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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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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民生村镇银行支持“六保”“六稳”:创新推出“创业贷”信贷支持产品

人民网-安徽频道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全力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和企业复工复产,今年以来,宁国民生村镇银行积极与宁国市社保局、宁国市财政局开展合作,创新推出“创业贷”等信贷支持产品,助力做好“稳企业”“保就业”相关工作。

“创业贷”产品的办理过程透明、便捷、高效,业务申请由宁国民生村镇银行受理,经宁国市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宁国市财政局全额贴息。至8月中旬,该行已累计受理“创业贷”近3000笔,涉及金额约4800万元,审批通过超200户,发放金额超40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实体经济的疫后、灾后恢复工作,稳定就业人员达400余人。

为了更好发挥“创业贷”产品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宁国民生村镇银行结合正在开展的“百行进万企”、城区网格化服务以及“整村授信”等工作,由领导班子带头深入城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田间地头,全力实施宣传推广。特别是在落实惠民政策方面,该行还与宁国市社保局、宁国市财政局建立联动机制,着力优化贷款利息结算、资料审核、授信审批等方面的业务流程,全力做好“贷款户、社保、财政、银行”四方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办贷效率和放贷速度。(龚尔生)

交行安徽省分行:用心用情浇灌金融活水

来源:人民网

“以前在银行柜台操作时,输入密码提示时间短,我们老年人记性不好,往往还没输完又要重新输入。现在统一延时至60秒,给我们留了充足的思考时间。”7月28日,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田家庵支行操作时,63岁的卢阿姨舒心地说道。

打造贴合老年人需要的“适老”金融服务,这只是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安徽省分行)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个缩影。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交行安徽省分行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与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围绕广大群众的“急难愁盼”,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金融服务不止于营业大厅,让温暖走进客户心里。

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实体经济

2021年6月30日下午5点,将企业的废弃砂石处置费及时转入指定账户后,宁国市三津新材料公司财务经理陈前芳长舒了一口气。

说起这笔金额达7.63亿元的项目融资贷款,陈前芳感慨万分:“6月20日,交通银行宣城分行了解我们的资金需求后,立即向上级行申请‘废弃砂石购置贷款’,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从收集授信材料、报告撰写、授信审批、直至贷款发放,前后仅用了7个工作日。”

她说,自己从事融资工作20余年,打过交道的金融机构不下30家,正常的融资时长一般需要1到2个月,像交行这样的效率,还是第一次见识到。

啥叫“废弃砂石购置贷款”?这好像是个新鲜词儿。交行安徽省分行大客户二部总经理助理宋勇解释道,这笔贷款是用于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宁国段隧道废弃土石方综合利用,使之变废为宝,既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又能加快宣绩铁路施工进度。“这是交通银行系统内首笔‘废弃砂石购置贷款’,也是我们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宋勇说。

如何创新业务领域,更好发挥国有大行的责任担当?这也是交行安徽省分行一直探索的地方。

今年以来,交行安徽省分行重点把握绿色发展与乡村振兴相互融合中的业务机会,积极对接节水废水处理、废渣处理等资源综合化利用领域资金需求,组建业务专班,创新绿色信贷产品,设计个性化方案,给予专项资源配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以实际行动践行责任担当。

聚焦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

2021年4月29日,随着合肥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贷款的正式发放,交通银行和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的首笔“科大校友创业贷”产品正式落地。从4月15日产品发布,到首笔贷款落地,为时不到半个月。

“真的非常感谢这笔‘科大校友创业贷’,解了我们企业燃眉之急!金融机构专为科大校友开发的这款产品,让我们科大校友倍感温暖。”说这话的,是科大校友、合肥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中。

据张中介绍,合肥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研发团队均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2019年初推出主导产品动态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以来,公司业务一路高歌猛进。今年恰逢全球芯片和原材料价格“涨”声一片,公司对资金需求较大。

“在合肥高新区开展的‘四送一服’活动中,交行安徽省分行、高新担保第一时间知晓我们企业的需求,主动对接企业申请‘科大校友创业贷’”。让张中没想到的是,从对接到落地只用了一个星期。

“科大校友创业贷”,顾名思义,是为中国科大校友创业量身定制的一款金融产品。

交行安徽省分行普惠部副总经理孙冬梅介绍,“科大校友创业贷”是全国首个专门为一所双一流高校校友创业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与传统担保产品相比,“科大校友创业贷”首次将创业团队的人才评价与企业评价相结合,通过提高创业团队人才标准的方式,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服务企业发展。

今年以来,该行深入开展与科技部门、园区、各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运用风险分担、贴息等各类支持政策,推出“科创贷”“瞪羚贷”“创新贷”“科大校友创业贷”等一批特科创企业特色服务方案,累计新增科创小微企业客户87户,增幅达124%。普惠条线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65亿元,较年初增加2.96亿元,增幅63.2%。

解忧“银发族”,守老助老服务升温

“孩子们,你们辛苦啦,感谢你们能够体谅我的困难,专门跑到家里为我办理业务,谢谢你们!”5月7日,在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小区,76岁的张奶奶握着交行合肥屯溪路支行工作人员唐小强的手,激动地说道。

原来,张奶奶多张存单遗失,但因病卧床在家,无法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得知这个情况,交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特事特办,按照操作规程到张奶奶家中为其办理了业务。业务办结后,老人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

为保障老年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交行安徽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强化延伸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临柜台办理业务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破解老年人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

民众需求,就是金融服务所向。从老年人的贴身需求出发,交行安徽省分行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暖心打造“适老”金融服务,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

“我行保留存单、存折等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除人工柜面服务外,不断优化更新自助机具,全辖共有61台存折存取款机、21台现金智易通、57台现金循环机均能办理存折存取款业务,对在自助设备、智能机具办理业务的老年客户提供一对一专人服务。”交行安徽省分行营运渠道部副总经理汪波说。

一个个掷地有声的实际举措,对应的是一件件映初心的为民实事。交行安徽省分行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内容。

“我们将继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实里走,聚焦金融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普惠金融、绿色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等方面,推出一批实招硬招,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陈俊说。

建设银行宁国支行违法遭罚 贷款用途和支付管理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银保监罚决字〔2019〕9、1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宁国支行”,“建设银行”,601939.SH)贷款用途和支付管理违规,当事人陈建军时任副行长(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建设银行宁国支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对陈建军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宁国支行成立于2004年7月13日,负责人已于2019年11月29日由陈建军变为汪育欣。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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