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很多房屋的购买以首付加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这样的房屋如果转让的话,只能是还清贷款,银行解押,然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夫妻间房屋过户、加名,都是如此。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也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先看看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新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那么,有贷款被抵押的房屋到底能不能转让?依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概括起来:
1、202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期间,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2、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当事人未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而非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中的房产能否买卖?如何办理买卖手续?
万哥有个朋友老木,老木最近很缺钱,想把家里其中一套房子卖了彻底减轻负担,但是他的房贷还有一部分没还完,房子还在抵押状态中。于是,老木就问到万哥这里来了。老木抵押中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如果可以,他该如何办理买卖手续呢?今天万哥将这些问题整理出来,给大家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中的房产抵押人是否有权买卖?
其实,抵押期间的房产虽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买卖的。具体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抵押权人同意买卖
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卖房人将抵押房卖出,那这套抵押房当然是可以买卖的。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债务人需要提前将债务偿清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齐。
比如老木用自己的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目前还有50万的贷款没有偿清。老木现在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抵押权人也同意了。老木这套房子卖了100万,那么老木需要先用这100万还清自己剩余的50万贷款及利息,而剩下的钱就归老木所有了。
2.抵押权人不同意买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卖房人将抵押房卖出,那么就需要卖房人先结清贷款,解除抵押,再进行正常交易。这种情况下,卖房人可以与买房人协商,由买房人先支付部分购房款给卖房人,让卖房人将贷款偿清(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自行补齐),这时抵押人就可以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了。抵押解除后,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了,卖房人也能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
比如老木用自己的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目前还有50万的贷款没有偿清。老木现在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抵押权人不同意。此时小周想用150万购买老木的这套房子,于是小周和老木达成协议,小周先支付老木80万,让老木将贷款结清。偿清贷款后,老木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的手续,小周支付剩余房款给老木,老木就可以将房屋过户给小周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买卖房屋,卖房人都应当事先如实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抵押。
在押房产要买卖需要提前办理哪些手续?
1、贷款在还款期未到之际先行偿还解除抵押
这种情况需要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由银释放抵押权,原业主再到相关部门注销抵押登记,之后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就可以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完成交易了。
2、办理转按揭
这种情况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以后,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这种情况的操作流程较为复杂。
3、替原业主提前还贷
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需要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支付给卖方,帮助卖方还清贷款,之后再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完成交易。
贷款没还清 房子也能当天卖!宁波试点“带押过户”新模式
“无需提前还清贷款,房子很快就卖出去了,而且整个交易登记的全流程当天完成,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真是实实在在的惠民举措。”近日,刚刚顺利出售了房子的宁波市民许先生、陈女士兴奋地告诉记者。
原来,许先生和陈女士打算出售的房产还有87万元银行贷款没有结清,按照需要先筹借资金还清贷款才能进行交易过户的办法,在短期内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办理还贷业务。正为借钱发愁,中介得知他们,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试点“带押过户”新模式,便向相关银行发起了“带押过户”业务咨询,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下,成功办理了该项业务。
据悉,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表示,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转移,俗称“带押过户”。目前,该模式已在宁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进行试点,而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已成功完成多笔该项业务的办理。
记者从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不同于以往二手房交易登记过户,“带押过户”模式下,卖方无需提前还清贷款即可办理过户,为确保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办理中还采用了组合登记模式。由于登记流程的优化,现在只需一个窗口、一次收件、一套材料、一个环节,即可同步办理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移登记等多个业务的“同步办”“合并办”“合并审”,且不会增加业务办理时间,办理起来相当方便。
此次“带押过户”的新模式,与宁波之前试点的“带押过户”不同,买卖双方的贷款机构为不同的银行。对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集相关银行和中介人员反复协商、研究,打通业务壁垒,优化办理流程,实现了房屋转移、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移“三合一”组合登记,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传统的二手房交易“先还后卖”模式存在办事群众来回奔波时间长、手续繁杂成本高和资金安全难保障等问题,为持续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宁波推出“带押过户”新模式。无需卖方筹款还贷,也无需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只要买卖双方与银行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就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三合一”登记手续,买方贷款资金将直接打给原抵押银行和卖方,充分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采用组合登记,还能避免之前二手房过户中存在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