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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恒通董事长涉重大黑恶犯罪案件,30多人被抓!警方向社会征集犯罪线索

遵义市公安局4月9日发布公告称,警方侦办了杨进生等人涉嫌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0余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据介绍,因该团伙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较多,警方公开征集其犯罪线索,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据悉,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部署,近期,遵义市公安局侦办了杨进生等人涉嫌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并抓获30余名犯罪嫌疑人。

经警方查证,以杨进生为首的涉黑恶犯罪集团,在遵义中心城区、播州、仁怀、绥阳、湄潭等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32类犯罪57宗刑事案件。

杨进生网络资料图

警方称,为彻底查清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将安排专人接收群众检举。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实施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同时敦促杨进生涉黑恶犯罪集团的涉案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遵义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

杨进生重大黑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部署,近期,遵义市公安局侦办了杨进生等人涉嫌重大黑恶犯罪案件。

现已抓获杨进生(男,58岁,小名杨四,绰号杨疙瘩、老母猪,遵义恒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进明(男,62岁,小名杨三)、马业江(男,55岁,遵义恒通公司副总经理)、邓用刚(男,54岁,别名邓刚,遵义恒通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唐华金(男,50岁,绰号唐二毛)、谢亚东(男,43岁,遵义恒通公司资保部负责人)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证,以杨进生为首的涉黑恶犯罪集团在遵义中心城区、播州、仁怀、绥阳、湄潭等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32类犯罪57宗刑事案件。为彻底查清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安排专人接收群众检举。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根据《遵义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对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杨进生涉黑恶犯罪集团的涉案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特此通告!

专案组举报电话:0851—28322023

联系人:张警官:19985742413李警官:18785223445

举报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遵义市公安局D栋4楼407办公室。

遵义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截图

来源:遵义公安编辑:王婧

同心战疫 小区志愿者在行动

同心战疫小区志愿者在行动

——巴中黎明阳光水岸组建“同心志愿服务队”三方聚力打造社区疫情防控新样板

“请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核酸结束后马上上楼,不要扎堆,不要在楼下聚集……”。这样的话语,黎明阳光水岸小区抗疫志愿者每天要说无数遍,他们中间既有领导干部、共产党员,也有普通群众,在这场疫情防控中,业主迅速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到,就地转化为社区志愿者,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参与疫情防控,贡献了坚强的群体力量。

闻令而动统筹定向

新一轮疫情来袭,给社区和物业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压力。基层有限的人力突然要担负起居家隔离管控、组织核酸检测、小区临时管控等多项工作,力量明显不足。鉴于实际情况,小区业主、检察官邹鑫第一时间主动亮明身份,统筹协调、靠前指挥、号召组建小区“同心志愿服务队”,主动扛起“守土有责”的责任担当。在邹鑫的带领下,该小区业主不等不靠,20余名干部群众自发参与到小区志愿活动中去,目前该小区人员黄码已全部转绿,未发生一例输入输出病例,以“快、严、准、实、细”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街道干部和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

积极行动担当有为

随着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步入正轨,面对未知的管控时长,一些具体的问题不断冒出来。业主生活物资怎么保障?核酸检测怎么更快速有序?看似简单的社区工作,更需要精细化管理,每一个政策部署、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影响着居民体验和应急管理成效。邹鑫不仅现场检测场地、紧急搭建布置,规范设置登记区及检验区,还想方设法调配物资,安抚居民情绪,他力图通过三方的分工和配合,构建扁平化沟通机制,畅通信息交流、资源协调的通道,打造有序有温度的社区疫情防控局面。

同为业主的巴州区公安分局民警李季下沉派出所后,在该小区每天执岗超过10个小时,他服务群众耐心细致,特别是面对带有情绪的居民,能够不厌其烦的劝导化解,他说,“我是一名人民警察,在这关键时候,我必须全时‘在线’,才能带动更多的业主投入进来”;他的妻子陈晓曦则化身医务人员“小跟班”,贴试管标签、信息录入、核对采样数,样样毫不马虎。

市统计局干部蒲兵是有名的热心人,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他主动报名请战,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和社区网格员进行物资转运、信息采集、秩序维护、核酸检测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干部贺建华从不挑三拣四,与社区的志愿者们相互配合,检测现场、协助入户采样,哪里需要去哪里。巴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王健是有着27年党龄的同志,每天在小区门口卡点做好值守和登记工作,守牢小区疫情防控关口,准时到岗。巴州区建设局干部崔军更是把小区的检测垃圾清运、配送生活物资等重活难活都扛在肩上,每天轮番在不同岗位上积极工作。网格员熊雪梅每天一大早就提前完成沿路锥形筒警戒线隔离、消毒物品摆放、检测二维码张贴、场地全面消毒等现场布置。个体医生张德主动开展义诊服务,方便业主不出家门家门看病就医。

在党员干部的带领下,个体业主也纷纷加入志愿队伍,女同志更是不让须眉。恒通小额贷款公司高倩每次核酸检测都按时到场维持秩序,对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主动询问、耐心解答、引导亮码。木林森皮鞋店老板郭攀积极为医务人员做好餐食饮水、更衣等后勤保障。秦川文旅公司的龙思宇及时传达防控政策和温馨提示,提高业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认识,让大家做好个人和家人的防护工作,安心居家生活。为了给邻居及时提供最新防控政策,提升团队工作效率,每当政府发布最新通告,恩阳区妇联赵珂瑾都会将内容打印出来标记重点,拿起早已准备好的扩音器将重点内容录音,由门岗播放宣传。

凝心聚力众志成城

黎明·阳光水岸小区属于南门社区管辖,共有6栋楼共386户、1100余人。为防止排队太长、等候太久、人员聚集,11月11日,同心志愿队在总结前一日经验后,在阳光水岸开始实行分楼栋错峰开展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就位前,小区物业管家通过各楼栋单元微信群,通知将要进行核酸检测的楼栋居民下楼检测,同时再辅以底楼“喊话”的形式,确保核酸工作高效开展。楼栋居民在去核酸检测时,需要登记房号和人数,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志愿队全面实行人性化管理,在核酸检测队伍中,摆放了凳子供老人休息,为上网课的学生们,安排出了中午“专场时间”等。

“由于物业工作上缺人手,所以业主都十分理解我们,有不少业主自发报名当小区志愿者,主动承担大量工作,迅速缓解了人手紧张局面。”物业公司负责人李大勇说。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拉近了业主和物业的距离,温暖着一线物业工作人员。东城街道办书记陈越表示,“我们街道社区人手不足,全部工作人员已经马力全开也难免力所不及,幸好有热心志愿者们的加入,让我们有了较为充足的人手,让防疫工作有了中坚力量。”

今年已经68岁的李天清是电力公司退休职工,坚持要上防疫一线。“我是一名党员,就应该冲在前面。”这位爱心志愿者主动承包了自己所在单元楼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和消杀工作,激励了社区一名又一名年轻志愿者。黄码人员检测要求采取逐户上门、一人一管的方式进行,需要更高的防护等级和操作规范,豪毅广告传媒刘心壮、业主代表陈洪军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兵分两路对黄码居民进行核酸检测,避免交叉感染风险,确保核酸检测过程更加安全。

还有很多像他们一样的志愿者默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战斗着、守护着。他们说,“能为社区、为小区做些事再辛苦都高兴,平时大家互不认识,这次抗疫工作反而让我们认识了小区里的许多人,大家都一起努力的感觉真好!”

在物业人员没日没夜地奋战在一线时,热心业主、党员志愿者主动参与,与物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坚守在抗疫一线。大家团结一心,共同守护家园。

一抹抹熟悉的“志愿红”,擦亮了抗疫一线的温暖底色。这次抗疫战斗中,业主与物业、社区之间的默契,书写着基层社区共战疫情、三向奔赴的动人故事,一幕幕温情的画面,一个个感人的故事必将在社区居民间传颂。

为单位谋利还是挪用公款从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原三级高级警长娄伯翱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图为淮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讨论娄伯翱案有关问题。梁晓晨摄

特邀嘉宾

郑振宇淮安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张孝东淮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贾洪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王广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挪用公款与贪污、挪用公款与受贿相互交织的案件。本案中,娄伯翱曾任淮安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董事长,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对此特点,如何顺利对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娄伯翱贪污的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管理控制的156万元职工集资款,是否为公款?娄伯翱及其辩护人提出,娄伯翱挪用单位资金出借系为了给单位谋利,实现单位资金增值,部分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看待该意见?娄伯翱一人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受贿四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娄伯翱,男,中共党员。2002年12月任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任淮安市公安局二级警长、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任淮安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保安服务总公司董事长。

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娄伯翱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工资、奖金和截留收入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82万余元,其中娄伯翱获得220万余元。

2008年8月至2017年7月,娄伯翱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计953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尚有1123万余元未归还。

2003年春节前至2019年上半年,娄伯翱利用担任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27.3万元和美元0.4万元。

2013年11月、12月,娄伯翱因安排保安服务总公司水上分公司在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砂被举报调查,为逃避处理,先后两次送给时任淮安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倪某某现金5万元和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1张,请倪某某对其予以关照。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7月18日,淮安市纪委监委对娄伯翱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经江苏省纪委监委批准,对娄伯翱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19年12月26日,经淮安市委批准,淮安市纪委监委给予娄伯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淮安市纪委监委将娄伯翱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一案,移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0年3月3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娄伯翱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罪,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12月21日,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娄伯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娄伯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6月1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娄伯翱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娄伯翱在公安部门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反调查能力强,针对于此,如何顺利对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郑振宇:2019年上半年,淮安市纪委监委根据江苏省纪委监委交办以及本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娄伯翱有关挪用公款、行贿问题线索,按程序成立核查组,以娄伯翱挪用公款480万元给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使用等问题为切入点突破案件。最终查实娄伯翱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罪四个罪名,涉案金额过亿元,且挪用与贪污、挪用与受贿相互交织。

针对娄伯翱在公安部门从事刑侦工作十余年的特点,为顺利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坚持内审稳扎稳打。一是强化纪法攻心。娄伯翱有14年刑侦工作经历,任一把手18年,生性执拗、自负、多疑。留置初期,娄伯翱以“我不听”“我不信”“都是假的”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专案组从阐明党纪国法、严肃氛围入手,讲政策、明纪法,打消其对抗情绪。二是注重人文关怀。针对娄伯翱不得不谈又不敢多谈的犹豫心理,我们及时转变策略,通过人文关怀、亲情感化等方式,促使其进一步交代资金问题。三是唤醒初心。在娄伯翱交代问题出现反复时,我们及时开展党性教育,将其错误思想拉回正确轨道,专案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给娄伯翱过组织生活,带领其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书,帮助其唤醒初心,稳定情绪。另一方面,专案组从外围发力,从市公安局调取保安服务总公司账目,并抽调财务、审计等专业力量充实到办案队伍,对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账目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发现了娄伯翱违规拆借资金上亿元,设立多个“小金库”及贪污公款问题,持续为内审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娄伯翱提出,一审认定的其贪污款中的156万元,是众鑫公司的职工集资款,不是公款,因此这部分不构成贪污罪,如何看待该意见?

张孝东:首先,淮安市众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是经保安服务总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解决保安服务总公司不便于直接对外投资问题。众鑫公司的成立、注册、增资、对外投资等均由保安服务总公司实际控制,实质是保安服务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众鑫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保安服务总公司公款,二是保安服务总公司职工集资借款。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保安服务总公司职工集资借款属于保安服务总公司实际管理控制的资金,依法应认定为公款。

其次,娄伯翱安排陈某某(保安服务总公司行政总监、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代众鑫公司投资入股淮阴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先后投入1500万元,其中公款1040万元(众鑫公司950万元、陈某某及保安服务总公司职工顾某某保管的单位“小金库”资金90万元),其余460万元为娄伯翱等人个人投资。投入恒通公司的1040万元公款产生的利息亦属公款。

最后,娄伯翱个人为商人俞某某从恒通公司贷款700万元签字提供担保,俞某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娄伯翱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但其个人不愿承担,于是安排陈某某将恒通公司支付的部分投资分红款用于抵扣支付上述贷款利息,其中包括1040万元公款投资产生的利息计142万元,这142万元系公款。此外,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从保安服务总公司借款800万元,娄伯翱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将部分借款利息付给恒通公司,其中14万元用于支付娄伯翱为俞某某担保的上述700万元贷款利息,这14万元亦系公款。以上娄伯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将应上交单位的公款计156万元不入账,用于支付其个人担保产生的债务,构成贪污罪。

3.娄伯翱及其辩护人提出,娄伯翱挪用公款出借系为了给单位谋利,未谋取个人利益,同时,辩护人还提供了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借款合同合法,因此,部分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看待该意见?

贾洪刚:第一、辩护人提出的未谋取个人利益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和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娄伯翱挪用公款9起事实中,第4起挪用公款是支付为他人担保的经营借款利息,其余8起均收取借用人相应财物,谋取了个人利益。即,娄伯翱在出借公款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基于借款行为谋取了个人利益。

第二、娄伯翱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犯罪构成。首先,依据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行为认定为“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娄伯翱的行为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其次,依据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娄伯翱实施了出借公款行为,并谋取了个人利益,属于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第三、对娄伯翱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在于,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控制之下,公款私用。2002年立法解释将“谋取个人利益”作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情形下的构罪要件,反映了“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是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本质所在。娄伯翱在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状态下,谋取单位利益的行为不能排除其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本质,属于公款私用,将原本属于单位支配下的公款非法改变为个人支配,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用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对于辩护人提供民事判决书说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辩护意见,与认定娄伯翱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并不矛盾。一方面,该民事判决书进一步印证了娄伯翱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的事实;另外一方面,民事判决是确定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借贷关系,保护的是单位对外债权,而挪用公款罪追究的是娄伯翱个人非法支配控制公款的行为,保护的是单位内部公共财物所有权,二者并行不悖。

4.辩护人提出,娄伯翱主动供述其行贿事实应认定自首,为何不予支持?对娄伯翱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时有何考虑?

王广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对于仅有“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对于仅有“如实供述”,但欠缺“自动投案”的,部分的降低了司法成本,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悔罪态度,依法构成坦白。本案中,办案机关在已掌握娄伯翱行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调查谈话,娄伯翱并无“自动投案”行为。娄伯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因其仅有“如实供述”特征,且其如实供述的内容也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于“以自首论”的情形,故依法认定为坦白。

娄伯翱一人犯数罪,其中,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人民法院在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其一,严格遵守我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对于有期徒刑部分,“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确定幅度。对于附加刑部分,因均为罚金刑故合并执行。其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一般而言,基本犯罪事实和全案量刑情节是确定刑罚的依据。其中,基本犯罪事实是确定刑罚的基准,全案量刑情节则是刑罚的调解因素。但是,在数罪并罚中却略有不同。由于犯罪事实已经在确定各罪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故数罪并罚时应更多的考虑量刑情节,实现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在对娄伯翱数罪并罚时,充分考虑了其具有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坦白、退赃、认罪态度、挪用款项的归还情况等多个法定及酌定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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