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收入9月起至2020年底免征增值税
中国网9月7日讯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起至2020年底,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凡已通过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户的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年度免税适用方法施行“二选一”制:一是对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对所有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另外,如果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李祎然)
财政部:对小贷公司农户小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证券时报网(www..)06月28日讯
财政部28日发文称,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9月1日起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胡璐、郁琼源)记者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对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两种方法分别为:对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