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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合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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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了购房合同原件,还能打赢官司吗?法院这样判!

现实生活中,由于年岁久远或保管不当,常有些当事人将关键证据丢失,那么在证据原件丢失仅存证据复印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怎么办,能将官司打赢吗?基本案情

1998年,孙某一家落户到明水周边的村落,并以12000元购买了该村李某父亲的一套闲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签字摁手印。介绍人、见证人共四位,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孙某一家遂在此居住,因种种原因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之后五年内,孙某的父亲、李某的父亲相继去世。2021年上半年,章丘区对未确权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李某与孙某因该房子的产权发生了争议。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庭审中,孙某仅能提交“房屋买卖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已无法找到。李某辩称两家父亲是朋友,因自己家这个房子闲着,孙某一家没有房子住,才让他们住,并没有卖给他们,住来住去怎么就成了孙某一家的房子。而且,李某对孙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也不认可,要求孙某提交原件。

以案说典

章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刘焕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孙某虽未能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但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上记载的四个介绍人(见证人)中三个的录音(有一个见证人已经去世),还有被告李某之子的通话录音,均可证实李某之父卖房子于孙某之父的事实,可印证“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再者,涉案房屋的价格是12000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涉案地区的农村住宅而言,亦是时价;第三,涉案房屋自1998年以来即由原告孙某及其母亲等人居住使用,一直至今,已达二十多年,且从未向李某交纳任何费用,李某亦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如非已出卖,亦与常理不合。故本案中孙某虽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复印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孙某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最终判决孙某之父与李某之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编提醒大家

就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就会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对日常生活中一些重要文件,比如合同、票据等,原件一定要保存好,以备不虞。如果原件遗失仅存复印件或影印件,会比较麻烦,当事人需要搜集与原件有关的其他证据,以证实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这还不够,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在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编辑:梅雪刘帆解芳蕾

审核:曹琳

19.9元写真变2.6万!最高法:消费者签订摄影合同后可行使解除权

光明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孙满桃)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在通报的“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案中,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

根据通报,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因此,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

最高法认为,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来源:光明网

合同保管不善丢失后,如何主张合同权利?

基本案情2019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配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订购价值56万元的汽车配件产品,乙公司于8月15日前须将货送至甲公司指定的仓库,甲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30%,收货3日内付清余款。

2019年9月,约定的发货日期已过,甲企业多次催促发货,乙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甲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发现签订的合同丢失了。

甲企业应如何主张合同权利?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合同系载有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正式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予妥善保管。合同出现遗失的,应及时补充签订,或者收集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记录予以证实,如电子邮件、对账信息、送货清单等资料均可证实相关情况,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合同丢失,造成其在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时处于不利地位,甲公司应及时收集、整理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对方存在违约情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合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合同保管也应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可以一式多份,由各方专人保管,也可以交由相关人士保管以备查。

(2)合同丢失后应及时请求对方补签,或者在原合同复印件上重新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证实相关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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