性65岁),所以相对年轻的一方能获得更长的贷款年限。
在苏州,一般要求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同时还需要满足:贷款年限+借款人年龄≤70(各银行之间略有差异)。
看政策——选主贷人要注意政策变化
某些地区,非本地居民如无法提供当地纳税或社保固定年限的证明,会在首付比例上、利率水平上有区别对待,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
此外,共同去贷款,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时,银行一般要求贷款人购买意向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一个会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比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财产的损失;还有一项就是还贷保证责任险,要是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是伤残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
所以在选择主贷人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家里的顶梁柱为主贷方,这样在住房遭遇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身份证(2代需正反两面)
2.户口本:最前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3.收入证明
4.购房合同
5.结婚证:拿一个就行
6.首付款收据
(1、2、5、6全部都要复印件,一般一式三份)
如果丈夫做主贷人,办理贷款时也必须夫妻双方到场。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贷款时,房子是购买的共同财产,所有借款是共同负债,房子要抵押给银行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婚姻触礁后谁来承担债务?
曾经有一位婚姻专家在进行调查后发现,贷款买房的夫妻离婚率相对较低。这个结论,乍听起来有点让人发笑,但是细细想来确实如此。涉及到了共同的财务负担,家庭在解体的时候可能就要面对更多的实际困难,共同如何解决住房贷款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担偿债义务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是否是“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他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
婚后买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如今的婚姻离不开房子和车子,但其高昂的价格却不是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因此大部分人在购房购车时会选择以贷款的形式进行,但随之衍生的问题却不太好解决,若是夫妻离婚,贷款买的房子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会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争端。
那么面临这种复杂的情况,房屋作为需要分割的财产该如何处置?剩余的贷款又该如何分配?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山东烟台的苏某与刘某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前,双方父母经过商议,由男方刘某家支付18万元为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子,剩余的房贷则由刘某与苏某两人共同承担。
但结婚之后,苏某却发现刘某并不是一个值得依靠的男人,他有赌博的恶习,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再加上两人性格不合,遇到问题后难以沟通,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差,最后苏某忍无可忍,向刘某提出了离婚。
双方父母极力劝阻,但苏某去意已决,最后刘某同意协议离婚,随后两人便就财产问题进行了协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苏某与刘某没有孩子,那么他们想要协议离婚就必须就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而两人在协商过程中,房子的归属权却迟迟无法确定下来,因此两人离婚的事便一拖再拖,因此这套房子还有27万的贷款没有还完。
而离婚之后,苏某与刘某自然不可能继续住在一起,那么房子归谁、贷款该由谁来承担就成了两人争执不下的一个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之后,苏某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就此事进行裁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这套房子的究竟归谁所有,根据案情,房子是由刘某的父母出资18万首付购买的,而房产证上是苏某与刘某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的归属权就很明确了,为苏某与刘某共同持有。
刘某的父母虽然参与出资,但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要进行分割,其实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两人是自愿离婚,且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这套房产的分配应当遵从公平原则。但在其中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那便是房子未还完的贷款。
其实这笔贷款本质上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即使夫妻离婚,属于共同债务的,夫妻也要共同承担,但承担的方式与比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最后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苏某所有,但她应当以房屋现价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而剩下的贷款则有苏某承担。
其实解决苏某与刘某的这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房屋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二人共同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就需要进行分割,若是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那么房屋就属于那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
若是登记在子女名下,那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子女所有,并视为夫妻二人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自然就不会考虑在内。当然,以上的财产分割原则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的。
若是诉讼离婚,那么肯定就会有一方存在过错,在因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的离婚案中,财产的分割又会有一些不同,根据相关法律,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但对于此类赔偿,法院通常不会单独进行考虑,而是在财产分割时偏向无过错方,让过错方少分。因此在遇上这样的事时,无过错方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来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财产与权益。
当然,离婚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既然能够走到一起便是缘分,没有必要因为一些琐事对簿公堂,既然成了夫妻,那么就应该齐心协力经营好属于彼此的小家庭,就算会有矛盾,也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在实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再去考虑离婚,到了这一步时,双方也没必要为了财产等苦苦纠缠,通过协商完全可以和平解决,不必弄得反目成仇。
同居期间女方独自买房,分手后男方竟要求分一半!法院怎么判....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男女分手女生问男生寻求补偿的事,但是你们听说过男生问女生要分手费的吗?前段时间还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甚至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恋爱四年后分手女方买的房同居男友要分一半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经营服装批发生意,25岁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吗
一、彩礼部分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
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二、财产部分
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同居期间一方独立出资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上述案件中小花和小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双方财产容易混淆。但同居关系往往不具有稳定性,同居关系结束时,容易产生关于同居析产纠纷。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也可签订关于同居财产的协议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据可凭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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