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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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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办贷款,消费者须“四看”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指出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这些诱人条件背后其实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不久前,成都市民钟女士因装修需用钱,找到了附近一家商务服务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银行直贷中心,并非中介机构,也不会收取服务费,只收8‰的风险金。钟女士很快便在其指导下办理了20万元贷款。

放款后,公司以银行查装修流水为由,让钟女士将6万元转到一家装修公司“走账”。钟女士按要求进行了转账,可当她想要回“走账”钱款时,对方却坚称是“服务费”,不予退还。

为满足客户差异化的融资需求,近年来,银行推出了种类繁多的贷款产品。由于各种产品适用客户资质、审批效率、利率、周期、还款方式不尽相同,客户在申贷过程中,有的无法做出最优选择,有的因为对贷款流程不了解而通不过审核。这种情况下,提供咨询代办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有些中介机构却假冒银行名义,对消费者设下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陷阱。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关负责人及业内人士介绍了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惯用的手段,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谨防受骗。

这些骗局中有一类与钟女士的遭遇类似,中介机构诱骗消费者办理贷款后,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

还有一些非法中介以专业自居,代客操作,使用客户手机下载银行移动客户端,帮助客户录入信息、核验身份、确认贷款信息等。待业务办理后,中介人员将所涉及贷款银行的移动客户端、短信息全部删除,导致客户对贷款相关信息一无所知。

如何辨别贷款中介机构是否正规?业内人士提醒,最好做到“四看”。

看“门户”——业内人士表示,贷款中介有固定办公场所,消费者前往公司后,可注意查询工商登记等信息,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消费者应避免仅凭互联网联系中介机构,正规机构也不会只公布自己的微信、QQ等线上联系方式。

看资质——要注意了解放款机构资质。正规贷款中介合作机构往往是正规银行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放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中介机构一味向客户推荐情况不明的网贷,消费者应注意防范。

看收费——正规中介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时,会先和客户签订贷款居间服务费合同。当客户贷款业务办理下来后,再收取贷款服务费。如果在贷款前就以“保证金”“解冻费”为由,要求借款人提前转账,消费者就应当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看合同——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详细了解中介服务合同内容,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宣传。消费者还要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充分理解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警惕以“刷流水”“走账”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男子找中介办贷款,结果血本无归!中介公司:不是诈骗

来源|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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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江西南昌的章先生因为资金紧张,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办贷款,结果钱交了,贷款却始终下不来。他怀疑,自己遭遇了合同诈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章先生从事的是建筑行业,对于资金流相有着很大的需求。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江西盛锦鸿华商务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声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

章先生:因为我们是正常运营的公司,有相应的纳税,包括经营的一些转账流水,他说都可以办理,所以我们就发给他,然后后面就给我们回电说,根据他们说的初步的一个系统,可以给我们贷130万。

5月23号,章先生与盛锦鸿华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由盛锦鸿华公司为章浩提供贷款130万元的居间服务,而章浩则需要支付居间服务费4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章浩支付了第一笔居间服务费28800元。《民法典》中将此类居间服务合同称为中介合同,具体在本案当中,应该是盛锦鸿华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章先生提供订立贷款合同的媒介服务,由章先生支付相应的报酬。

章先生:他是说7-15个工作日,可以把这个额度给批下来,但是过了1个礼拜,我们主动问他说还在办理中,然后快到接近它期限15个工作日的时候,我们就追问,他就说还在弄。

章先生不太放心,于是前往了盛锦鸿华公司,结果发现,在正常的工作日,这家公司竟然没有1个工作人员。而在那里,他遇到了很多与他有着类似遭遇的人。

这些人都是交了居间费用,但是都没有办下贷款。因此,他们怀疑遭受了合同诈骗。

郝先生:百分之百诈骗的呀,根本没办事,收了我们这么多人的钱。

章先生等人认为,盛锦鸿华公司存在合同诈骗。那么,盛锦鸿华公司会有怎样的说法,这家公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盛锦鸿华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法律顾问谭先生表示,章先生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完全是子虚乌有,章先生等人与盛锦鸿华公司之间的纠纷也纯粹是合同纠纷。他认为,居间服务合同上面约定的委托期限都是3年,盛锦鸿华公司只要在3年内提供贷款居间服务就不算违约。

对于这一说法,章先生等人并不认同。欧阳林律师则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有限期限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律师欧阳林:在居间协议当中,委托期限它实际上就是指合同有效期(限),那么是指合同生效到废止的(3年)期限,那么7-15个工作日下款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方在合同或者谈话表里面,明确约定是在7-15个工作日之内下款,那么这个应当是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为公司来讲的话,应当在履行期限之内完成贷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欧阳林律师因此认为,盛锦鸿华公司没有在约定的7-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款,就已经构成了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盛锦鸿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欧阳林律师表示,就现有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不过,章先生等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

律师欧阳林:如果公安部门认为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话,那么这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佣金和居间服务费,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南昌80后小伙贷款8万元,竟被忽悠花费6千余元的中介费

80后小伙信用卡大额分期被忽悠花费8个点中介费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80后小伙王某因急需资金进行生意周转,不惜花费8个点的中介费用办理信用卡大额分期。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令王某全额返还剩余贷款本金2.92万元及利息等费用。

2017年1月,王某接到贷款公司电话,得知可以“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款”。急需资金周转的王某心动不已,遂在贷款公司的操作下,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并办理了8万元的大额分期业务,分期期数为60期,分期手续费率为20%。该笔大额分期到账后,王某按照与贷款公司的约定支付了贷款金额8个点(计6400元)的中介费,王某实得款项73600元。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剩余贷款本金2.92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自愿申办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双方形成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某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性对性,王某与贷款中介之间形成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信用卡借贷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该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能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但王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案外人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王某后悔不迭,连称不该为了打麻将随意向银行贷款,更不应该听信中介忽悠,并表示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中介退款。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不少贷款中介“套路”满满、鱼龙混杂,该行业因“黑中介”乱象丛生、客户对行业价值的不理解被广为诟病。主要问题有:一是贷款中介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远超原定的高额费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本身资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贷款,加之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容易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三是贷款中介费用高昂。借款人必须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服务费、会员费,或者银行贷款下来后需将银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额中介费后才将银行卡返还借款人。

因此,贷款中介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规模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量力为出、理性借贷。二是强化打击力度。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净化信贷市场环境,让不法贷款中介无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宽救济途径权。一旦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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