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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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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中)

上文我们分析了集团企业之间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本文我们分析关联方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关联方借款涉及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下文具体分析。

关联方借款的相关概念1.关联方借款类型

情形1:关联方之间有偿借款,即关联方企业A与B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B提供借款。情形2: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即关联方企业A无偿给关联方B提供借款。情形3:统借统还,即企业集团中的统借方(假设为关联方A)将从金融机构(或者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按照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转借给关联方B。由于情形3-统借统还税务分析上篇文章已介绍,因此本文仅就上述情形1、情形2关联交易类型涉税分析与各位探讨,关联方借款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文章篇幅较长,可直接翻到文章尾部看总结。

2.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八种类型之一关系: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分析01增值税及附加税

情形1:关联方企业A与B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B提供借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A企业而言,其向B收取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小规模3%)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B企业而言,其向A支付的利息支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进项抵扣。关于这类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若上述关联企业A向关联企业B提供的借款利率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定价不公允而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增值税、附加税与滞纳金。

第二,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9〕20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即关联企业A向关联企业B无偿提供借款,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是免征增值税。在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联企业A与关联企业B需要是企业集团之间的两个关联方,需要满足企业集团认定的要求(具体可以看我上篇文章“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中对企业集团的界定)。若关联企业A向关联企业B提供的是有偿借款,则不满足财税〔2019〕20号免征增值税的要求,需要按照一般情况处理。财税〔2019〕20号对资金借出方的资金来源无要求,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从外部借入资金。这一点与统借统还(要求统借方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者)有所区别。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迟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2:关联方企业A无偿向关联方B提供借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因此,对于A企业而言,其向B无偿提供借款应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小规模3%)缴纳增值税。

另外,上述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界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服务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服务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这一顺序确定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价格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0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生效)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即除上述合同之外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小结: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关联方企业A与B签订借款协议,无论是情形1中约定A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B提供借款,还是情形2:关联方企业A无偿向关联方B提供借款,由于A、B均非金融企业,所以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03企业所得税

情形1:关联方企业A与B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B提供借款。

对于关联方A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关联方B处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并入A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方B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否则不可以扣除。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而发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关联方B支付给A的利息支出若在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满足债资比要求。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说明:在实务中,也有人认为若关联方A与B双方实际税负一致,即使超过债资比部分的利息支出也可以扣除。主要依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若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具体操作时,还是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来操作。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情形2:关联方企业A无偿向关联方B提供借款。

对于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借款,企业所得税上,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关联方A、关联方B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A无偿向关联方B提供借款服务,关联方A收入可能被税务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A与关联方B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即若关联方A与关联方B之间税负一致,则税务机关可以不用对A公司进行纳税调整。但是若关联方A与关联方B之间税负不一致,则A公司可能被税务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是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纳税总结关联方之间借款纳税情况汇总表

税种

A向B提供有偿贷款(I类型)

A向B提供无偿贷款(II类型)

A(利息收入)

B(利息支出)

A

B

增值税及附加税

缴纳

无法抵扣进项

缴纳

无法抵扣进项

印花税

不缴

不缴

不缴

不缴

企业所得税

缴纳

可以税前扣除

争议

争议

说明:1.上述A、B为关联方且均非金融企业;2.上述II类型中,若A、B同属于企业集团,且纳税义务时间在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A向B提供无偿贷款,A免征增值税。

以上供各位参考,也欢迎各位留言讨论,关注我的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

还贷款有哪些方式?想提前还款要注意什么

办理贷款买房的手续的时候其实也是有很多技巧需要购房者去学习的,如果购房者没有提前了解这些技巧的话,在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很多东西都是默认选择的,这样就不能办理到最划算的贷款手续了,大家都知道贷款买房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却不知道还款方式也是可以选择的,今天小编就来讲讲,还贷款有哪些方式呢?想提前还款要注意什么呢?

还贷款有哪些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这种还款方式通常都是银行的默认还款方式,如果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不了解还款方式的话,大多数都是选择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虽然刚开始还款时每月还款额可能会低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额度,但是最终所还利息会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经济实力比较强的购房者,因为选择这种还款方式的话,借款人起初还款压力较大,但是随时间的推移每月还款数也越来越少。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也就相当于每个月还给银行的本金是一样的,还的本金永远不变,变的是利息。

3、自由还款

除了大家都比较熟悉的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之外,其实还存在很多购房者都不知道的自由还款这种方式。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和期限,做出一个最低的还款金额,所谓的只有还款,指的就是购房者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可多可少,但是要注意不能少于这一底线。

想要提前还款要注意什么?

1、了解提前还款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无偿接受提前还款的,不同的贷款银行对于提前还款的规定也是不同的。购房者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就要注意一下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规定,要看清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条例,特别要注意提前还贷是否须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提前准备资料

购房者在确定了自己符合银行的提前还款条件之后,就可以提前将提前还款需要的资料准备好,避免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时候手忙脚乱的。通常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需要的资料有身份证、贷款合同合同、收押房产证文件、代扣还款委托书等。

3、别忘了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提前还款可不只是将银行的借款还完了就可以了的,要知道我们的房产证是抵押在银行的,所以购房者还需要办理注销抵押的手续。如果购房者忘记了去产权部门办理抵押注销,这样贷款虽然还清了,但房屋仍在产权部门备案,会为日后的房屋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就是关于还房贷有哪些方式以及想要提前还款要注意哪些问题的介绍了,对于很多人来说,贷款买房都是无奈之举,因为购买房子需要的钱是在太多,就算是贷款买房的首付款也是购房者省吃俭用存下来的,提前还款确实可以节省利息,不过小编所讲的注意事项可别忘记了。

负债攀升 定增无结果 露笑科技获控股股东1.4亿无偿贷款应急

作者:李东耳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

9月23日,露笑科技(002617.SZ)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露笑集团拟向其提供1.4亿元无偿贷款,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还款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22日。

来源:露笑科技公告

露笑科技是一家主要从事漆包线、机电、蓝宝石和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公司,2020半年报显示,露笑科技主营业务新增碳化硅业务。

根据2020年半年报,露笑科技上半年实现营收为11.45亿元,同比降9.10%;实现净利润为1.51亿元,同比增3.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6亿元,同比降42.78%。

露笑科技表示,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受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影响,传统制造行业下游客户复工复产缓慢,订单量减少。

此外,在非主营业务中,上半年露笑科技的投资收益为1.71亿元,占利润总额比例为122.59%。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起,露笑科技的货币资金逐渐减少。

根据露笑科技2019年报,2018年底,露笑科技的货币资金为5.10亿元;根据2020年半年报,2019年底露笑科技货币资金减少至4.88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露笑科技的货币资金进一步减少至3.67亿元。

与此同时,露笑科技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在增加。据2019年报,2018年底,露笑科技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1.84亿元,至2019年底则增加至2.93亿元,至2020年6月30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又增加至3.48亿元,与其货币资金相当。

虽然此次无偿借款能够在短期内帮露笑科技缓解债务压力,但以债养债只会造成恶性循环。根据上述两份财报,露笑科技的现金流并不乐观,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投资活动无法盈利,筹资能力下降,若无法改善现金流状况,露笑科技将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债务问题。

来源:露笑科技财报

据露笑科技4月1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为丰富产品线、增加新盈利点,以及优化财务结构、提供资金保障,露笑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3亿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30%,拟募资不超过10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化硅晶体材料和研发中心项目以及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露笑科技在预案中表示,由于借款余额加大,年度利息费用支出较高,极大地摊薄露笑科技的经营效益。截至2019年9月30日,露笑科技的资产负债率为64.35%。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还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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