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解决有关政策措施不具体、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二)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鼓励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农户贷款等。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多元化信贷需求、又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
三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
(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三)做好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手段。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三)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积极探索风险分担形式,鼓励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六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一)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5月9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校对:张琼文崔筱萌
农户小额普惠贷为乡村振兴施足“金融底肥”
(图片由绍兴恒信农商银行提供)
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支持,浙江银保监局积极引导浙江银行业精准对接乡村振兴战略,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大金融资源投入。结合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恒信农商银行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全方位普惠金融,通过推广农户小额普惠贷款,为辖区乡村振兴施足“金融底肥”。
农户小额普惠贷款是恒信农商银行向辖内农户提供的免担保、纯信用、广覆盖、低门槛的小额普惠贷款服务,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贷随还、利率优惠等优势,能有效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有了这笔20万元备用金,我购买农机、肥料就不用愁了,手机上操作就能随时取款,真的方便。”孙端街道三条溇村的种粮大户朱国土就是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的首批受惠者。
近年来,绍兴银保监分局持续推动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守定位、坚守主业,构建完善符合地方特点的支农支小特色经营模式。为切实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恒信农商银行在推广农户小额普惠贷款过程中,坚持“普惠”“无感”“便捷”“便宜”原则。由各镇(街)组织各村收集农户基本信息,恒信农商银行根据信息建模授信,并将授信额度等信息及时反馈到农户本人,引导农户通过手机端远程征信授权和无纸化签约,或提供签约“上门办”服务。农户在获得授信额度后3年内,可随时通过“丰收互联”手机APP提款,真正实现小额用信“一次不用跑”。
为确保政策人人知晓,普惠一户不漏,该行以党建联盟为依托,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银行推动、基层组织参与落实的网格化全方位工作机制。该行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出台绍兴市越城区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及风控机制;辖内各支行对接各镇(街)成立联动工作专班,落实组织宣传、信息采集、有感反馈等具体工作。自8月份开展推广工作以来,先后召开各级动员会300余场,发动村干部和客户经理上门走访宣传56863人次。
截至目前,该行已采集农户信息112167户,建档覆盖面达80%;授信农户66815户,授信农户覆盖率60.33%,授信总额107.09亿元,其中低收入农户授信185户,授信金额0.25亿元。计划至9月末实现全区普惠建档覆盖率100%、符合基本要求农户授信覆盖率100%、村金融服务覆盖率100%目标。
推动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党支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强调“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是党中央对正确处理好工农城乡关系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做好新时代农村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农村银行部党支部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银保监会党委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农村中小银行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中小银行因农而生、伴农而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支农支小的主力军,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服务网络日趋完善。2022年9月末,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银行3893家,其中农村信用社2196家(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1648家。73%的农村中小银行法人在县域,服务在农村,重心在基层。农村中小银行营业性网点近8万家,遍布除西藏以外的所有县(市),每个县平均有网点28.6个。农村中小银行积极利用便民金融服务点和手机银行等新兴技术,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便利性,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成为我国网点最多、分布最广、离农民最近的金融机构。
(二)经营实力大幅提升。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不断深化,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改善,整体经营实力显著增强。2022年9月末,农村中小银行资产、负债规模达到50万亿元、46.4万亿元,分别是改革前(2002年底)的23倍、21倍;贷款、存款规模达到27.4万亿元、39.1万亿元,是改革前的20倍;资本净额增至3.6万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11.95%,拨备覆盖率达到133.2%,彻底改变了21世纪初全行业资不抵债的局面,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支农支小主力军地位持续巩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持续引领下,农村中小银行回归本源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取得明显进展。各项贷款占资产比例达到55%,较2016年底提高8.3个百分点,信贷主业更加突出。
大力整治同业投资、同业理财、异地展业、资金空转等市场乱象,同业业务、表外业务占比保持在较低区间,信贷服务直达性明显提升。授信农户达1亿户,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4.3万亿元、14.4万亿元,以占银行业14%的资产规模发放了银行业约三成的涉农贷款、七成的农户贷款和八成的扶贫贷款,服务覆盖面、可得性持续提升。村镇银行户均贷款逐年下降至28.6万元,成为疏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毛细血管”。
(四)服务功能不断健全。在深耕细作传统小额农户贷款基础上,农村中小银行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探索推广了订单农业融资、农业保单质押融资、公司加农户融资等定制化、接地气的金融产品,培养了一支吃苦耐劳、熟悉市场、亲农爱农的客户经理队伍,人缘地缘优势得到巩固。涌现了一批田间银行、背包银行、马背银行等服务标杆,支农金融服务品牌深入人心。
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中小银行仍然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管理体制不顺、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机制不适应等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破解,部分地区农村中小银行风险还较为突出,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坚定不移推动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农村银行部党支部将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坚持改革化险一体推进,加强农村中小银行金融监管,持续提升农村中小银行服务能力,为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应有力量。
(一)督促坚守定位,服务乡村振兴。引导农村中小银行专注主业、守正创新,立足服务乡村振兴,持续优化农村金融供给。加大对粮食安全、乡村产业、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完善农业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提升信贷产品和服务适配度。深入挖掘并精准满足现代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有效金融需求,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助力共同富裕。坚持信贷资金源于当地、用于当地、小额分散原则,健全支农支小保障机制,将其写入章程、融入治理、纳入考核,严控大额贷款和异地业务。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精准营销、数据风控和流程优化,改善客户体验和服务品质。
(二)推动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改革。支持“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转换农村信用社省级机构职能,规范履职行为,增强两级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彻底解决省联社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政企不分、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深化市县法人机构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加强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约束,转换经营机制,重点治理关联交易、大额授信和薪酬等风险突出的领域。推动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优化区域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村镇银行重组,减少机构数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发展动能。
(三)持续化解风险,夯实发展基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深入把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内在规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盯住看好各类风险。压实机构和股东主体责任,督促持续做实资产质量,支持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资产。精准处置高风险机构,有序缓释风险,防止风险外溢。拓宽风险处置渠道,探索高风险机构多元化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市场纪律,降低道德风险。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体推进清收不良、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惩治腐败和打击犯罪。多渠道补充农村中小银行资本,持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四)改进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实施农村中小银行业务牌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清晰界定业务边界,督促其做精做优存贷汇等基础金融服务。健全完善风险监管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多渠道多维度收集风险信息,构建符合农村中小银行特点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合理设定预警阈值,提升监管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采取监管措施,及时处置已暴露风险。加强监管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铁军。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监管部门设置和监管人员向高风险机构倾斜,充实农村中小银行一线监管力量。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推动监管“金融事”与监督“金融人”有效贯通。
三、持续加强农村中小银行系统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做好农村金融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根本政治保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农村金融工作中去,以高质量党的建设推动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改革发展。
(一)完善农村中小银行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谋划推动工作的根本前提和重中之重,推动地方党委加强农村中小银行党的领导,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机构党委强化农村信用社系统党的领导,主发起行强化村镇银行党的领导,健全党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和机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在农村中小银行落地生根。
(二)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督促农村中小银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对国有资本参控股的农村中小银行,实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人担任制度,推动设立专职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作用,确保在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等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三)选优配强管住高管班子。引导农村中小银行按照“政治强业务精”“银行家办银行”的原则,选优配强高管特别是“一把手”,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相结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人才队伍。用好银行业协会高管人才库,推动市场化公开透明选聘高管,支持从大中型银行保险机构引进专业人才。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会商机制,就高管人员选聘事前沟通,避免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到任履职。严格高管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建立健全高管履职评价体系,完善不合格高管退出机制,加大对违规高管的问责处罚力度。
下一步,农村银行部党支部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和监管作风建设,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以有效监管推动农村中小银行稳健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撑。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