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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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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36072元!广州公积金又有新变化

近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2300元,上限提至36072元!

原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2年度(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各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并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完成后,本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变。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7日

有需要办理的单位和职工

可按照以下指引进行申请

办理指引

办理时间和方式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业务办理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以网上自主办理方式为主,有需要的单位也可预约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程序

•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网上业务)

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银行网点办理

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打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预约→按照预约的银行网点、时段到现场取号办理。

•注意事项

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先办理多比例申请,再办理年度缴存调整。

具体要求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2022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2022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因缴存调整等发生变更的,单位须及时办理补缴或退款。

•调整要求

各缴存单位均应在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2022年7月及之后开设单位账户的除外),未及时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年度缴存调整,再办理汇、补缴业务。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及调整材料,预约后到我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缴存单位已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但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纠错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预约后到我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按照《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开设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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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的参考一下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广州发布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起调整:下限不低于2300元 上限提至36072元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春炜报道:6月24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知。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最低缴存基数和2021年度持平,最高标准略有提高。

通知介绍,2022年度指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下限同为2300元。缴纳比例最低5%的情况下,每个月缴纳公积金金额为:企业115元、个人115元。缴存基数上限为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

据介绍,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业务办理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以网上自主办理方式为主,有需要的单位也可预约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

事关购房!广州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拟微调

5月6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拟规定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

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且最高不得超过65岁!

广州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拟修订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6日公告,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规定进行整合和修订,形成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7日-5月16日。

提交意见途径:

(一)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1楼贷款管理部(邮政编码:510623);

(二)传真:020-85503970;

(三)电子邮箱:zhi@z.v.

注: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那这回的征求意见稿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

又有哪些新的调整呢?

1

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现行的规定

2

个别规定有所微调

上下滑动查看《意见稿》全文↓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金融业务,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事务(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大陆居民),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港澳同胞),或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本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职工待遇。

第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二)所购住房用途为非居住用房或别墅;

(三)所购住房是独立成栋的住宅;

(四)除购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外,仅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第九条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前述已提取存储余额或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三)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四)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五)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六)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年度发放额度,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前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或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五条住房套数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来认定。上述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二手住房楼龄。

(三)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高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及办妥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须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由具有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所购住房为预售商品房的,也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商品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贷款房屋存在限制交易对象、限制交易时间等限制流通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房屋相关方在限制流通期间提供担保。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机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5〕7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6〕57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7〕11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7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函〔2018〕49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函〔2019〕7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20〕45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广州新闻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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