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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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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托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个人I类银行账户,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下管理。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置5个基本档次,分别为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超过2500元/月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后,可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签订缴存托收协议。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月的托收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托收后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一次托收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当日,其他为每个月15日。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个月托收日前将应缴金额存入约定的银行账户,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托收。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终止缴存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缴存托收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欠缴金额补齐后由系统自动托收;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缴存托收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次缴存的,应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重新签订缴存托收协议,期间欠缴的金额如需补缴应一次性全部补齐,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沿用原账号。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次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账户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一致,不一致的应变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重磅!宿迁拟推出房贷商转公政策!现征求意见…

宿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负担,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制定以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先行试点,后续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推广至全市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在宿迁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存在共同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应为贷款申请人配偶。

(二)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满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贷款额度

(一)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规定首付比例之间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二)

房屋价格波动较大时,贷款申请人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期限除应满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期限

1

贷款期限与房屋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2

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

2

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3

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

4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

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

6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7

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宿迁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见附件)、贷款基本信息表和还款明细表原件

8

其他需要的材料

材料(2)(5)(7)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至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抵押完成后,贷款申请人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出具《放款通知书》。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按照《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人至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递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结清的,应同时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房屋撤押手续。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原则上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商业住房贷款发放时间,分阶段有序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则上按照2016年之前、2017年至2019年、2020年至今三个时间段分月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七条符合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参照本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不动产产权情况的查验、跟踪和管理,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或线下协同等方式,核实不动产产权现状及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与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现封闭式管理。

第六章附录

第十九条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启用和退出提出调整建议,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60万!宿迁最新房地产政策出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广大市民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疫情防控负面影响,保持宿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由市住建局、发改委、资规局、税务局、人行宿迁支行、银保监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宿迁房地产政策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优化用地供应政策,

缩短房企开发建设周期。

竞买保证金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6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70%,1年内全部缴清。房企可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书面承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缓缴涉房相关税费,

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房企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物业维修资金。在预留确保完成本项目顺利交付使用的资金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房企可申请优先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房企可以利用银行出具的保函替代监管资金。

加大金融信贷政策力度,

支持购房者合理消费。

对居民首次购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或参照公积金首付比例执行。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人及配偶在宿迁本地购买住房的,办理购房提取后,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缴存调整为6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执行2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倍数由10倍调整为15倍。按照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5万元、10万元,更好满足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

调整商品房备案规模,

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首次申请价格备案的商品房项目,要合理确定整盘均价,备案规模由不低于5万㎡调整为不低于1万㎡。房企可以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在保持整盘均价不变的情况下,自主确定每次申请备案楼栋的“一房一价”。

多种措施并举,

搭建棚改安置房团购平台。

搭建中心城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团购平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与棚改主管部门签订团购平台协议,被征收人购买平台内房屋的,房企再给予不低于10%的让利优惠。

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进一步稳定市场秩序。

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坚持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按“一事一议”原则攻坚化解问题楼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未能如期开工和竣工的,可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延期开工和竣工违约金可适当下调;延期交付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可顺延不超过90日。

来源:宿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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