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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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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强行处置抵押物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逾期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若仅以合同约定为由,在未经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控制和处置抵押物并造成抵押人财产损失的,抵押权人应向抵押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以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原告李某与被告XX汽车金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5民初4366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婧王朝辉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9日,原告为购车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11340334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包含《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车价为89,800元,首付款为44,900元,贷款本金为44,9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11.40%,逾期利率17.10%,利率方案为固定利率。

2016年1月17日,原告向案外人甲公司购买宝骏560小汽车一辆,支付购车首付款44,900元。2016年1月21日,甲公司向原告开具金额为89,800元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日,原告缴纳车辆购置税7,675.21元,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车辆商业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总计5,914.80元,并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系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

2016年4月、6-9月,原告分别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2016年11月13日,被告至原告住处将涉案小汽车拖走。2017年2月23日,被告将涉案车辆以53,100元处置给案外人乙公司。2017年3月31日,被告将处置车辆价款冲抵原告欠款后,向原告账户转账结余款10,947.48元。

《汽车贷款合同》第13.1条约定了违约及严重违约的情形。第13.6条约定,在借款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借款人同意自愿将车辆(包括相关备件、车辆合格证等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材料)交由贷款人控制及保管,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第13.7条之约定处置车辆而无需借款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在借款人出现严重违约时,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控制车辆而无需借款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如果借款人拒绝配合或如果情况需要,贷款人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控制车辆,贷款人控制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13.7条约定,贷款人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而无需借款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以及其他款项,贷款人应将车辆退回给借款人。如果处置车辆的收益不足还清上述款项,借款人仍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差额部分;如果有剩余,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给借款人……。

《汽车抵押合同》第4条抵押权行使:如果抵押人严重违反贷款合同或本合同,或如果根据贷款合同抵押权人有权控制和处置车辆,抵押权人即有权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包括控制和处置车辆的权利……。

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达智公司作出沪达资评报字(2017)第F849号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1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4,000元。被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变卖抵债,车上私人物品至今未予归还。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影响原告日常生活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车价款89,800元,车辆保险5,914.80元,车辆续保押金1,000元,车辆购置税7,675.21元,综合服务费1,500元;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或换车日的租车损失(按照200元/天的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署过《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原告逾期时对抵押车辆进行控制及处置,而且该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约定;二、被告处置涉案车辆后已将多余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也予以接受并未表示异议,且在被告处理车辆前直至目前为止,原告均未归还剩余贷款本息,视为同意被告对涉案车辆的处置方式及剩余债务的处理;三、原告未能证明因被告处置车辆而受到任何损失,无法证明其诉请的依据;四、被告于2016年11月收回车辆后,多次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但原告仍拒不还款,被告才于2017年3月10日处置了车辆,且从收回车辆到最终处置车辆当中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车辆价值有一定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43669号民事判决:被告XX汽车金融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84,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车辆系原告贷款购买,原告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原告将涉案车辆抵押给被告,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就该车辆依法享有抵押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为了贷款催收之目的而控制并处置车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二、若被告构成侵权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涉案车辆虽为原告贷款购买,但原告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就车辆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法院从被告控制并处置原告车辆存在侵权之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方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因此,被告为了实现债权之目的而控制并处置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对于争议焦点二

被告于2016年11月13日将涉案汽车湘AXXX强行开走,被告申请就该车辆于2016年11月13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达智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成本法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作出了84,000元的评估结论;原、被告对评估金额不认可,但均无证据证明其各自主张,亦无证据证明达智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存在评估人员没有资质、评估程序违法等情况,故法院认定达智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被告应赔偿原告84,000元。

另,原告主张的租车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车上私人物品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中被告已将处置涉案车辆的价款用于抵偿原告债务,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就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另行主张。

案例评析

抵押权人控制并处置抵押物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本案事实,可以从以下路径分析:

首先,抵押权人行为的合同依据是否成立;其次,抵押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本案而言是否构成“自助行为”;最后,再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侵权要件分析。

一、“抵押权人有权控制并处置抵押物”的合同条款效力值得商榷

原告为了获得购车融资款与被告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当原告出现违约时,被告作为抵押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包括抵押权人为了催收债务有权控制抵押物,并可以处置抵押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本案中,原告逾期还款,报告直接控制并处置抵押物便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因此对抵押权人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要对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一)从格式条款的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减少交易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在原告出现严重违约时或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控制并处置车辆,即控制并处置涉案抵押物,且原告在还清贷款时有赎回抵押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文本,是被告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对合同内容原告仅能完全接受或拒绝,而不能修改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为了规范格式条款、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合同法》又规定了条款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条款提供者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其中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对于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并处置抵押物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需结合合同具体情况分析。

就本案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而言,原告的主要权利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原告依法对涉案车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享有的主要权利是对原告的金融债权,以及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对涉案车辆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并处置抵押物,阻碍了原告对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使,包括战友、适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因此,两份合同中关于被告在某些情形下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并处置涉案车辆的相关约定,属于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相关的格式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此可知,在我国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又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在我国抵押权的行使仅有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两种方式。

相较于我国对抵押权实现方式仅有一个条款两种方式的规定,美国法对抵押权行使的制度设计更为复杂,并进一步区分了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就动产抵押权的实现而言,其不仅包含了我国的抵押权行使方式,还进一步赋予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动产抵押权人享有占有、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抵债等权利,并规定了抵押物所有权人赎回抵押物的情形。如,抵押权人行使其占有权,可以在不违反和平原则下通过自力救济占有抵押物;抵押物所有权人出现违约后,抵押权人可以在保护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出卖、出租、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

本案中被告控制和处置车辆虽有相关合同条款,且合同条款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该合同条款在我国《物权法》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了抵押权人单方面处置抵押物的权利,违背了《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和内容,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因此,“抵押权人有权控制、处置抵押物”的相关合同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抵押权人控制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

2018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自助行为成立的要件为: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事后应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就本案而言,原告作为债务人虽然出现债务违约,但尚未出现故意转让抵押物或减损、灭失抵押物的价值等侵犯被告抵押权的行为,被告就仅依合同约定控制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且被告在事后没有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满足自助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属于自助行为。

三、抵押权人控制并处置抵押物行为的侵权认定

本案中涉案车辆虽抵押于被告,但原告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就车辆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浦东法院具体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四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违法性分析。被告系抵押权人,即便原告发生了逾期还款的行为,被告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应依法行使抵押权;本案中被告控制和处置抵押物虽有相关合同依据,但相关合同条款属于排除了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对其违法性予以确认。

其次,侵权行为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控制抵押物,并在双方未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抵押物,且被告控制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不是自助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存在侵权之行为。

再次,过错分析。考量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以被告行为动机的正当性为评判依据,本案被告虽为了实现债权而处置抵押物,处置后所得钱款亦确用来实现债权,但其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机构,对抢走抵押物系故意为之,为实现自身债权不惜侵犯公民财产权益,故应认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

最后,因果关系认定。被告控制抵押物并擅自处置的行为造成原告所有的抵押物无法追回,侵犯原告对该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益,因此,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综上,浦东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抵押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催收之目的而控制并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要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需确定两个要素:一是损失发生的时间,二十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损失发生的时间

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11月13日将涉案抵押车辆强行开走,虽并未立即处置车辆,但自被告控制涉案车辆起,原告便无法占有、使用车辆,相应的所有权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原告的损失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为2016年11月13日。

(二)损失范围的确定

经浦东法院委托评估,评估公司作出了涉案车辆在2016年11月13日的价值为84,000元的评估结论,经询问鉴定人员,该评估金额系根据成本法估算的车辆市场价值,综合考虑了车辆新车落地价值就会贬损、车辆成新率等情况,明确该评估金额已经包含了裸车价、购置税以及交强险、车船税等必要的上牌杂税。原、被告对评估金额不认可,但均无证据证明其各自主张,亦无证据证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存在评估人员没有资质、评估程序违法等情况,故认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被告应赔偿原告84,000元。

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以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原则上受害人不能超出其损害而请求赔偿,否则就会让受害人获得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车辆续保押金、综合服务费均系其接受案外人湖南宝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车服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其遭受的损失范畴。且涉案车辆被强行控制时,原告已实际使用车辆近十个月,因此法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在物因侵权行为损毁而无法使用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一般承认受害人租赁替代物时可获得相应租金赔偿。本案原告主张租车损失及车上私人物品损,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干货分享: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思路与技巧(银行人必备知识)

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是银行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保证收回资金成本、控制风险、提升银行利润的主要方式之一。大部分中小银行没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贷款处理公司,因此不良贷款的清收尤其重要。

本文主要分享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思路和技巧,以便为银行人更加高效地清收不良贷款提供参考。

一、清收思路1、了解不良贷款背景。先了解不良贷款规模、产生的原因、客户资产规模、偿还意愿等背景,为后期采取合理的清收方式奠定基础。

2、针对性分析。针对于具体的不良贷款,根据其产生的背景,针对性分析对比各种清收方式的成本、清收效率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方法。

3、先易后难思路。不良贷款的资金规模、客户资金实力、还款意愿等因素均有差别,先清收还款可能性更大、操作更简单的不良贷款。

4、多方式并用。清收的时候可以站在客户的角度,协助客户制定并实施可行的还款计划;也可以从对方的担保人、公司业务、同事、家人、亲朋好友入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对清收的客户施加压力。

5、循序渐进。不良贷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清收工作也不用过于着急,要根据客户的资产情况、还款能力等信息制定合适的还款计划;还款逼得过紧可能适得其反。

6、依法合理清收。对产生不良贷款的客户进行清收时,可以抓住对方的痛点利用专业的技能、话术、依据进行合情、合理、合法地施压;不良贷款的清收最坏的结果是走法律途径,不建议出现非法暴力催收的行为。

二、清收技巧1、感情交流法根据不良贷款的客户特征,分析对方无法及时还款的原因及遇到的困难,查找根源,并告知无法还款会给对方信用、生活、家庭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奠定基础。

2、辅助核算法辅助客户公司的经营核算,研究客户的收支情况、为客户控制成本、提升效益,力争早日取得成效,达成不良贷款的清收。

3、协助讨债法部分不良贷款的客户在经营中存在大量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信贷员需要掌握客户应收账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信息,协助客户按照难易程度讨债,以便更好地清收贷款、铺垫后续合作。

4、资金补充法部分不良贷款客户人品好、吃苦耐劳、经营管理能力强,但是由于疫情、自然灾害等原因出现短期资金链断裂,不建议强制清收,反而应该给予一定资金让客户恢复生产经营、走出困境,从而清收不良贷款、开展后续合作。

5、多方调解法如果不良贷款客户有能力但是不愿还款,但比较注重脸面,可以考虑动员乡村干部、社区干部、乡镇政府干部、政法民政干部、公安干警、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上级领导等参与动员工作,促使其归还贷款。

6、团队协作法信贷员的个人能力、智慧有限,可以邀请同事、信贷负责人发挥团队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清收效果。

7、贷款分解法如果客户的贷款无法偿还,可以考虑分解成几份让其有能力的子女归还;如果贷款规模过大,客户明显能力不足,则将贷款分解成几份,分期间归还,或者尽可能争取把本金归还,利息享受一定的减免。

8、以物抵贷法一般抵押、质押物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保证物品,可以按照合法程序对其重新估值,保证不良贷款安全。

9、担保人负责法担保人对不良贷款同样具有担保偿还的义务,如果客户无法及时归还贷款且还款意愿较低,需要同时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一直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10、起诉法如果之前的不良贷款清收方式都没用,那就走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不良贷款逾期时间较久、即将过了诉讼时效期、借款人无法联系、反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恶意讨债或转移财产等情况。

其它的清收技巧有在媒体公布黑名单、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第三方、限制高消费、业务办理等方式。

不良贷款的清收历来是银行的重难点工作,复杂而繁琐,银行人需要冷静思考、认真分析、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结合清收思路,灵活地运用清收技巧,更加高效地达到清收不良贷款的目的。

个贷不良处置的难点及改进方法

当前个贷不良处置常见问题

不良个贷的清收保全手段主要有短信清收、电子邮件清收、电话清收、信函清收、上门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以物抵债、重组、呆账核销等。综合近年来各地清收现状来看,个贷不良处置中存在的最常见的问题描述如下:

▍法律诉讼途径进程缓慢

银行个贷不良贷款主要是强抵押贷款,尽管大部分贷款的抵押物价值足够覆盖欠款本息,但受抵押物被多方查封、借款人失联等因素影响,法院立案、诉讼、执行周期漫长。部分个贷不良案件,从立案到开庭约一至两年,拍卖处置完毕耗时约三年左右,不良化解缓慢。

▍客户联系方式单一,失联客户占比较大

客户在申请贷款时,一般只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部分客户在发生逾期后,往往因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有效沟通而产生不良。尤其是进入诉讼期的不良贷款,客户有意躲避追债,故意停用原联系电话,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据某机构统计,诉讼期的失联客户占比达到了83%。

找准方法,妥善清收

▍授信启用文本更周密,约定条款更清晰

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在格式文本内添加送达条款约定送达地址,或补充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与法院、法官的沟通,推动送达确认条款的适用,将个贷案件尽量约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所属地区法院管辖。

▍提高催收“情商”

首先,分析个贷不良客户类型,准备不同清收策略。

类型一:

1)确有生活困难的债务人,如孤儿寡母、遗孀、身故等,法院基本不会“用力”执行此类案件。

2)“安抚渐近式”清收。

3)先讲情后讲理,要求其配合银行催收、诉讼工作,再争取与其达成分期还款方案。既维护银行权益,又避免过激清收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

类型二:

1)对于恶意失联、故意避而不见的债务人,坐实证据,揭露真相。

2)隔三差五查水电表、拍房间是否亮灯、空调是否使用。

3)向法院证明其确实在住所内故意躲避,要求律师或法院在其房门张贴催收函或拍卖通知,迫使其露面。

类型三:

1)对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有身份”的债务人,协调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2)到单位人事部门对接。在单位门口等待、约见。

3)使债务人受到巨大的声誉影响和工作压力,迫使其还款。

▍认真筛选,考虑仲裁方式

1、仲裁处置对于有约定仲裁联系方式的失联人,可以无需对失联人进行公告送达,大大节约了时间。

2、同时,通过仲裁处置纠纷案件较少,避开了当前法院的案件扎堆情况。

但是,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与法院衔接工作相对繁琐,不同地区仲裁适应性也不同。

▍区分情况,善用调解

第一类:积极配合但暂时无力偿还,需要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筹措资金。

第二类:不想抵押房产被法院“贱卖”,可以自己寻找买家处理房子,请求法院和银行给予一定期限。

第三类:抵押房产上已有其他查封,想通过银行启动拍卖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利用“短期调解”达到快速进入执行的目的。

第四类:故意拖延时间,转移或隐匿有价值财产。

基于快速结案的考虑,法院一直着力推行调解制度,法官也非常喜欢适用调解方式,因此在每次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求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分析,目前大部分债务人想调解多出于以上四种想法,我们认为对前三类可以结合业务实际给与调解机会。

▍善用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之所以对债务人有震慑力,一是公民信用体系逐渐完善,失信名单对个人日常生活影响越来越大;二是因为惧怕房产被拍卖,导致财物两空。因此判决生效或调解到期后,区分情形决定是否立即申请执行:

1、暂时无法全额还清,也可要求其先偿还部分债务,之后可视情况再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拍卖抵押物。保障诉讼清收见到实效。

2、态度良好,又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的债务人,先以加入失信名单和拍卖房产对其进行震慑,说明执行对其带来的不利后果,迫使其偿还债务。

3、申请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对其账户进行反复查冻扣,同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最高院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4、对于态度恶劣,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立即申请执行,纳入失信名单。

▍探索司法网拍,加快处置

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由资产机构在平台发布标的,竞买人在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竞买成功后,竞买人线上支付余额,线下交割。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网上资产交易平台,已集聚了上千家机构。因此,为加快资产处置速度,可采取网拍形式。

申请网拍流程如下:

1)债权人向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发出入驻申请,并向淘宝提交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2)提供邮箱供注册淘宝及支付宝账号用。原则上申请注册的邮箱应为可以打开淘宝链接的邮箱,该邮箱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3)提供开户账号。按照淘宝平台协议约定,该账户需签订单笔提现功能(开通该功能后,该账户对外支付功能同时关闭),并能够接受保证金。(如帐户为债权人内部账户,首单成交后须向淘宝申请手工转账,否则无法收到拍卖尾款)。

4)提供上述资料后,等待淘宝进行审批。淘宝将在3个工作日后给出审批结果。如审核通过,淘宝会以邮件的形式通知债权人,并将后台操作链接发给债权人,债权人通过该链接进行拍卖相关操作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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