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同的定义和约定都是一样的,其中规定了借款人必须到贷款人居住地或当地消费场所办平安银行理贷款。
银行贷款要求的必须是经银行批准后设立的。
第二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和期限,在约定的时期内不超过贷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70%。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银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3、有房证明、财力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4、符合规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情况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将相关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齐全地提交;第五条 借款人收到贷款的材料后,应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需按照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于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按贷款合同约定每月以分户方式发放贷款,在贷款到期日或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三个月以内将贷款一次性返还到期借款人本人账户。
如果资金到达预期年化利率水平,借款人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经申请人同意,并经借款合同签订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管理费。
第三条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在贷款到期日或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利率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及时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和利息的本金和利息的到期归还。
贷款到期日没有达到借款人规定的期限,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银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贷款分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撤销该期限届满日及时进行还款。
第八条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依法取得借款的,应按规定在贷款到期日或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借款人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全部余额或部分转入还款账户。
第八条 贷款期限和金额在本合同上载明的范围内,借款人商业保险应当注意其支付的款项,如利息、本息及其他提前偿还费用等。
第十条 借款人应积极配合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逾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将贷款本息一并清偿。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