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平安普惠 抵押贷款 利息

本文目录

平安普惠(2018)宁01民终23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1民终2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士,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彦学,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女士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女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贷款549160.55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已经向案外人重庆金安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安公司)偿还了150839.45元借款本金,下欠借款本金549160.55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偿还612438.77元认定错误;

2.上诉人已经将全部担保费支付给被上诉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担保费8762.33元,属事实认定错误;

3.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照年利率24%向被上诉人支付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平安普惠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安普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612438.77元(包括代偿本金596279.56元,代偿利息13859.73元,代偿罚息2299.4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762.33元;

3、判令被告以612438.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确认原告就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0-2-601室,房产证号为2008016026房产)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上述1-6项共计641201.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与重庆金安公司签订《授信及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重庆金安公司申请60个月期的借款738000元,同时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期间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原告有权收取担保费,每月担保费金额为实际放款金额乘以月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为0.4%;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应自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即代偿)之日起,以原告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代偿滞纳金;同时被告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0-2-601室房屋为原告提供反担保抵押;双方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当日,原告亦与重庆金安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如被告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未按约清偿,则无论重庆金安公司是否向原告发出债务履行催告通知,原告都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10月27日,被告向重庆金安公司申请动用金额70万元,同日,被告就提供的反担保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重庆金安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2017年8月2日,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为其代偿本息合计612438.77元。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被告应按约支付担保费,且在原告依照担保合同约定代被告向重庆金安公司履行偿还612438.77元的义务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612438.77元、担保费8762.3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612438.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被告称滞纳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考虑虽然原告主张的为滞纳金,但本质为代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实际代偿时间确认被告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代偿款自2017年8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滞纳金。另,被告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0-2-601室房屋为原告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请求确认就抵押物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亦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12438.77元、担保费8762.33元,共计621201.10元;并以612438.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确认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0-2-601室(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8016026号)房屋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李女士负担495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女士提交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一审法院调取复印件)和客户电子回单(一审法院调取复印件),证明合同金额和实际贷款金额不符,还款应当以实际到款金额为准。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重庆金安公司约定在放款时借款人授权出借人从出借款项中扣除手续费3%,故按照双方约定,本案借款手续费为2.1万元,与重庆金安实际对上诉人放款70万元是吻合的

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再重复采信。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李女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6年10月27日收款679000元;“重庆金安小贷”先后于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7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27日扣收22325.03元、22414.33元、22325.03元、22325.03元、22325.03元、22325.03元,以上共计134039.48元;“普惠投资”先后于2016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7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27日各扣收2800元,于2017年7月18日扣收1元,于2017年7月25日扣收10元,以上共计16811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代偿、担保费及滞纳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分述如下:

关于上诉人应当代偿的数额应根据上诉人的借款金额及已经还款的金额确定。对于借款金额,虽然李女士向重庆金安公司申请的动用金额为70万元,但实际发放给上诉人的借款金额为679000元。对于扣除的款项,上诉人与重庆金安公司在《授信及借款合同》中约定为“手续费”,但该项费用由重庆金安公司所收取,其性质仍然是出借人按其出借资金一定比例所获取收益,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负担的成本,本质上和利息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李女士实际借款金额应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一审未对上述借款本金进行调整,导致后续计算的利息、担保费、滞纳金等计算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实际借款期限为3年,依据《授信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方式为36期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9.2%。按上述方式计算,上诉人每月应还款金额为21655.28元,其中前7期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6449.61元、16575.72元、16702.8元、16830.86元、16959.9元、17089.92元、17220.94元,前7期应当偿还的利息为5205.67元、5079.55元、4952.47元、4824.42元、4695.38元、4565.36元、4434.33元,前6期共应支付本息129931.68元,另外上诉人2016年12月迟延还款4天,应承担罚息,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以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0.1%承担罚息,但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即56.96元(21655.28元×24%÷365天×4天),综上,上诉人前6期应支付129988.64元。上诉人前6期实际还款134039.48元,多还的利息4050.84元,根据双方关于还款顺序的约定,该4107.8元应在第7期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抵扣,即第7期应支付的利息为383.49元(4434.33元-4050.84元),上诉人尚欠的借款本金为578391.9元(679000元-100608.81元)元。上诉人自第7期(2017年5月27日)开始未还款,故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的每期应还款本息涉及的罚息。关于罚息,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此,从2017年5月27日起算至2017年7月31日至,上诉人应当承担的罚息为1293.52元[(21655.28元-4050.84元)×24%÷365天×65天+21655.28×24%÷365天×34天484.13+21655.28×24%÷365天×4天]。综上,平安普惠公司应代偿的金额为589078.52元[未付本金578391.9元+未付利息9393.1元(383.49元+4302.31元+4169.27元+4035.21÷30天×4天)+罚息1293.52元]。

关于滞纳金,平安普惠公司要求李女士按照每日0.1%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但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平安普惠公司实际代偿时间确认上诉人按照年利率24%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代偿款自2017年8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滞纳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担保费,应按重庆金安公司实际放款金额为基数计算,即679000元×每月0.4%×9个月+679000元×每月0.4%×4÷30天=24806.13元,由于上诉人已经支付16811元,上诉人尚拖欠重庆金安公司7995.13元。

对于本案的其他部分,上诉人没有上诉,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李女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确认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0-2-601室(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8016026号)房屋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项“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89078.52元、担保费7995.13元,共计597073.65元;并以589078.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李女士负担4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14元,被告李女士负担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山山

审判员张旭霞

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平安普惠的贷款除了利息为什么每月还有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

如果你问在中国哪些地方可以贷到款?我相信八成以上的人都会不假思索的说:银行!

没错,我国的银行都是股份制有限公司,既然是公司那就是要盈利的,吸收资金然后再放贷给有需要的人或企业,赚取利差,这就是银行的主要生存之道!

那么,我们再思考一下,除了银行还有其他机构可以贷款吗?有人说网贷很方便,有人说消费金融公司也可以,也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其实,你所说的这些机构,他们用来放贷的资金大部分也是来自于银行,另外一部分来自于财富公司的理财,比如P2P。当然也包括我今天要说的~信用担保公司!

信用担保公司负责放贷,但是自己并没有资金,他们的资金来自于银行或者信托,资金方是有很多的,但是不管谁提供的资金,都是有利息的,比如银行,他以月息6厘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人发放信用贷款,客户的逾期风险由其自己承担。也可以用同样甚至更低的利率把钱提供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承担客户逾期的风险!

而在这中间担保公司起到一个担保人的作用,就像我们在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我们找一个有资产的企业主或者公务员之类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来给你担保,他才会给你发放这笔贷款!

当然,担保并不是无偿的,所以会有担保费,不过这个费用比较少!

能在银行直接贷款的人不会去担保公司(除了对贷款一无所知的人),资质达不到银行条件只能去担保公司借款的人,逾期风险就比较高了,担保公司为了转移自己的部分风险,就会找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标的就是每一笔贷款,客户按月缴纳保险费,一旦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本息!

这就是月保险费的由来!

信用担保公司通常都是大型的持牌金融公司,比如平安普惠,大地时贷,阳光,人保,太平洋等等,都有自己的风控、签约、内勤各部门和庞大的业务人员,所有的人吃马喂都需要支出,况且公司还要盈利,所以会有服务费,均摊到每个月,就是月服务费!

因此,每月利息加上月担保费,月保险费和月服务费就是本笔贷款的月综合利率了!

目前这个月综合费率基本在0.7~1.2分之间。就是借10万,每个月平均700~1200元的费用!相比较之前,降低了三成。就如下图

有人会觉得,这个利息太高了,甚至大骂其高利贷;也有人觉得还可以,短期周转一下可以接受。众说纷纭!我想说的是贷款利率的高低从来没有绝对值,只有相对值。

马云的借呗日利率万5,折合月息1.5分,很多人依然在用;银行优质客户的利率只有3厘,其中依然有人在追问,有无息贷款吗?

因此我们需要明白其中的底层逻辑,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放出的每一笔贷款,它所考虑的都是两点:一,借款人不还款的概率有多大。二,借款人一旦逾期不还款我需要承担多大的损失!

银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太高,因为有银保监会的监管;信用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不能太低,因为太低了没有利润,没利润的事情没人干!

记住你的资质决定了利率的高低,资金的成本决定了它的价格!

如果你投资的收益能超过借贷利率

如果你无法找到更低成本的借款

如果你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急需这笔钱

如果………

这也只是你的一个备选项而已,选择权都在你自己。

成年人的世界有太多的无奈,若非情不得已谁又会去举债,如果有额度,就当它是我们汽车上的第五个轮胎~备胎!

平安普惠贷款超七成利息是保险费、服务费,监管点名后仍达23.88%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林小林

在上海工作的小周最近为2020年12月份一笔借款四处申诉。由于开店资金紧张,去年12月4日,他在平安普惠业务员的推荐下,从平安普惠APP贷款13万元,贷款期三年。

“原先以为是日息47元,结果还了4个月发现是99元。”小周说,4个月连本带利还了21000多,但本金只还了9000多元,其余全部是利息。

如此高的利息,小周认为和当初平安普惠业务员说的出入太大,于是开始四处申诉,希望能降低利息。

服务费、保险费等推高费率至23.88%用户要求减免被拒

小周告诉WEMONEY研究室,这笔借款本来是救急的,只用六个月,加上当时平安普惠销售表示日息是47元,于是他匆匆忙忙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没有仔细看明细。

小周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本金13万元,三年期共还款181397.85元,总利息为51397.85元。其中民生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利率为6.8%。三年本息给民生银行还款143437.36元,利息仅为13437元,仅占到了总利息的26.14%。保险费18111.6元、担保费2012.4元、服务费17836.49元。

小周表示,贷款前知道有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但业务员解释,这些额外费用和贷款利息一起算下来日息是47元,一个月为1410元,也就是年化利率13%。实际上,IRR计算,这笔借款年化利率是23.88%。

因此,小周还的利息超7成是给了平安普惠。他发现利息太高了,便向平安普惠要求减少多余的利息,但对方以小周贷款前知晓各项费用为由,不予减免。平安普惠对派财经表示,客户收到的“付款金额确认书”中已经非常详细、清晰的展示了费用的构成和金额,客户是完全能够知晓的。这个客户确认费用是有“双签双录”的,所以客户知道费用等信息。

平安普惠相关人员对WEMONEY研究室表示,该客户在贷款时,业务人员跟其确认了相关费用,而且还有视频录像,平安普惠认为客户知晓费用构成和金额,因此才拒绝了小周的要求。

小周和平安普惠的多位借款人向WEMONEY研究室反映,平安普惠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往往会用“比借呗还便宜的贷款要不要?”“月息6厘的资金有没有需要?”这样的营销话术诱导用户,淡化或隐瞒高额保费、服务费等,甚至会将保费与贷款利率相混淆,直到偿还贷款时才知道需要同时支付利息和保费等多项费用。平安普惠表示,客户在获得贷款前都必须对费用明细进行确认,不会发生直到还款才知道多个费用的情况。

平安普惠去年被点名通报当前利率降至12.84%

平安普惠开展助贷业务具备天然的优势,脱胎于平安集团借道其内部生态,在金融科技巨头陆金所控股的版图之下,平安普惠业绩节节高升。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末,其在贷余额超5000亿。

既有平安的这样有着好口碑的金融集团加持,又有如此大的业务体量,平安普惠应该对自身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但在去年11月,平安普惠被监管点名通报。银保监会官网通报了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

通报的情况跟小周的遭遇基本一致。平安普惠合作的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年利率为6.32%—7.6%。通过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到客户那边综合成本被推高到22.16%。

4月13日,WEMONEY研究室以借款人的身份,接触到山西省的某平安普惠业务员,跟小周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对方告知,平安普惠的贷款利率比借呗还低,秒批额度下款快。

直到WEMONEY研究室主动询问是否有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时,对方才说明,有保险费、服务费,综合年化费率也不高,三年综合月息是1分07,按此计算年化费率为12.84%。

一位贷款中介表示,平安普惠今年确实开始降息了,包括服务费、保险费费用,月息也就是一分多一点。而春节前的月息还是1分79,年化费率是21.48%。

梳理时间线可以看出,在11月份监管通报后,小周在12月4日的借款利率依然高达23.88%。4月13日,WEMONEY研究室调查当前利率已经调降至合理水平。

陆金所控股在2020年的财报上表示,公司根据民间借贷新规调整了APR,2020年9月初,对部分借款人降低费率,并改变贷款标准,使得2020年9月4日之后的所有新增贷款的APR降至24%以下。

那么,对于像小周这样,夹在监管点名通报后过渡期的借款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表示,平安普惠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建议小周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投诉。

小周告诉WEMONEY研究室平安普惠态度强硬,再三强调小周知晓各项费用不予减免,因此他投诉到了当地的银保监局。小周说,工作人员告诉他,已接到了很多借款人对民生银行和平安普惠的投诉,正在和民生银行反馈。

小周的贷款合同显示,民生银行提供放款资金,于是又投诉到民生银行,他们称只负责放款,至于保险费等别的问题找平安普惠解决。小周表示,投诉到银保监局后,民生银行才表示会进行调查,截至目前,还未给出回复。

WEMONEY研究室以用户身份将这个情况反馈给平安普惠客服,对方称,要核实下目前投诉人上报的情况,具体查看投诉人的年化费率,以及相关人员跟进的投诉情况。当WEMONEY研究室提出去年11月份监管已经指出他们违规时,对方表示也要进行核实,1-3个工作日回复。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