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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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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婚前贷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贷款不一定属于个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逼迫老婆挪用公款涉嫌什么罪名

1、逼老婆挪用公款属于胁从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WM持证人原创」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案例来源:(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

-01-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A(女)与B(男)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与B的父母共同居住于镜湖某小区,该房屋系B于2007年12月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价格约为34万元,每月还贷1246.31元。

夫妻二人婚初感情尚好,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A要求离婚,B亦同意离婚。但A、B双方关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存有争议。

-02-判决结果

法院对于无争议的部分,比如双方同意离婚、关于孩子C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意见均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比如B婚前购买房屋在婚后还贷、增值部分的财产分割进行了重点审理。

【法院查明】:

1、镜湖某小区房屋系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B名下,故该房屋归B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B个人债务。

2、对于镜湖某小区房屋的还贷部分,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数额4485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B应当补偿A某22428元。

3、关于前述房屋的增值部分,A仅能对其共同还贷金额的增值部分要求补偿,故B应当补偿A一共1818.49元(22428÷370000×30000)。

4、A辩称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予以分割,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可待有证据予以证明后,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原、被告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B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3、被告B甲支付原告A共同还贷款项22428元、房屋增值部分1818.49元,合计24246.49元。

-03-律师分析

1、如果经过调解,双方一致决定离婚,对于抚养权和扶养费也协商一致,那么在确认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法院也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志。

2、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买房需要婚后还贷,那么双方可以对该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会判决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剩余未还的房贷也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如果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首先可以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东省高院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广东省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把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考虑进去了。

意思就是说,如果婚前一方个人按揭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所代表的增值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出一半及其增值(共同还贷部分÷2÷房屋市场总价×房屋增值)是分割补偿的数额。本案中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计算补偿数额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间的约定

张女士和李先生12年前结婚时签订一份《约定》,含“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支配;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张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公积金还贷。双方2022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就婚前购买的房产补偿其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此,张女士咨询福州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并提交双方签订的《约定》及房产证、结婚证、公积金还款记录等证据。

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接待并提出意见:原则上房产为一方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其应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于婚内签订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该《约定》已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用于还贷的公积金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无需补偿李先生房产的婚后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最后,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记者曾建兵通讯员余建芹)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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