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藏这个目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查便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编制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汇集了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同时发布了相关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小伙伴们收藏备用↓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7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33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3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审读:喻方华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9日公布了新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为蓝本,拍摄制作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视频,用更直观的形式,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用足用好政策,为企业发展聚力加油。
本期我们制作了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中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之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42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更多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六)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七)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八)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九)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十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十四)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六)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七)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二十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二十七)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三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一)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三)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六)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四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