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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影响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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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会影响贷款么

如今社会,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产生民事纠纷也很正常。产生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立案通知开庭,参加民事诉讼后,对以后会不会有影响。那么民事诉讼会影响贷款么?

一、民事诉讼会影响贷款么1、单纯的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不会影响银行贷款。

2、但是,如果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且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在未履行完毕以前,执行法院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二、个人征信报告查看次数过多影响贷款吗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信用卡前,都会查一查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而且每次的查询记录,都会储存在信用报告里,保留两年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个人可以免费在征信中心查阅自己的信用报告。也可以在办理业务时授权银行等机构查询信用报告。此外,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也可能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所谓信用报告“硬查询”,则是指在银行审查个人的贷款申请过程中,所必须进行的信用查询,比如信用卡审批、贷款审批等。此时,个人填写的申请表上通常会列有“授权某某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的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曾公开表示,因申请信用卡、贷款等进行“硬查询”次数过多,可能会令银行对新的放贷更为谨慎。

2、如果短时间“硬查询”太多次,银行会认为你近期迫切地需要用钱,存在很高的潜在违约风险,因此会把你列入不受欢迎的客户名单。

你想啊,缺钱的人才会查自己的征信怎么样。如果查得太频繁,那很可能是急需贷款却又贷不下来,这么恶性循环,被拒贷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三、银行个人贷款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较多的银行存款或者固定资产也可以加分。

3、年满十八周岁,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个人及配偶名下贷款及贷记卡均无当前逾期,征信记录符合各产品准入要求。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买房中的违约责任分析

房贷审批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抓手,而贷款的审批结果和发放时间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一旦贷款环节遇到问题,买卖双方往往会就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相应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定?下面是几种常见情形的分析。

情形一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

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第二笔房款,如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在交易过户当日用现金方式将差额部分补足并支付给出卖人甲方,否则构成违约。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签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了贷款申请手续,因银行住房贷款审批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收紧,审批持续数月仍未通过。最终,在乙方无法于宽限期内筹措资金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甲方发函解除合同。

解析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若其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经出卖人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仍未能以约定的现金方式补足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友情提示

选择以按揭贷款方式履约的买受人可在签约前向贷款银行或中介机构了解贷款政策,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期间,买受人更应该提前做好资金筹措计划,以免政策调整影响主合同义务的履行,使己方陷入违约的被动处境。

情形二贷款审批稍有迟延

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1年1月2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乙方申请的贷款需在过户之前完成审批,否则应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中,因房屋产证面积与网签合同所载面积有差异,只能重新办理产证后再次申请贷款,最终贷款于2021年2月5日获批,仅比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可行使解除权的日期2021年2月4日晚1天。出卖人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未予支持。

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合同权利是获得售房款,贷款审批通过的日期虽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但并未影响出卖人获得售房款这一主要合同目的的实现。若仅以买受人的瑕疵履约行为为由解除合同,不仅有害于交易安全,也有悖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初衷。当然,买受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情形三未明确约定放款期限

案情

2021年4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第二笔房款,且贷款应在房屋过户前通过银行审批,若贷款未获审批或审批额度不足,则乙方应以出卖人甲方认可的方式补足差额部分。乙方所贷款项在交易中心办出的他项权利证明到达贷款银行后,由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发放至甲方银行账户。

2021年5月28日,双方办妥房屋过户手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11月10日发放至甲方账户。之后,甲方以贷款未在过户前发放至其账户为由起诉乙方,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未予支持。

解析

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贷款审批额度尤其是放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甚至连贷款银行也无法提前给出准确时间,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具体的放款期限。实践中,银行在房屋过户前完成贷款审批,办妥过户手续及抵押权登记后,银行在其规定时间安排放款。据此,出卖人以房屋过户前未发放贷款为由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缺乏依据。

情形四逾期办理贷款申请

案情

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20年11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乙方应于签约后七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若贷款未获审批通过或审批额度不足,则乙方应在过户前将相应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甲方。另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每逾期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中,乙方于9月28日完成原有房屋交易过户后取得购房及贷款资格,于10月18日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后在甲方配合下于11月4日通过审核。11月11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双方就乙方延期申请贷款产生争议,甲方亦晚于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遂涉诉,法院未支持甲方诉请的乙方延期申请贷款违约金。

解析

买受人虽基于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贷款,但其贷款申请仍在过户前获得足额审批,对办理过户手续及后续放贷等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均未造成影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友情提示

因贷款申请需要出卖人配合完成,若买受人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申请贷款,给出卖人配合履约造成额外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另外,买受人在房屋置换过程中应该预留充足时间,以防出现前手买卖中未及时过户导致限购,或前手买卖中买家迟延付款导致己方无法按约完成购房款支付等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是一个程序复杂且时间漫长的过程,买卖双方需要在中介、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参与下完成多道手续,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情况,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买受人一方更加慎重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购房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高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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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婧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神木法院:贷款逾期被起诉,法官调解化纠纷

9月28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真正做到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为29万元,额度存续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合同生效后,被告陆续从银行支用信用贷款共计42万元,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7月25日,被告赵某尚欠该银行本息合计25.78274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刘水霞在接收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此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清晰,在询问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刘法官首先向被告详细了解了其家庭成员、经济来源、偿还能力以及贷款用途等情况,同时向其说明不按约偿还借款,将有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随后,刘法官又与原告银行进行耐心沟通,希望能够给予被告赵某适当的还款期限,根据被告的还款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从而加快资金回笼。

刘水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王宏飞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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