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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贷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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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转向了?越南央行提高银行系统信贷上限

房地产暴雷、股市暴跌在前,出口萎缩、裁员潮在后,越南央行终于转向政策,挽救经济。

当地时间12月5日晚,越南国家银行宣布将银行系统的信贷上限提高1.5-2个百分点,当天早些时候,越南总理范明政曾指示央行和信贷机构立即提高对银行和健康企业的贷款限额,以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控制通货膨胀。

越南国家银行在官方声明中表示,行长阮氏洪指示银行优先向生产、农业和出口等能够创造经济增长动力的部门发放贷款,流动性充足、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银行将获得比其他银行更高的信贷额度:

增加信贷增长将与风险控制齐头并进,以确保企业的流动性和运营安全,以及偿付能力。

目前,越南央行将银行系统的信贷增长限制在14%,并表示今年不准备再增加。标普全球评级(SPGRi)曾警告称,杠杆率高的越南企业在偿还贷款方面面临困难。

华尔街见闻早些时候曾提及,由于受到资本炒作,越南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房价突破历史新高,为了给房地产市场降温,越南政府开始快速收紧信贷政策。

今年3月,越南政府开展了史上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行动,总理下令打击股票、债券和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行为,收紧公司债券发行规则并限制其再融资的举措,越南公安逮捕了多名涉嫌操纵市场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

10月,“华人女首富”,房地产集团VThihPh董事长张美兰涉嫌非法发行债券被捕,与该公司有密切往来的关西贡商业银行受到了“特别审查”,一度引发储户挤兑。

在银行和地产股领跌中,截至12月6日,越南胡志明指数已下跌超过30%,成为为全球表现最差的指数。

订单流失,裁员潮蔓延,“黑色信贷”上升信贷收紧之际,越南制造业也正在经历全球需求衰减所带来的冲击。

在今年7月之前,越南纺织服装业还因新冠疫情大流行好转后需求激增,订单充足。但不久之后,欧美市场因高通胀导致消费下降,越南出口锐减。

据越南统计局数据,越南9月份出口较8月份下降14.3%,为今年第二低,10月上半月出口环比下降了17.5%。

荣越证券(RViSii)的分析师在一份报告中表示,服装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商品之一,由于美国和欧洲买家的需求下降,以及零售商的库存仍然很高,服装在今年剩余时间的增长将会放缓,欧元兑美元下跌也可能影响欧洲买家的信心。

越南商业协会联合会(HCMCUifBiAii)副主席TViAh表示,随着能源供应下降,许多欧洲国家正在经历一个“寒冬”,消费者在新鞋和新衣服等非必需品上的支出减少,这将降低越南的出口。

今年年初以来的俄乌冲突也极大地影响了越南纺织业物流和材料成本。越南对俄罗斯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通常占欧亚地区的90-95%,但在冲突开始后,出口同比下降了40-42%。

在被称为越南木材加工之都的平阳省,许多工厂的订单自7月以来下降了30-50%。

工厂订单萎缩,紧接着就是大面积裁员。

越南劳动总联团(VGCL)的数据显示,从9月到11月,订单短缺对越南28个省市的63万多名工人造成了影响。

胡志明市纺织服装刺绣协会会长范春鸿直言,“从未在越南见过如此大规模的裁员,现在的情况比疫情时还要困难”。

服装零售企业Vix副首席执行官NLi说,今年下半年,许多工厂因订单不足而被迫关闭,在幸存下来的工厂中,高管们抵押了房子和汽车,用以获得贷款和维持运营。

胡志明市官方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胡志明市有12.86万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比2021年同期增长27%。

胡志明市警察局长黎宏南少将表示,在邻近地区失业的工人往往会搬到胡志明市,寻找获得收入的方法,从而导致一些安全问题。

他指出,随着人们努力维持生计,黑色信贷(以高利贷利率放贷)预计将在年底前上升:

市警察刚刚突击搜查了12区的一家法律咨询办公室,该办公室有220名员工,从事与追讨黑户信贷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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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看四大行额度有多少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程维妙)继去年9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后,1月29日,央行、国家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贝壳财经记者对比意见稿看到,文件辐射的27家银行不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也不变,据工农中建2021年三季报计算,四大行境外贷款的上限都在万亿元上下。

“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对于《通知》出台背景,央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的包括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从主要内容看,《通知》提出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等。

有银行业研究员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我国贸易总量、跨境投融资规模均已位居世界前列,境外人民币使用需求扩大,新规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扩大贷款规模,且有利于我们的国际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从资金流动来看,为企业境外使用人民币提供更好条件,也会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记者对比看到,《通知》辐射的银行与意见稿的版本没有变化,仍为27家,包括3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北京上海江苏3家城商行以及汇丰、花旗、渣打3家外资行的中国区银行。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也不变,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进出口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为3,国家开发银行为1.5,其他银行均为0.5;所有银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

根据工农中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三季度财报),四大行报告期末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为3.13万亿元、2.25万亿元、1.82万亿元、2.33万亿元,由此计算得出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分别为1.565万亿元、1.125万亿元、0.91万亿元、1.165万亿元。

“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两部门有关负责人称。记者从银行公开数据看,也都距离万亿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有较大空间。例如建行去年上半年末境外贷款余额为5180.5亿元,农行境外及其他地区发放的对公贷款和垫款余额为4589.76亿元,个人贷款和垫款190.47亿元。

据了解,《通知》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程维妙编辑岳彩周校对卢茜

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丨最高裁判指引、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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