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拿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

本文目录

银行人员制作假“装修合同”放贷,140万元贷款打入第三人账户

2021年,西安对购房按揭贷款有严格要求,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却以“宅抵快贷”的方式,通过第三人账户为购房者放贷14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核查认定,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该笔贷款用途资料与借款人申请资料“杜某”字迹不一致。

平安银行收400元炮制假“装修合同”杜某称,2020年5月,为了孩子上学,全家从外地来到西安,因为此前在西安购置的房屋面积偏小,他决定将房屋出售置换一套面积稍大的房子。当时老房迟迟不能出手,新买的房子缺60万元,找了多家银行都没办成,最后找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杜某说,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个贷部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他的实际情况后表示,按照当时西安市的限购限售政策,杜某名下有房,购置二套房按揭贷款是不符合条件的,但他们可以用抵押原住房再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抵押贷款。“我当时还问过他们,如果按揭贷款条件不符合将通过什么方式办理抵押贷款,会不会有风险。”杜某说。

杜某介绍,2021年10月21日,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对其原有的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一份《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额度为140万元。

授信合同出来后如何办理后续贷款的问题,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个贷部工作人员提出,可以给杜先生申请办理“宅抵快贷”贷款产品,但仅有他们的资料不行,还需要提供别人公司名称、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等。

杜某称,当时他按照银行要求找到朋友的对象刘某,刘某通过微信提供了她公司名称、开户行及个人身份证,他一并交给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提供完资料后,他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工作人员说还需要一份假的装修合同,问我们会不会做,要是不会就由他们来做,但要交400元钱假合同制作费用。”杜某便给银行工作人员转了400元。

140万贷款只拿到了75万元杜某说,2021年10月22日,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第一批贷款80万元到了刘某账户;10月25日,第二批贷款60万元到了刘某账户。但11月2日自己急需用钱时,刘某却拿不出钱来,至今一年多时间,刘某只给了他75万元,目前还有65万没到账。

杜某表示,当初贷款时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要求提供第三人公司开户行账户,他以为仅仅是担保,银行并没有说明要将贷款打到第三人账户上,导致他与刘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平安银行对此事暂不回应根据西安市当时“限购、限售”政策,申请贷款人杜某等在办理贷款期间是否具备按揭贷款的资格?将实际购房人杜某的“按揭贷款”转换为“宅抵快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贷款人杜某向该行提供的第三方账户流水为非受雇单位工资账户,能否证明其个人收入的真实性?

12月2日下午,记者就杜先生贷款事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提出采访。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工作人员称,回头会给记者回复。

12月5日17时多,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称,杜某的该笔业务为该行正常个人业务,未经客户书面授权,该行不得私自泄露客户信息。此外,因杜某涉及诉讼,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所以暂时不接受采访。

第三人刘某称:没有签任何字她也是受害者针对杜某所称的140万贷款仍有65万未到账一事,刘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杜某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贷款140万,自己没签过一个字,原本只是帮忙,现在却被起诉,自己也是受害者。

刘某称,杜某与自己对象是同事,她与杜某仅见过几次面,这次是杜某通过其对象说是帮忙接收一下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的贷款,出于朋友之间帮帮忙,自己就同意了。当时还想要不要提供资料或去银行签字,没想到啥都没干,过了几天钱就到账了。

至于杜某向平安银行西安分行提供的刘某公司及个人资料,是杜某孩子来西安上学时,她帮忙给学校出具用工证明时提供的。

那么,140万贷款去哪儿了?

刘某称,确实有140万元银行款项进入其账户,但最后都是杜某通过她对象提供相应账户将钱转走的,每一笔钱都有出处,后面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杜某则说,其他的钱他不知情,自己只收到75万元。

对于杜某所称的140万贷款现在有65万贷款没到账一说,刘某称,她非常气愤,杜某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贷款,自己没签过一个字,这些钱怎么到了自己账户上的?她下一步将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职能部门追究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违规放贷行为。

12月7日下午,针对刘某“140万已全部转走”的说法,杜某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140万贷款自己只收到了75万,有对方打款记录,其余65万则被刘某挪用。因多次索要65万贷款无果,今年5月,他已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及第三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贷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精神损失费。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贷款资料与借款人申请人名字笔迹不一致根据2022年1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向杜某提供的《陕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显示,杜某向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宅抵快贷”贷款产品,并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等。

该调查意见书中提到,2021年10月21日,经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审批,同意向客户杜某授信140万元,2021年10月22日,客户杜某申请出账80万元,用途为“装修+购家私电器”,贷款受托支付至刘某账户;2021年10月25日,申请出账60万元,用途为“购家私电器”,贷款受托支付至刘某账户。经核查,客户杜某提供的账户流水非受雇单位工资账户,无法证实个人收入真实性。贷款用途资料与借款人申请资料“杜某”字迹不一致。受托支付的“购家私电器”贷款所对应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同型号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且缺少能够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收据或发票。账户流水显示,借款人及收款方存在贷款到账后通过柜台大额提现的情况。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该笔贷款存在贷前调查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思存编辑王喆楠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身份证信息被别人用来贷款,我们怎么处理?

现在的贷款,尤其是网络贷款,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不断的去简化申请的流程,力求达到真正的“操作简单,当天放款”。

也因为如此,许多的小伙伴会担心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或者被盗用。

之前就有小伙伴咨询过,关于自己信息被别人用来贷款怎么办

今天蘑菇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自己的信息被别人用来贷款的几种情况,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

自愿型

答应帮朋友贷款

一般帮朋友贷款这种情况,朋友要是真的兑现承诺帮你还款还好说,但是如果对方想赖账,那就只能自己承受了。

为什么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里有相关的规定,个人出借身份证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2、虽然简化了流程,但是仅凭身份证肯定还是无法贷款的,需要一些本人的协助。

那么,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已经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那么本人是有偿还责任的。

3、这种通过本人协助完成的,在本人名下的贷款,不管最终使用贷款的是谁,都是需要自己去偿还的。

并且网贷平台如果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判决由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无知”型

突然就被催收

遇到这种情况,其实首先应该核对的是催收方的信息。

对方是真的贷款平台,还是电信诈骗?

核对完如果只是骗子,那么不理会或报警就好。

但如果确实是真实的贷款平台,自己的身份信息确实被别人用来申请了网贷,那么需要分下面两种情况来考虑:

1、贷款公司审核漏洞

这种情况如果是网贷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自己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身份证信息被盗窃

那么这件事情的性质就是盗窃案,自己作为受害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自己都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应该尽快向警方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证实实际贷款人不是本人。

如果网贷平台已经起诉至法院,那么自己还是需要应诉,并向法庭举证身份信息被冒用申请网贷。

被坑型

被自己亲人用来贷款

一般情况下自己是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

还有一种方法,通过贷款的平台同意后,变更贷款人,谁使用的,就变更为谁借的。

如果平台不同意的话,那么原则上,自己还是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

如何更好的保护身份信息?

妥善保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不要随意将证件借用给他人。随意出借身份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可能造成委托别人处理事务的表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后果,风险很大。因此,碍于情面、贪图小便宜的出借行为不可取。

身份证等证件遗失后,要立即挂失,并且尽快去补办。身份证复印件要注明用途。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果侵权,请联系删除。

男子称身份被冒用背上490万贷款,签名指纹经鉴定非本人

澎湃新闻记者李思文

广西陈云峰(化名)夫妇准备买房的计划,被一纸法院传票打破了。

陈云峰被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诉由是他2013年作为保证人替人担保,借了一笔5年期490万元的贷款,如今已逾期近两年,今年1月信用社起诉时,利息已高达267万元。

陈某于2013年借款490万元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对于这笔借款,陈云峰则称“毫不知情”,“借款人是我堂哥陈某,他说是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贷款,但法院和银行都不认可”。

为了证明自己不知情,陈云峰自费就借款材料上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签名和指纹均不是他本人的。

陈云峰也将此事投诉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监管分局。8月10日,该局就此事作出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称经调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公馆信用社向陈某发放贷款时,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的问题。但因调查手段有限,未发现信用社存在盗用陈云峰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

对此,8月21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应澎湃新闻(www.h.),信用社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来起诉,最终是否需要陈云峰来偿还贷款,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卷入490万贷款逾期案

今年3月中旬,陈云峰收到了广西合浦县法院的传票,显示他成为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被告,案件将开庭审理。“一开始我们以为是诈骗,但是后来打电话给法院,他们说确实有这个传票。”陈云峰称,他此前从未向银行或私人机构进行过贷款。

他告诉澎湃新闻,在案件首次开庭审理时他才得知,2013年10月26日,他的堂哥陈某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申请借贷490万元,而他是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不仅借贷合同上有他的签名和指纹,还有一份带有“陈云峰”签名、指纹的《借款保证承诺书》。

带有王云峰签名和指纹的《借款保证承诺书》

《借款保证承诺书》中承诺,作为借款保证人,当借款人不如期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及因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该笔贷款的借贷时间为60个月,应在2018年9月23日前偿还,接到法院传票时,该笔贷款已经逾期一年半,银行将借款人陈某以及保证人均告上了法庭。

他告诉澎湃新闻,借款人是他的堂哥陈某,而另一名保证人则是陈某的妻子黄某超,两家人已经多年没有联系。“我打电话给陈某,他们家人说夫妻俩都因为诈骗被公安局拘留了,联系不上。”在开庭前,陈云峰一直认为或许其中存在什么误会。

陈云峰称,在该案5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他见到了堂哥陈某,“他说当时是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借款保证,替我签的字和按指纹,让我不要担心,和我没关系。但怎么可能和我没关系呢?”

陈云峰告诉澎湃新闻,早年陈某在东莞经营一家纺织厂,2007年他和妻子曾经在该厂打工,直至2015年该厂倒闭。当时在办理入职资料时,陈云峰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而这笔借款正是在陈云峰打工期间产生的。

“陈某从来没和我说过借款的事情,我在打工的时候,每年只有过年才回一次广西,这笔贷款是在10月份,我不在广西,怎么就借款成功了?”陈云峰说,自己多次和银行、法院解释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但因为双方存在亲戚关系,没有人相信他。

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陈云峰和妻子计划今年初在广西购买一套新房自住,已经看好了楼盘并谈好价格,准备在3月底签约付款。然而征信报告显示,其名下已经有这笔490元的贷款逾期记录,无法再申请住房贷款。

签名、指纹经鉴定均非本人

为了摆脱这笔借贷,陈云峰要求银行提供借款时的监控录像,以此证明自己当时并未在现场。他说,得到的回复是,因为2013年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还没有安装监控,无法提供视频证据。

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中签名经鉴定非王云峰本人签名

陈云峰称,他又提出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中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但被要求自行鉴定。“我当时咨询的鉴定费用要好几万,我们本来手头积蓄就不多,但我们不鉴定,这笔借款可能就要扣到我头上了。”

5月18日,由合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陈云峰自行出资39280元对两份文件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他提交了2007年结婚登记审查表签名样本、近几年银行办理业务签名样本、指纹采集等资料。

7月28日,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称,经鉴定,《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保证承诺书》中“陈云峰”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的字迹。两份文件中指纹也均不是陈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中指纹经鉴定非王云峰本人

在进行鉴定期间,6月18日,陈云峰也将此事投诉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监管分局,要求就“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违规放贷”一事进行调查,并要求信用社支付有关鉴定费用、恢复其良好征信。

8月10日,北海银保监分局就此事作出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其中介绍,经调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公馆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6日向借款人陈某发放保证担保贷款490万元时,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的问题。但因调查手段有限,未发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存在盗用陈云峰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

针对陈云峰提出鉴定费用和恢复征信的要求,北海银保监分局表示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建议通过仲裁、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8月17日,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云峰说:“开庭时陈某和黄某超都没来,是律师过来的,陈某律师说借贷是和银行内部人员合作操作的,陈某只拿到了一部分钱。黄某超的律师又说双方已经离婚了,对贷款不知情,也要求做指纹和笔迹鉴定,所以要等证据都提交了,再进行下一次审理。”

“如果我的征信没办法恢复,我可能一直都不能买房了。”陈云峰说,没有判决结果,他的买房计划也只能一拖再拖。

信用社: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针对上述情况,8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该社主任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被告陈某在信用社确实有一笔49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我们把这件事上报给了合浦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由联社来起诉欠款人,听说17号已经开庭审理过一次了”。

该工作人员称,陈某当时借款的情况其也不清楚,但信用社借款都会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面谈、面签合同,“我们的合同和承诺书上都有保证人的签名和指纹,说明他们(保证人)是知情的。”他表示,2013年银行即使安装了监控,监控记录也不可能保存7年,“我们只能是按照合同上的内容来处理”。

对于陈云峰的签名和指纹鉴定结果非本人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具体情况需要询问合浦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同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社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目前案件在审理之中,暂时不能透露情况,“对于2013年贷款是什么要求和情况,我也不太清楚,但合同上写的保证人是陈云峰,现在就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让陈云峰不解的是,2013年陈某贷款时,自己只是他工厂里的一名“打工仔”,名下无房也无车,月工资不足3000元,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为什么能成为490万借款的保证人?

北海银保监分局调查称信用社存在“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的情况

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贷款调查包括“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对于以上情况,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告诉澎湃新闻,“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在贷款中,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保证人就应该按照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约定来履行债务。

窦贤尚分析称,如果经司法鉴定或其他证据能证明“保证人”的签字和指纹均为伪造,则该保证责任并非该“保证人”出于真实意思而设定,对该“保证人”应无法律约束力,出借人无权要求该“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加辉则建议,陈云峰可持签名和指纹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警。

陈云峰则称,在庭审前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科报警,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未受理。

责任编辑:马世鹏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