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硬查询”?对借款有影响吗?
什么是“硬查询”?硬查询有什么影响?今天咱们就来看一看
什么是“硬查询”?
所谓的硬查询,一般是指征信记录中出现的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简单来说就是大家的申贷和申请信用卡行为。除此之外,最常在征信中出现的还有贷后管理,该记录多半是金融机构在放款后,对用户资质的实时监控,好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确保自身资金安全。
“硬查询”对借款有什么影响?
如果硬查询比较多,也就意味着当前借款人出现的经济问题比较大,机构放款风险度就会直线上升,所以在审批过程中,被拒的几率就会同步提升。因此大家在平时的申贷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管控自己的申请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硬查询”次数对借款人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并非所有用户都会因为硬查询的问题而导致贷款被拒,这就要和大家征信中硬查询出现的次数有关了。根据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来看,每个月的硬查询次数超过2-3次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数据花,次数越多,数据就越花,贷款被拒的几率就会越高。
但具体超过几次,就一定会导致贷款被拒,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事实上,硬查询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大家的贷款被拒,如果是在其他资质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硬查询数据过多,基本上就容易被拒。但如果其他人资质非常好,即便是硬查询过多,也还是有机会下款的。尤其是对于小贷产品而言,对这方面的要求会进一步降低。
(内容来源于网络)
贷款产品是否靠谱,是由你申请贷款的渠道和贷款机构决定的
我想用自家商品房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可房产抵押贷款靠谱吗?
房屋抵押贷款,或者叫房产抵押贷款,是不是靠谱?
其实,探讨某一类贷款靠谱不靠谱就不具备实质意义!
更何况,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而言,房产抵押贷款是最优质的贷款之一。同等利率的贷款产品,我们申请不到房产抵押贷款的额度;同样的额度,我们很难获得如此优惠的贷款利率。
再回到题主提到的“房屋抵押贷款靠谱吗?”
房屋抵押贷款,只是一个名词称呼而已,是对银行、贷款公司、民间贷款机构同类产品的统称。
因此,一个贷款方案是否靠谱,不是由贷款产品种类决定的,而是由借贷人申请贷款的渠道、方式决定的。
举个例子,你计划将自家市值500万元的房产进行抵押,申请一笔大概300万元左右的贷款应急。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你可能遇到下面这3种方案。
方案A:
因为你不了解贷款资讯和相关知识,你直接假手于当地贷款中介。而这个中介从业者人品有问题,为了赚钱,不但收取了你高昂的中介费,还直接让你通过当地典当行做了房产抵押,年利率做到了36%,贷款额度只有200余万元。
方案B:
这个贷款中介从业者还比较有口碑,帮你通过银行解决了问题,中介费收取也相对合理。你最终获得来自于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批复,贷款额度做到300多万元,贷款年化利率也只有5%。
你看方案B是不是比方案A更加靠谱呢?
方案C:
你了解当地贷款资讯,对于自己可以申请的房产抵押贷款产品有明确目标,你自己成功申请了某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产品,同样贷款额度是300多万元,贷款年化利率也是5%。
那么方案C省了一笔中介费,对于你来说是不是更加靠谱呢?
当然,其中还有更加复杂的申请贷款途径,比如你找了贷款中介,他发现手里的贷款通道解决不了你的问题,又将你介绍给贷款中介,解决不了问题又给……
总之你遇人不淑,那么即使你最终获得了贷款资金,那么可能解决方案对于你来说也是不靠谱的。
所以是否靠谱的只有贷款方案本身,和贷款产品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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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经批复≠经签订,持此条款向借款人要钱就是欺诈
李大贺律师对本案原告举示的《关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不属于司法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畴,即保险合同文本经过了行政审批不等于保险合同文本被签署过,既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也不等于保险公司向金融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更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且生效。故,原告从行政审批这一事实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推论,既违背逻辑,又违背事实,也欠缺法律支撑。
又,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之,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不相符。由此可见,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证据在名义上是合同,在实质上却是可供签订的合同格式文本,即未经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过要约、承诺等与签约之意思表示有关的任何行为,且其生成时间不明,故其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生效等事实方面的争议问题没有关联,与被告等民事主体也没有关联。
又,该份证据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证据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证据不相符。由此可见,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随意提供的这一份合同格式文本冒充为保险合同,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且其系复印件,明显是在伪造证据,故其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完全是一份欠缺客观性、合法性而极度虚假的证据材料,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原告的拟证明方向根本不能够形成支持。
但,反过来看,其却足以证明原告在通过虚构签约事实、伪造保险合同、捏造保险合同纠纷等手段实施消费欺诈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