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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

2022-2028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报告类型】产业研究

【出版时间】即时更新(交付时间约3个工作日)

【发布机构】智研瞻产业研究院

【报告格式】PDF版

本报告介绍了小额贷款行业相关概述、中国小额贷款行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小额贷款行业的现状、中国小额贷款行业竞争格局、对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小额贷款行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小额贷款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智研瞻产业研究院,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第一章小额贷款相关概述

1.1小额贷款的定义及起源

1.1.1小额贷款的基本概念

1.1.2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1.2小额贷款的类型

1.2.1根据资金来源和组织结构分类

1.2.2根据受益对象与贷款方式分类

1.2.3根据银行与客户联系方式分类

1.2.4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分类

1.3小额贷款机构的比较分析

1.3.1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

1.3.2各类机构的异同比较

1.3.3各类机构的异同特点分析

第二章2016-2021年国外小额贷款发展分析

2.1国际小额贷款的实践模式

2.1.1福利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

2.1.2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

2.1.3小额贷款的其他模式简述

2.2国外小额贷款的基本经验

2.2.1自动瞄准机制

2.2.2小组担保动力机制

2.2.3市场化运作机制

2.3孟加拉国小额贷款的发展状况

2.3.1孟加拉国小额贷款的运行模式分析

2.3.2孟加拉国小额贷款的发展经验透析

2.3.3孟加拉国小额贷款面临的挑战分析

2.3.4中孟小额贷款发展的异同分析

2.3.5对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启示

2.4印度尼西亚小额贷款的发展状况

2.4.1印度尼西亚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分析

2.4.2印度尼西亚小额贷款的运行模式分析

2.4.3印度尼西亚小额贷款的发展经验透析

2.4.4对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启示

2.5印度小额贷款的发展状况

2.5.1印度小额贷款的运行模式分析

2.5.2印度小额贷款面临的挑战分析

2.5.3印度拟设小贷机构专门服务女性

2.5.4中印小额贷款发展的异同分析

2.5.5对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启示

2.6拉丁美洲小额贷款的发展状况

2.6.1拉丁美洲小额贷款发展现状及特征

2.6.2拉丁美洲小额贷款的运作模式分析

2.6.3拉丁美洲小额贷款面临的挑战分析

2.7其他国家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2.7.1西班牙

2.7.2美国

2.7.3巴西

2.7.4俄罗斯

2.7.5泰国

第三章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3.1经济环境

3.1.1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3.1.2全球经济环境对中国的影响

3.1.3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现状

3.1.4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特征

3.1.5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3.2金融环境

3.2.1金融市场运行状况

3.2.2金融市场运行分析

3.2.3金融市场运行现状

3.2.4金融市场发展形势

3.3信贷环境

3.3.1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3.3.2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状况

3.3.3中国个人信贷市场现状

3.3.4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展

3.4社会环境

3.4.1中国社会民生现状

3.4.2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状况

3.4.3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状况

3.4.4中国居民消费理念分析

3.4.5中国国民消费信贷行为分析

第四章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分析

4.1中国小额贷款总体发展分析

4.1.1中国小额信贷的成长运行轨迹

4.1.2中国小额贷款市场主体及规模

4.1.3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趋势

4.1.4中国正规金融中的小额贷款类型

4.1.5外资小额贷款在国内的发展

4.2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动态

4.2.1小额贷款信托化发展趋势显露

4.2.2上市公司竞逐小额贷款市场

4.2.3国内首个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问世

4.2.4小额贷款企业创新融资渠道

4.2.5北京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4.2.6电商拓展小额贷款领域

4.2.7电器巨头进入小额贷款领域

4.2.8移动端小额贷款业务进展动态

4.3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

4.3.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发展背景

4.3.2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基本情况

4.3.3非政府组织型小额信贷的发展近况

4.3.4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4.3.5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发展出路

4.4政府推动型小额信贷

4.4.1政府推动型小额信贷的发展背景

4.4.2政府推动型小额信贷的基本情况

4.4.3政府推动型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4.4.4政府推动型小额信贷的发展出路

4.5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4.5.1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4.5.2小额贷款在欠发达地区滞后的缘由及建议

4.5.3中国小额贷款发展亟需新思路

4.5.4小额贷款发展任重道远亟需多方面推进

4.5.5今后中国小额贷款的发展方向探索

第五章2016-2021年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分析

5.1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概述

5.1.1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背景

5.1.2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义

5.1.3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状况

5.1.4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模式探析

5.22016-2021年小额贷款公司规模与业务状况

5.2.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模

5.2.2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状况

5.2.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5.3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SWOT透析

5.3.1优势(h)

5.3.2劣势(wk)

5.3.3机会(i)

5.3.4威胁(h)

5.4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研究

5.4.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5.4.2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5.4.3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5.4.4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5.4.5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5.4.6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特点

5.5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产品设计框架

5.5.1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市场

5.5.2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设计

5.5.3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审查流程

5.6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分析

5.6.1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现状与环境

5.6.2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的可行性分析

5.6.3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融资渠道

5.6.4小额贷款公司解决融资瓶颈的策略

5.7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定价分析

5.7.1小额贷款公司现行的利率水平

5.7.2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构成与调整

5.7.3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利率水平的设计

5.7.4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问题的应对建议

5.8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分析

5.8.1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四大难题

5.8.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5.8.3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面临的挑战

5.8.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阻碍

5.9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策略探索

5.9.1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四条建议

5.9.2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举措

5.9.3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5.9.4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思路探究

5.9.5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与改制路径探析

5.9.6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方向分析

5.10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及方向

5.10.1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分析

5.10.2小额贷款公司的三大发展方向

5.10.3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重点

第六章2016-2021年银行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分析

6.1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6.1.1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与额度

6.1.2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产品类型

6.1.3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主要特点

6.1.4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情况

6.1.5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发展的可行性

6.1.6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6.1.7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潜力

6.2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6.2.1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

6.2.2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用途

6.2.3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额度

6.2.4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6.2.5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贷款方式

6.2.6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的流程与管理

6.2.7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规模

6.2.8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措施

6.3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6.3.1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

6.3.2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主要用途

6.3.3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6.3.4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意义

6.3.5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

6.3.6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6.3.7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建议

6.4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6.4.1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

6.4.2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产品类型

6.4.3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额度

6.4.4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6.4.5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主要特点

6.4.6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规模

6.5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

6.5.1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对象

6.5.2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产品与流程

6.5.3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6.5.4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6.5.5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规模

6.5.6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优劣势

6.5.7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6.5.8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6.5.9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建议

6.6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6.6.1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对象

6.6.2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用途

6.6.3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额度

6.6.4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6.6.5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

6.6.6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

6.6.7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的业务模式

6.6.8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规模

第七章2016-2021年农村小额贷款市场分析

7.12016-2021年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7.1.1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7.1.2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成效

7.1.3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形势

7.1.4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现状

7.1.5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现状

7.22016-2021年农村小额贷款市场发展综述

7.2.1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轨迹

7.2.2农村小额贷款的综合效益

7.2.3农村小额贷款的市场规模

7.2.4农村小额贷款政策动态

7.2.5农村微型贷款市场发展滞后

7.3P2P农户小额信贷发展分析

7.3.1P2P农户小额信贷的特征及模式

7.3.2中国P2P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7.3.3中国P2P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问题

7.3.4中国P2P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建议

7.4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SWOT透析

7.4.1优势(h)

7.4.2劣势(wk)

7.4.3机会(i)

7.4.4威胁(h)

7.5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绩效探究

7.5.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概述

7.5.2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特征

7.5.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绩效

7.5.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策略

7.6农村小额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6.1农村小额贷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7.6.2农户小额贷款清收盘活具体实施方略

7.6.3农户小额贷款可循环中潜藏的危机及措施分析

7.6.4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相关建议

7.6.5农村小额贷款的推广策略探讨

第八章2016-2021年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市场分析

8.12016-2021年中小企业基本发展情况

8.1.1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8.1.2中小企业的数量规模

8.1.3中小企业发展特点

8.1.4中小企业的行业分布状况

8.1.5中小企业的区域分布状况

8.1.6中小企业的景气指数分析

8.1.7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

8.1.8小微企业发展状况

8.22016-2021年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8.2.1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解析

8.2.2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分析

8.2.3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分析

8.2.4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8.32016-2021年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分析

8.3.1中小企业总体贷款规模

8.3.2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竞争状况

8.3.3部分金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状况

8.4中小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相关分析

8.4.1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8.4.2中小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

8.4.3中小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相关建议

第九章2016-2021年重点地区小额贷款发展分析

9.1辽宁省

9.1.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1.2辽宁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1.3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1.4辽宁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2山东省

9.2.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2.2山东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2.3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2.4山东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3浙江省

9.3.1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3.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9.3.3浙江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3.4浙江小额贷款企业财政支持状况

9.3.5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

9.3.6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4江苏省

9.4.1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4.2江苏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4.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9.4.4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4.5江苏小额贷款模式借鉴

9.5广东省

9.5.1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5.2广东省小额贷款应用模式状况

9.5.3广东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5.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

9.5.5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5.6广东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6河南省

9.6.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6.2河南省各区域小额贷款运行状况

9.6.3河南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9.6.4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7四川省

9.7.1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7.2四川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7.3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7.4四川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8重庆市

9.8.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规模与经营状况

9.8.2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水平分析

9.8.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9.8.4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8.5重庆市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9贵州省

9.9.1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9.2贵州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9.3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9.4贵州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9.10云南省

9.10.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状况

9.10.2云南省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

9.10.3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9.10.4云南省政府推动型小额贷款发展状况

第十章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主要竞争主体分析

10.1安徽省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1.1公司简介

10.1.2主营业务介绍

10.1.3贷款对象介绍

10.1.4贷款额度与利率

10.1.5组织架构分析

10.1.6经营状况分析

10.1.7公司发展动态

10.2安徽省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2.1公司简介

10.2.2主营业务介绍

10.2.3贷款对象介绍

10.2.4组织架构分析

10.2.5经营状况分析

10.2.6公司发展动态

10.3重庆市渝中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3.1公司简介

10.3.2主营业务介绍

10.3.3贷款对象介绍

10.3.4组织架构分析

10.3.5公司发展动态

10.4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4.1公司简介

10.4.2主营业务介绍

10.4.3贷款对象介绍

10.4.4组织架构分析

10.4.5发展优势分析

10.4.6经营状况分析

10.4.7公司发展策略

10.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友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5.1公司简介

10.5.2主营业务介绍

10.5.3贷款对象介绍

10.5.4公司发展动态

10.6广西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6.1公司简介

10.6.2主营业务介绍

10.6.3贷款对象介绍

10.6.4经营状况分析

10.7河北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7.1公司简介

10.7.2主营业务介绍

10.7.3贷款对象介绍

10.7.4公司发展动态

10.8河南洛阳涧西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8.1公司简介

10.8.2主营业务介绍

10.8.3贷款对象介绍

10.8.4经营状况分析

10.9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佳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9.1公司简介

10.9.2主营业务介绍

10.9.3贷款对象介绍

10.9.4贷款额度与利率

10.9.5组织架构分析

10.9.6公司发展动态

10.10湖南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10.1公司简介

10.10.2主营业务介绍

10.10.3贷款对象介绍

10.10.4贷款准入条件

10.10.5组织架构分析

10.1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11.1公司简介

10.11.2主营业务介绍

10.11.3贷款对象介绍

10.11.4公司发展动态

10.12江西省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2.1公司简介

10.12.2主营业务介绍

10.12.3贷款对象介绍

10.12.4组织架构分析

10.12.5经营状况分析

10.13内蒙古包头市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3.1公司简介

10.13.2主营业务介绍

10.13.3贷款对象介绍

10.13.4组织架构分析

10.13.5经营状况分析

10.14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14.1公司简介

10.14.2主营业务介绍

10.14.3贷款对象介绍

10.14.4组织架构分析

10.14.5经营状况分析

10.14.6公司发展动态

10.15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5.1公司简介

10.15.2主营业务介绍

10.15.3贷款对象介绍

10.15.4组织架构分析

10.16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

10.16.1公司简介

10.16.2主营业务介绍

10.16.3贷款对象介绍

10.16.4组织架构分析

10.17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7.1公司简介

10.17.2主营业务介绍

10.17.3贷款对象介绍

10.17.4业务特色分析

10.17.5经营状况分析

10.18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8.1公司简介

10.18.2主营业务介绍

10.18.3贷款对象介绍

10.18.4组织架构分析

10.19浙江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19.1公司简介

10.19.2主营业务介绍

10.19.3贷款对象介绍

10.19.4经营状况分析

10.20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20.1公司简介

10.20.2主营业务介绍

10.20.3贷款对象介绍

10.20.4贷款额度与利率

10.20.5公司业务模式

10.20.6经营状况分析

第十一章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政策背景

11.1小额贷款行业的立法现状

11.1.1国际小额贷款立法情况简述

11.1.2公益性小额贷款立法状况

11.1.3商业性小额贷款立法状况

11.1.4互助性小额贷款立法状况

11.22016-2021年中国小额贷款行业的政策环境解析

11.2.1小额贷款行业面临的政策态势

11.2.2历年小额贷款行业政策发布实施情况

11.2.3小额贷款行业的政策基调分析

11.2.4小额贷款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11.2.5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新政

11.2.6小额贷款相关政策实施动态

11.3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框架设计

11.3.1小额贷款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3.2七种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模式分析

11.3.3中国小额贷款监管体系的构建方略

11.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形势

11.4.1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11.4.2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主体

11.4.3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监管

11.4.4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管

11.5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相关分析

11.5.1《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解读

11.5.2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难点分析

11.5.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转机

11.62016-2021年各地小额贷款新政汇总

11.6.1安徽省

11.6.2广东省

11.6.3浙江省

11.6.4吉林省

11.6.5山东省

11.6.6辽宁省

11.6.7山东省

11.6.8云南省

11.6.9贵州省

11.7小额贷款行业的重点政策法规

11.7.1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11.7.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11.7.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7.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二章中投顾问对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机会及前景分析

12.1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形势

12.1.1国内资本对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状况

12.1.2外资对中国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状况

12.1.3小额贷款行业的投资机会

12.1.4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壁垒

12.2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前景展望

12.2.1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空间分析

12.2.2小额贷款市场的盈利前景分析

12.2.3中投顾问对中国小额贷款市场预测分析

第十三章小额贷款市场的投资风险及防范建议

13.1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

13.1.1环境风险

13.1.2信用风险

13.1.3管理风险

13.1.4风险控制措施

13.2小额贷款风险控制技术发展分析

13.2.1主要应用形式

13.2.2团体贷款形式

13.2.3担保抵押形式

13.2.4关系型借贷形式

13.2.5微小企业人工信用分析应用形式

13.2.6自动化信用评分技术应用形式

13.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及规避建议

13.3.1市场风险

13.3.2信用风险

13.3.3流动性风险

13.3.4操作风险

13.3.5法律风险

13.3.6风险规避建议

13.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13.4.1政策风险

13.4.2市场风险

13.4.3体制风险

13.4.4决策风险

13.5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体系构建

13.5.1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的成因分析

13.5.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思路剖析

13.5.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体系建设

13.6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管控研究

13.6.1农村小额贷款风险来源分析

13.6.2农村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13.6.3农村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的可行措施

13.7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分析

13.7.1农户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

13.7.2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的成因

13.7.3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

借款人,你是否跳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那些“坑”

在奉行“动动手指能解决的事,就不要看别人脸色借钱”的时代,依靠自己攒下的人品(银行征信),申请银行信用贷、微粒贷、借呗或者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进行短期的资金融通,解决燃眉之急,成为都市白领们的生活常态。银行信用贷、微粒贷、借呗的经营主体单一,资金规模也大,监管机构监管较严,通常不会有出格的行为。但活跃于智能手机上的小贷公司,因为经营主体分散、监管不健全等原因,在发放借款的过程中会设置各种陷阱,骗取高额回报,稍有不慎,或将背负巨额债务。笔者总结了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人设置的八个34,记述如下。

一、逐利为本,忘记初心,定位错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政府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主业用在为三农服务上,对城市个人的借贷业务只能是“三农”借款业务的补充,但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本末倒置,完全背离了《指导意见》的初衷。

二、不签订或者不交付借款合同,逃避监管

在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过程中,双方之间地位的悬殊,借款人在借款时处于弱势的一方,借款合同通常是小额贷款格式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设置了大量违法或无法律依据的条款,如居间费、管理费、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除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是自然人外,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增加借款人维权的难度,在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在书面合同上加盖印章或盖章后不交付借款人,导致借款人维权时没有合同提交给法院或监管机关,而小贷公司会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向相关机构提交书面合同。

三、违规收费,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小贷公司在放贷的过程中,会以第三方居间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相当一部分费用,该笔费用不能冲抵借款产生的利息,不是砍头息,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远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小贷公司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放一小部分借款,仅够借款人支付上述费用,要求借款人以消费或者支付报酬的形式支付给第三方,在确保借款人按照要求支付费用后,再发放剩余借款部分。而借款人从未接受过该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或者委托其办理业务,该第三方实际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关联方。

四、不使用自有资金发放借款,变相融资,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发放借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弥补自身的资金不足,变相融资,另一方面也为了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通常会通过第三方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此种情形下,在借款人通过诉讼维权时,将无法提供与小贷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增加借款人维权的难度。

五、合法利率外衣下的“高利贷”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因借款合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通常年利率都不会低于24%。既便是合同条款约定了低于24%的年利率,借款人实际支付得利息也高于此。首先,借款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为扣除各种费用后的本金数额,本金本就小于合同约定借款额;其次,借款合同通常约定借款如采取逐笔还息或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随着每月还款使用的借款本金越来越小,而利率却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和利率计算,导致借款人在一开始所还的利息就高于24%的年利率上限。笔者曾计算过一个当事人最后一期的利息,居然高达289%。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利率绝对高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高利贷无疑。

六、提前偿还借款情形下的巨额违约金

借款容易还款难,是借款人的切实感受。动动手指就有借款发放到账,但是在还款时却发现利率远高于自己的偿还能力,于是要求提前还款,小额贷款公司会借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而该违约金为按天计算,数额巨大。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情况下为补偿性质。在提前还贷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没有损失,却通常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征信有影响等方式取得巨额违约金,使借款人遭受损失。

七、通过第三方收取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小贷公司在收取借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时,不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而是让借款人将资金汇入其关联公司或员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也不出具相关收款凭证,以此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并增加借款人的维权难度。

八、欠款催收过程中被刻意规避的借款人诉讼权利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小贷公司通常会委托催收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催收。因为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会有多种不可控因素,加上公安机关近期扫黑除恶行动,小贷公司近期多抛弃了不正规的催收公司,改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借款人接函后联系律师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就会以减免利息的方式劝导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没有回应,律师就会代理小贷公司向借款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应诉,小贷公司通常会撤诉,留待以后处理。如果借款人没有应诉,法院通常会缺席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律师会申请强制执行,继而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使借款人还款。

对于小贷公司提供的批量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为什么没有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而是置借款人的抗辩权于不顾,径直缺席判决,其中缘由,值得深思。

九、借款人如何规避小贷公司设置的“坑”

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充分理解借款合同条款的含义,最好的方法是远离小贷公司。

十、被起诉的借款人如何维权?

借款人一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抗辩权。如果法院还没有判决,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应诉。如果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六个月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针对小贷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作者:邵宪海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可通过互联网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从业机构”)。

第三条从业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原则,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评估,完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反洗钱工具创新,有效防控洗钱风险。

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发布从业机构所适用的反洗钱行业规则;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或按照相关自律公约接受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反洗钱工作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从业机构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遵守数据合规要求。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内控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合理配置反洗钱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资源,确保反洗钱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根据监管政策或自律管理要求,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评估、审核反洗钱措施和洗钱风险评估方法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九条从业机构应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实施客户反洗钱风险管理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经办人为有权代表客户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从业机构应当确认授权存在及授权内容、授权范围的真实性、有效性,识别和验证代理人身份。

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经办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从业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为不影响正常交易,可以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情况下先行建立业务关系,再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交易监测,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等。

第十二条在以下情形下,从业机构应当识别和核验客户或经办人的身份,了解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的目的和意图:

(一)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

(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的;

(三)先前已经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存疑的。

从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识别和核验客户身份时,应当获得并查验足以证明客户或经办人真实身份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通过比对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查验国家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数据或者其他可靠的、独立来源信息等方式,验证客户或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所记载的信息、自然人生物特征等与客户或经办人相符。

第十四条对于累计交易额超过1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客户或出现疑似洗钱等高风险特征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核验客户身份信息:

(一)实地尽职调查;

(二)比对辅助身份证明文件;

(三)查询国家机关相关数据库;

(四)查询社会组织相关数据库;

(五)通过其他从业机构或金融机构鉴权;

(六)核对金融交易凭证或其他可信交易凭证;

(七)通过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验证;

(八)通过信息通讯、交通、公用设施等进行验证;

(九)通过第三方中介组织尽职调查验证;

(十)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层、控股股东等自然人进行身份核验;

(十一)依法验证生物性信息;

(十二)通过其他可靠的独立来源或渠道验证。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所列渠道核验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两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二)对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三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三)对自然人客户给予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四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对于再次给予客户授信的,从业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信赖上一次的有效身份核验结果,同时确保身份核验渠道满足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核验非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两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二)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三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四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进行身份核验,且满足第十四条所列自然人身份核验方式的,可以作为非自然人客户身份核验的方式之一。

第十七条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受益所有人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应当识别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国外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从业机构与国外政要及其关系密切人建立业务前应经过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将其纳入高风险客户进行管理,并对其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从业机构与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的业务关系出现高风险时,从业机构也应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证明文件、数据和信息,确保客户正在进行的交易与从业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等匹配。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对于低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措施。

第二十条从业机构应该至少在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满日三十天前,通知客户或经办人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或经办人如果不能在有效期满日后的三个月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且无合理理由的,从业机构不能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服务。

从业机构应当定期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运营状态和身份信息的有效性,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高风险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每三年审核一次低风险非自然人客户。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时,从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和核验客户身份,留存发生变化的身份信息资料: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的;

(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

(三)发现或怀疑涉及匿名交易、假名交易、出借账户、盗用身份证件等异常情形而需要验明客户身份的;

(四)从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客户性质、地域、职业或所在行业、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或根据监管及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客户风险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从业机构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高客户的风险,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低客户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客户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应当各自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及其他反洗钱责任,并按照联合授信总额执行本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

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之间可以约定,由其中一家独立或几家联合具体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确保任何一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其他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在必要时从其他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五条从业机构委托其他从业机构、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引荐客户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和其他反洗钱工作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业机构可信赖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受到了严格的反洗钱监管;

(二)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

(三)从业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从业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或依法承担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的自律组织建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或市场交易机制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信息核验。

第二十六条从业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证明受托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受托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影印件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应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受托方未采取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从业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业机构应对全部客户及其全部金融业务开展监测和分析,并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从业机构监测分析交易的维度应至少包括单一客户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机制,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加强技术研发和流程管理,并定期或根据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和完善监控机制、策略或方案。

从业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行业规则、风险提示、自律管理要求。

(四)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风险评估结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对于规则化的交易监测指标,从业机构应在指标实际投入运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从业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包括未最终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从业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报告。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当中止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和其他应对其实施实时反洗钱监测的机构、个人的名单监控机制,并对与监控名单上的机构、人员存在重要关联关系或密切经济往来的其他客户加强监测分析。

经使用合理手段无法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一致,但无法排除怀疑的,从业机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测分析。

监控名单发生调整的,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对现有客户和三年内发生过交易的其他客户进行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发布监控名单的有权机关对回溯性调查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遵守其规定或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归还贷款的,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冻结偿贷资金,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按要求处理资金。

第三十四条从业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包括三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

第三十五条从业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从业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在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对已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应根据客户不同异常情形采取相应措施,对重点可疑的客户加强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从业机构应当针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和业务,依法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监测频率及强度、限制借款方式、限制借款规模或频率、退出客户关系等。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证能够完整、准确地重现每笔交易。

第四十条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各种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资料、辅助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和反映从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借(还)款人名称、借(还)款金额、借(还)款时间,借(还)款所涉及的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支付机构名称及支付账户号等记录资金来源和去向的信息等记录,确保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一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载操作记录,及时发现并追踪任何不合规操作或未经授权操作活动,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防止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被篡改。

第四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和分析功能,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反洗钱调查,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从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

第四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科学评估洗钱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第四十五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从业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防范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从业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存量产品使用新技术和拓展新渠道的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第四十六条从业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

第四十七条从业机构应当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四十八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反洗钱履职所需的各项能力,并适当提高对于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的强度和频率。

第四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及时梳理与本机构有关的金融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问题。

第六章合规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五十条从业机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调查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调查。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确保网络监测平台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从业机构登录网络监测平台和实施操作,应当遵守网络监测平台的操作规范,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发布的任务通知,按要求进行回复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工作纪律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章程的规定,共享涉及对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信息和行业通用信息。

第五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自获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资料。已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业机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和其他规定途径提交反洗钱报告、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五十五条从业机构应当对所报送或共享的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所提交的信息资料,或对所报送信息进行说明或解释。

第五十六条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在每年第一季度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从业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机构总部按年度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从业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报告: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调整情况;

(三)高级管理层和反洗钱负责人信息,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人员信息发生调整的;

(四)涉及本机构的反洗钱重大违规行为、洗钱案件、处罚信息;

(五)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六)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评估材料;

(七)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五十八条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部署安排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和考核评级工作,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或其他规定的途径提交评估考核资料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配合开展风险评估和考核评级,督促从业机构如实报告和按要求整改。

第五十九条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其反洗钱工作情况的质询,予以及时回复、确认,不得拒绝、隐瞒或故意拖延。

第六十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从业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机制,组织行业和从业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风险评估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对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分类实施反洗钱自律管理。

第六十一条从业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接受约见和警示谈话,对反洗钱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采取问询、查阅复制资料、调查分析、自律检查等方式,向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了解情况,评估风险:

(一)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存在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二)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及重大洗钱案件;

(三)行业或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及有关重大洗钱案件的新闻报道;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应当开展自律检查调查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现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反洗钱规定或行业存在较重大洗钱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六十五条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并可以向行业发出风险提示:

(一)发送风险提示函;

(二)建议整改;

(三)约见谈话;

(四)建议培训;

(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六)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反洗钱自律公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以按照相关自律公约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警示约谈;

(二)发警示函;

(三)强制培训;

(四)业内通报;

(五)公开谴责;

(六)自律公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自然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证明。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非自然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为经有权部门核发的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业务如无特殊说明,仅指从业机构依法可经营的金融业务。

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前已成立但尚未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的从业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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