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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成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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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央行的吉林村民:称被“顶名贷款”致不良征信,银行否认

17年前的3万元贷款,至今逾期未还——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这次“失信”。但他说他并没有贷款,为了证明“清白”,他打起了信用官司。

“我是被顶名贷款,没有收到过一分钱,银行也从来没有催我还款。”王发财近日告诉澎湃新闻(www.h.),17年前他在吉林白山一煤业公司打工时,本村的老板让他和乡亲们“帮个忙”,带身份证去信用社签字,贷出来的款项实际由公司老板使用。正是那次“帮忙”,给当地不少村民的个人征信埋下了隐患。

王发财称,据他统计,仅他的家乡——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因“顶名贷款”而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村民至少有66人。

2013年,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涉事信贷员作出处理,认定其违规发放“顶名贷款”74笔,金额六百余万元。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该信贷员向法院起诉,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因“未举出充分证据”而败诉。

而此事的遗留问题至今仍难化解。当年涉事的信贷员和煤业公司老板已经去世,银行收不回那些“烂账”贷款,数十位村民则陷入“不良记录”的征信危机。

王发财是上甸子村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起诉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要求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银行方面则出具当年相关签字材料,认为原告贷款的事实存在。法院认为,王发财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贷款系被“顶名”,一审和二审均驳回其诉求。

围绕个人征信问题,除了民事诉讼,王发财还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诉讼,但被一审法院驳回。此后他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2022年12月26日,王发财告诉澎湃新闻,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前段时间电话告知他,将对其反映的征信事项进行了解和处理。

2022年3月,王发财起诉央行被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本文图片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受访者提供

银行认定信贷员违规放贷六百万,因举证不足败诉

今年40岁的王发财,多年前从吉林来北京创业。他称,2014年他申请创业贷款时查询征信,发现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欠银行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此外还要为三名农户共9万元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截图。

部分“顶名贷款”村民的个人信用报告。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他逾期未还的3万元贷款,以及为3名农户承担担保责任的9万元贷款,放贷银行均为吉林浑江农商银行东风支行(原八道江区河口农村信用社),贷款时间均为2005年1月31日。

“那贷款不是我的,是顶名的。”王发财称,当时以他名义贷出来的3万元,是由同村的周连生——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的老板实际使用。当年23岁的王发财和上甸子村的许多村民一样,在连生煤业公司务工。

“当时老板让我们帮个忙,带上身份证,用车拉我们上了信用社。在那里排队签字,签完字就走了。”王发财称,帮老板周连生“顶名”贷款的大多是在煤业公司务工的本村人,后来他的父亲、叔叔也分别帮周连生“顶名”贷款10万元、3万元。

吉林浑江农商银行提供的王发财贷款凭证。

上甸子村的村民陈立云告诉澎湃新闻,2008年她弟弟在连生煤业公司打工,把家里几个人都叫去“帮忙”。“周连生说资金周转不开,希望帮忙贷款,我弟弟,还有我儿子、我女儿,每人帮忙贷款了10万。”陈立云说,“当时他们在信用社签完字就回家了,钱根本没有经手。周连生说他自己会还贷。”

王发财称,据他后来统计,上甸子村被“顶名”贷款的村民至少有66人,贷款数额少的3万元,多的10万,贷款时间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手的信贷员叫陈晓伟。

1972年出生的陈晓伟,是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的信贷员。他与单位曾因“顶名贷款”的事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出具的《贷款确认书》落款页。

浑江区法院2014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作为原告的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称: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陈晓伟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以保证、联保方式,违规发放顶名贷款74笔,金额604.8万元,实际用款人为周连生,已形成不良贷款。

2013年11月,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作出《关于陈晓伟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决定》,解除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后,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浑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判决撤销相关处理决定,恢复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此后,白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连生煤业公司老板周连生和信贷员陈晓伟先后因病去世,“顶名贷款”几乎成为“烂账”。

王发财称,当年帮周连生“顶名”贷款的60多名村民成为银行“失信”用户,仅他帮忙收集的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就涉及25人。有的村民称贷款买房受到影响。

2015年1月,因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上甸子村十多位村民,包括未能申请到创业贷款的王发财,向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起诉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农商银行),但未被受理。

六年后的2021年1月,《民法典》开始施行。王发财重新看到诉讼之路的希望。

民事诉讼:原告称系顶名贷款,被告称借款真实有签名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将“信用”列入名誉权的范畴,并对保护公民信用权益作出规定: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就在《民法典》正式实施的当月,王发财在北京起诉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二被告从金融信用数据库删除其逾期未还款的不良记录,并分别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此次起诉之前,王发财向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寄送了投诉书。王发财称,当年的贷款和相关担保,系周连生“顶名”和银行违规放贷造成的,款项由周连生实际使用并负责偿还,银行从未向“帮忙”的村民催讨。2011年周连生因病去世未能还贷,银行方面却通过征信系统将被顶名村民的信用“拉黑”,构成侵权行为,应予以更正,删除相关的错误信用记录。

2020年12月23日,吉林浑江农商银行针对王发财的投诉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函称:《王发财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列在我行贷款及担保事项,真实且存在;贷款系本人真实签字,在签字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后如果违约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上述回复函还提及,周连生当年曾以上甸子村部分村民的名义贷款,将资金用于煤业公司使用。周连生出具过贷款确认书,但确认书中并未包括王发财的3万元贷款,“所以我行不能确认该笔贷款的真实使用人为周连生。”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截图(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部分)。

此后,根据王发财的申请,银行方面以“已过保证时效”将他的三笔贷款担保记录删除,仍保留其本人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的记录。

王发财提起诉讼后,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发财称,当年煤业公司老板周连生串通勾结信贷员陈晓伟,违规借用农户名义,以“联保”等形式套取银行“集中用款”。周连生(已病故)未能还贷后,被告错误将原告的个人征信“拉黑”,导致他创业困难,不得不辞去其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被告浑江农商银行辩称,王发财借款的事实真实存在,逾期不归还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应对自身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负全部责任。

浑江农商银行提交了2005年王发财与信用社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发财申请贷款3万元,借款用途为养猪,借款期限三年,自2005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1日。贷款凭证上也有王发财的签名。浑江农商银行称,3万元贷款当年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了原告。

浑江农商银行还提交了2012年3月由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出具的《贷款确认书》,上面盖了该公司公章和周连生的印章。这份确认书显示,2005年12月至2011年3月,连生煤业公司在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以个人名义贷款76笔,贷款金额617.8万元。从贷款明细表统计,76笔贷款中的61笔,其贷款方式为“农户保证”。《贷款确认书》在结尾注明:“上述全部贷款为白山市连生煤业有限公司使用,并负责偿还。”

浑江农商银行方面称,上述《贷款确认书》中并不包含王发财的3万元贷款。

王发财则坚称自己当年的贷款系周连生“顶名”,而《贷款确认书》遗漏了许多“顶名”村民。据他统计,上甸子村66名“顶名贷款”的村民中,有39人并不在连生煤业公司《贷款确认书》的名单里,包括出庭作证的村民唐林。

1月10日作为证人出庭时,唐林在法庭称,2005年11月他应周连生的要求在信用社签字“帮忙”后,银行方面“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我”。

庭审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表示,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也无权对浑江农商银行的业务数据进行审查并自行更改;王发财的个人征信与其所称损害无因果关系。

2022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资料有原告王发财的签字,故被告关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成立,将逾期未归还借款的原告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并无不当”。

昌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发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王发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发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王发财虽主张系周连生借用其名义套取银行资金集中用款,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北京第二中院驳回王发财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6日,王发财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律师正在搜集证据、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于2021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网站图

行政诉讼:起诉央行被受理,当事人期待完善征信监管

王发财与银行方面围绕个人征信问题的名誉权纠纷,目前进入法院二审阶段。这场信用官司不仅体现在民事方面,还涉及“民告官”——行政诉讼。

2022年3月中旬,王发财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案由是被告未查处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已被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在此次行政诉讼之前,王发财曾对涉事银行和征信机构进行投诉,并向央行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王发财向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投诉,称他的3万元“借款”系银行违规为周连生企业发放的顶名贷款,其个人信用报告的“逾期未还贷”记录是错误的,应予以删除。

不久后,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回复王发财称,当年的贷款资料有其本人签名,贷款事项真实,相关违约责任由本人承担。

王发财说,他曾接到央行征信中心热线服务人员来电,告知该异议事项“由被投诉银行自行处理”。

2021年11月,王发财向央行提交要求查征信中心的请求书。他认为征信中心对吉林浑江农商银行上传的错误征信信息没有进行审核,收到相关投诉后也未进行核查,“把自身负有的算法核查和数据治理义务推卸给当事银行”,遂请求央行对征信中心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此后,王发财接到央行长春中心支行的电话,告知他总行已将投诉事项转交该行处理,“他们认为这事正在民事诉讼,因此不再做行政处理。”王发财不服,认为央行未履行查处征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2月25日,央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征信投诉事项,应该由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王发财的代理律师夏军分析,“可以”向央行派出机构投诉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便民而引导就地投诉,“这不等于只能找派出机构而不能找总部。”夏军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央行具有查处的法定行政职责。

2022年3月中旬,不服央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王发财,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立于2021年3月的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在行政起诉书中,王发财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央行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判令其对征信中心违法处理征信异议一事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作为被告的央行认为,原告提出的征信投诉事项,应由央行的派出机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2022年9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本案实质系原告认为征信中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征信投诉,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征信投诉事项,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处理,故中国人民银行将王发财的投诉事项转交长春中心支行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北京金融法院遂驳回王发财的诉讼请求。

王发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此外,2022年10月,王发财先后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和上海总部递交相关材料。”我的征信问题到底归哪里管?银行可能也很少遇到这种情况。“王发财叹道。10月底,他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的《补充举报材料告知书》——长春中心支行已将其举报事项转至白山市中心支行。于是,他很快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王发财说,12月初,他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他说现在很多人都(核酸检测)阳了,过段时间再了解处理我的事。“

数年下来,王发财与银行方面的征信纠纷,已形成多起投诉和行政复议,以及民事和行政两方面的诉讼。回顾围绕个人征信的交涉过程,律师夏军认为有个细节不应忽视——银行未及时催讨贷款,“就算王发财贷款属实,银行不催讨就上报了不良征信,让他失去补救的机会。”

为了解相关情况,澎湃新闻记者今年3月底曾联系上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范玉光。“我不能回答你什么。”范玉光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围绕征信问题的诉讼,对下一步的行政二审和民事申诉,王发财表示会“进行到底”。“我觉得打这场官司也有一定公益性。”他说,希望通过这起诉讼引起金融征信系统重视,加快完善个人征信的审核、监管和异议处理规则,让公民的信用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重庆农商行因掩盖不良贷款等九项行为被罚超千万 不良贷款余额连年上升

因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等九项违规行为,重庆农商行收到自成立以来的最大罚单,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面临挑战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龙敏

近日,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显示,重庆农商行(3618.HK)因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等九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285万元,6名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这是重庆农商行自成立以来收到的最大罚单。本次处罚问题主要涉及信贷业务,从重庆农商行关联交易看,其信贷业务亦存在经营压力。2022年上半年,重庆农商行向第五大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法人发放贷款和垫款的余额为12.79亿元,同时对隆鑫控股及其他隆鑫系公司申报清偿债权金额合计72.6亿元,远超隆鑫控股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市值。

此外,重庆农商行近年同业存单发行额度逐年增加,资产质量管理能力亦面临考验。2019-2021年,重庆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逐年上升,拨备覆盖率均在300%以上,高于监管标准的两倍以上。截至2022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分别为77.38亿元、361.26%,较2021年末进一步上升。

信贷业务存在经营压力

具体来看,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显示,重庆农商行因审查审批不尽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贷款减值准备不足;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进行审查即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不尽职,部分业务出现风险;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形成重大信用风险;同业投资业务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未执行统一授信管理共九项问题被罚款1285万元。

此次处罚问题大都涉及信贷业务,而今年以来,重庆农商行已因信贷业务被处罚过。今年1月,重庆农商行因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规定受托支付两项违法违规事实,被予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款80万元;今年6月,重庆农商行亦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等4项问题被罚款255万元。

本次为重庆农商行自成立以来收到的最大罚单。重庆农商行在上证互动回复投资者称,处罚源于2021年监管专项检查中对该行此前年度相关业务违规情况做出的处罚,并表示已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检视剖析,已全面完成整改和责任追究。此外,本次处罚不会对该行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从信贷业务看,重庆农商行仍存在经营压力。2022年半年报关联交易显示,重庆农商行第五大股东隆鑫控股及其他隆鑫系公司交易金额最多,为72.62亿元,业务类型为债务重组。重庆农商行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股东大会通告中表示,受市场波动、产业分散、关联担保等内外部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出现债务危机,因此对隆鑫系公司进行债权申报。

此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重庆农商行向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法人发放贷款和垫款的余额为12.79亿元,占该行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总余额的13.62%。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隆鑫控股持有重庆农商行5.02%股权比例,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持有股份数为5.7亿,最新市值约在20亿左右,远不及重庆农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

与此同时,罚单中提及的“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进行审查即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亦值得关注。某银行业内人士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对质押资产未进行审查就发放贷款,这个有违银行审慎经营原则,一定程度反映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漏洞’。银行本身就是与风险打交道,需要管理好各种风险,银行对授信客户有一套完整、严格的内控操作程序,这是银行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基础,银行除了审查信贷质押品,还要做好贷中、贷后的管理。”

2021年公告显示,与重庆农商行有业务往来的政府融资平台包括重庆市城市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和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投资”)。其中,重庆城投及其集团成员获得综合授信额度108.47亿元,重庆投资及其集团成员获得综合授信额度108.56亿,授信期限均为1年。

重庆农商行2021年年报显示,重庆城投及其集团成员授信余额为39亿元,重庆投资及其成员授信余额为6亿元。2022年8月份,重庆农商行再次发布公告,向重庆城投及其集团成员授信143.65亿元、重庆投资及其集团成员授信160亿元,对于授信用途则未公布。

而巧合的是,今年11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集团”)等13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据隆鑫通用(603766.SH)发布的公告,隆鑫集团等13家公司已于10月27日与重庆投资、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同业存单发行额度逐年增加

在本次罚单中,重庆农商行同业业务亦是处罚重点。从资产结构看,截至2022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为155亿元,占总资产的1.17%;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518.19亿元,占负债总额的4.26%。

虽然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不高,但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占比较高。截至2022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858亿元,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占比49.83%,且已超过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4.95亿元。重庆农商行亦在财报中表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比例达281.93%,主要是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同比增加,同时客户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同比减少造成的。

而从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看,重庆农商行近年发行金额亦有所增加。据发行计划披露,2020-2022年,重庆农商行分别拟发行2000亿元、2200亿元、2500亿元同业存单,发行额度逐年增加。

从实际发行情况看,2020-2021年,重庆农商行发行期数分别为275、286,发行规模分别为1925.3亿元、2694.8亿元,亦呈上升趋势;截至2022年6月末,重庆农商行公开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同业存单共计187笔,发行金额约为1056.87亿元,接近发行计划的一半。

此外,iFi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重庆农商行有存量债券169只,规模1588.9亿元。其中,同业存单占比94.67%,剩余期限1年以内规模共计1296.80亿元,年内有102.1亿元同业存单到期偿还。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设科目,计入应付债券。我国的同业存单不纳入存款统计,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也不交存款准备金。1年期以内的同业存单类似于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同业存单占比就是短期债券占比,比例过高则存在很大风险。除了典型的短借长投风险以外,同业存单还会因为是同业业务而忽略掉它的债务违约风险。”

从近年资产质量看,重庆农商行已面临下行压力。2019-2021年,重庆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54.6亿元、66.45亿元、73亿元,呈逐年上升态势;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5%、1.31%、1.25%;拨备覆盖率分别为380.31%、314.95%、340.25%,均高于监管标准的两倍以上。

截至2022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7.3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38亿元;不良贷款率1.23%,较上年末下降0.02%;拨备覆盖率为361.26%,较2021年末上升21.01%。除了不良贷款率变化不稳定,重庆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拨备覆盖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中银证券认为,重庆农商行2022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5.6%,盈利增速放缓,同时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2%,收入端转为下降,拨备反哺力度加大。虽然重庆农商行在重庆地区客户基础扎实,存量问题持续出清,但在宏观经济和利率变化等压力下,基本面底部改善态势受到宏观环境影响,收入端受到压制和影响,且受市场情绪影响波动,估值较为悲观。

记者就大股东关联交易、同业业务、资产质量等问题致函重庆农商行,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竟敢掩盖不良贷款!踩雷隆鑫后,万亿农商行因9项违规被罚超千万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作者:郭子硕

近日,重庆农商行(即渝农商行,601077.SH;03618.HK)被开出千万级罚单。

重庆银保监局11月21日公示,由于9项违规事实,重庆农商行被处罚1285万元。此外,江莉、封洪伟、胡保卫、颜波等6人被警告和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本次9项违规事由中,8项与贷款、授信业务相关。

重庆农商行前身为重庆市农村信用社,是全国首家A+H股上市农商行。截至今年9月末,该行资产规模已达1.33万亿元,在A股42家上市银行中位居第22名。

据银保监局此前批复消息,江莉于2013年9月被核准重庆农商行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胡保卫于2019年12月被核准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此外,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批复显示,江莉、颜波担任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被罚1285万元

重庆农商行此次被罚,涉及违法违规事实共9项。

这些事项包括:审查审批不尽职,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成风险;掩盖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虚假,贷款减值准备不足;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进行审查即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不尽职,部分业务出现风险;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形成重大信用风险;同业投资业务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未执行统一授信管理。

监管剑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等指标失实,让各界感到意外。据重庆农商行披露数据,其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指标近年不断优化。

据三季报,截至2022年9月底,该行不良贷款余额77.3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38亿元;不良贷款率1.23%,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61.26%,较上年末提升21.01个百分点。

据该行半年报,报告期内,集团信用风险损失准备余额为306.90亿元,较上年末上升33.41亿元,其中信贷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285.93亿元。拨备覆盖率376.83%,拨贷比4.64%,分别较上年末增长36.58个百分点、0.37个百分点。半年报还显示,该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拨备覆盖率627.74%,逾期60天以上贷款拨备覆盖率561.34%,分别较上年末增长46.69个百分点、44.41个百分点。

2022年上半年末,集团不良贷款余额75.8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88亿元,不良率1.23%,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占比1.75%,较上年末下降0.17个百分点。同时,重庆市九个中心城区的不良贷款余额占集团62.74%,较去年末超七成的规模小幅下降。

对此,重庆农商行在半年报中指出,由于个别公司客户因产能转型升级等形成大额不良贷款,该行重庆市九个中心城区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较高,不过该行已对该部分贷款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重庆农商行曾在2021年指出,坚持审慎分类原则,严格把握实质风险,动态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全面夯实资产质量。

2022年前三季度,重庆农商行实现净利润94.18亿元,其中归属于股东净利润92.42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02%和5.60%;该行营业收入225.57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21%。其中,利息净收入188.45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72亿元。

在此次被罚之前,重庆农商行已数次遭罚。今年1月,重庆农商行因贷款业务被罚。当时,该行因信贷资金被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规定受托支付两宗违法违规,被重庆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罚款。

6月,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四项违规,重庆农商行被央行重庆营管部处以罚款255万元,4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1万元。

踩雷“隆鑫系”申报债权72.62亿元

多次收到罚单,加之踩雷“隆鑫系”影响资产质量,市场对这家资产规模突破万亿的农商行存有担忧。

重庆农商行2022年三季报显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隆鑫控股”)为公司的第四大股东,持有重庆农商行5.70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2%,且全数处于质押状态。

天眼查显示,隆鑫控股存在166条司法风险且已被列为被执行人。隆鑫控股是隆鑫通用(603766.SH)的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的控股股东为隆鑫集团。隆鑫是重庆市老牌摩托车制造企业,目前涉略范围已拓至工业制造、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资源投资等诸多领域。

2022年3月,重庆农商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隆鑫集团等13家公司预重整实质合并重组方案,该行合并申报债权金额为72.62亿元。其中,申报隆鑫控股债权60.17亿元,申报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6.1亿元,申报重庆渝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0.94亿元,申报隆鑫集团债权5.41亿元,具体债权金额以法院裁定受理日为基准日计算为准。

2020年,重庆农商行核销隆鑫控股在该行的贷款本金38.06亿元。截至2020年12月末,重庆农商行对隆鑫控股的贷款余额为15.35亿元,计提减值准备13.01亿元。2021年上半年,重庆农商行再度核销隆鑫控股在该行的贷款本金13.92亿元。

今年11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隆鑫集团等13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据隆鑫通用此前公告,隆鑫控股在内的13家公司此前已与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发展”)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发展为国有独资企业,实控人是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发展全资子公司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农商行的第三大股东。

重庆农商行此前表示,如重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顺利实施,按照清偿计划,可以实现:一是该行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将高于重组协议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所获得的债权清偿率;二是按照重组协议,隆鑫系企业司法重整后,资本结构、财务结构得到优化,重整投资人将充分利用自身的产业优势和资金优势,加大对隆鑫系企业核心业务资金及资源的投入,经营业绩有望提升。

早在今年3月,重庆农商行发布《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并强调,该行对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债权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该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重庆农商行半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行向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法人发放贷款和垫款的余额为12.79亿元,占该行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总余额的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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