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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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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并把营业执照提供给朋友使用,就要被判刑?

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有朋友咨询说自己前段时间把身份证提供给亲戚,亲戚拿着他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跟对公账户,并给这位朋友转了几百块钱作为辛苦费,过了不久他就被公安传唤去做笔录了,问接下来会怎么处理,会不会被判刑。

这种案件实际上并不罕见,甚至属于高发案件。其主要模式如下:李四联系张三,称将身份证提供给李四,帮忙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俗称“四件套”),就能赚取几百元至两三千元不等,张三想着赚点外快,便将身份证发给李四。

但是,这种行为不仅在民事上存在风险,甚至可能被指控构成犯罪。

所谓民事风险,主要李四拿着这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实际经营这家公司,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相对方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财产,张三名下的财产就可能被查封、冻结。

而相对方一旦胜诉,李四或实际经营公司的人逃避责任、选择跑路,张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面临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而如果张三未履行判决,甚至不知道有相关诉讼,相对方申请对张三强制执行,进而产生被限制高消费等等风险。

但这仅仅是在民事上的风险,张三可以积极应诉,提交相关证据向法庭陈述其与公司业务无关,争取赢得诉讼,相关风险仍旧可控,只是在生活中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对张三影响更大的是接下来提到的刑事风险。

张三出售营业执照给李四使用,产生刑事风险的原因主要在于:李四收购了张三办理“四件套”后,没有实际经营公司,而是用来给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或赌博平台等转账洗钱,由于当前国家严厉打击这两类犯罪,对其上下游犯罪活动也同样予以严厉打击,在这种形势下,张三出售营业执照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便会大大增加。

控方的入罪逻辑:

此类行为,公检法机关的入罪逻辑相对来说并不复杂。《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规定为犯罪,一般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从这一定义来看,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凭证,在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张三将营业执照这一国家机关证件出售给他人,符合该条文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实施了某一行为,不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具体到该罪名,即只要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就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要求出售多少套营业执照,也不要求达到多少获利金额。

如广西梧州市法院作出的(2020)桂04刑终172号判决,该判决认定:2019年10月,经被告人梁某提议,被告人岑某明将本人身份证提供给梁某,梁成将岑某明身份证提供给他人去注册“梧州市XXX日用品商行34等四间公司。梁某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交给岑某明,岑某明拿着上述材料去办理对公账户。后岑某明分三次在梧州市万秀区附近等地点将四间公司的全套资料(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通过梁某出售给他人。岑某明获利500元,梁某获利200元。最终梁某、岑某明均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再如河北保定法院作出的(2021)冀06刑终248号判决,该案案情基本与上述判例一致,被告人李某泉出售公司营业执照,获利17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出售公司营业执照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上述岑某出售营业执照获利500元,便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李某泉获利1700元,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部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罚确实较为严厉。

只要把营业执照给别人使用就构成犯罪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将营业执照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来认定,出售营业执照即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证件”作出明确定义,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营业执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证件”,故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

如果以颁发主体是否为国家机关这一形式角度对“国家机关证件”作出定义,那么营业执照无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如果从证件的使用主体是国家机关本身还是国家机关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这一角度来看,营业执照属于的使用主体一般为公司自身,并不代表国家,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详细理由将在后续文章进行讨论)

但在当前司法实践所采用的观点之下,笔者将辩护思路进行了如下总结与整理。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该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买卖”的客观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结合在案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不存在买卖行为及营利目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实践中,有些人把营业执照提供给别人是碍于亲友情分,或者被“诱骗”,并非为了获取利益,主观上不存在营利目的,其提供营业执照的行为,也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买卖行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比如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5号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徐某想找朱某某办理银行贷款,因其征信不好,便找杨某某承名注册成立临沂市某某木材厂并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司印章、U盾、对公结算卡和网银绑定手机卡等物品,而朱某某却私自将上述公司成套对公账户出售给潘某某谋利。

最终检察院认定,杨某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主观上不具备营利目的,不构成该罪,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

又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集检刑不诉[2020]Z44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经审查查明,何某某为了拉拢人员办理对公账户,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可以办理无息贷款,金额30万,期限30年,前提是贷款需要包装身份即到乌兰察布市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吃住全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信以为真,来到在乌兰察布按照何某某的指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将其交给杜某某和何某某。

最终检察院认定,王某某提供营业执照给何某某,主观上是为了办理贷款,而非买卖证件,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因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我国《刑法》的体系来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也就是说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公共管理秩序,但如果是李四觉得张三的营业执照具有收藏价值,向张三购买其营业执照,那么这种情况下,李四购买营业执照并非为了使用,并未对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张三应以情节显著轻微,做出罪化处理。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应作出证据不足的出罪处理。

案件的最终定性需要依靠证据,只有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处理,比如当事人承认其出售了营业执照,那么司法尽管应查明当事人是否确实办理过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关的工商档案可以证明?其对家是谁、是否到案并作出相互印证的供述?是否有相关支付凭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目的?所出售的营业执照流向何处、是否用于违法犯罪等等。

如果无法查明以上事实,那么在证据上便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判决。

最后,笔者认为,目前司法机关并未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来明确出售营业执照的追诉标准,更未明确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刑事处罚事关当事人自由与财产,故对于该罪名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对于获利较少、主观恶性较小的相关行为人,即便查明确有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也应以“情节显著轻微”为依据,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处理,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本文仅对出售营业执照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相关刑事风险及辩护观点予以总结归纳,在当前“两卡”行动的浪潮中,出售“四件套”中的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是否会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作出详细分析,敬请关注。

我是个体工商户,想申请贷款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些餐饮店,服装店,家电店,饰品店,建材店等等小店铺的老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碰到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比如扩大店面、开设分店、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这种情况下好的解决方案无非就是贷款。

目前,很多银行有专门的经营性贷款,是针对个体工商户老板推出的,那么这些贷款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准备什么材料,才能申请呢?

看看你是不是满足这些条件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1、申请人要求。年龄要求21-60周岁,个别机构可以放宽到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陆境内自然人。

2、征信要求。申请人个人征信良好,负债较低。半年内查询次数,一般不超过6次,个别银行对查询次数要求会放宽,具体以申请银行要求为准。

如果有不良信用记录,比如逾期“连三累六”,或者是无信用记录,都有可能被拒。

(图片来源于网络)

3、营业执照要求。要求用于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贷款当地,比如,在重庆申请贷款,注册经营地必须为重庆。

4、经营时间要求。经营时间不得低于1年,并具有一定流水(不同的贷款机构对流水要求不同),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实际经营场地可以下户考察,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对于没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让准入。

(图片来源于网络)

5、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借款人收入稳定,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

6、具有真实合规的贷款用途与凭证。个人经营贷款用途是用于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比如,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以,综合以上申请要求,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近期店铺经营流水账单、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个人名下银行流水及相关资产财力证明资料等等。

写在最后:

我是暨哥,资深金融助贷从业人员,希望能帮助需要贷款的人少走弯路、不踩坑,更快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如果你有贷款方面的问题,欢迎找我答疑解惑。

湖南怀化:一女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后,盗用身份办银行卡、贷款、重婚,法院判了!

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女子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男子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给银行,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了下来。

另查明,2019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0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0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1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而且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做着违法犯罪之事,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人民群众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健、黄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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