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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贷款利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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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的厘、分、点

厘是什么意思?经常听别人几厘,到底是什么意思?他在这个年、月、日这种语境下,都会出现。比如说年息6厘,就是按百分位6%,10万块钱,一年6000块钱利息。月息6厘,是千分之六,10万块钱1个月,600块钱利息,1年7200块钱利息。日息6厘,是万分之六,指的是10万块钱,每天60块钱利息,1年21900块钱利息。虽然都是六厘,但是在不同的单位语境下,它中间的相差会很大。我们一般情况下讲的月息6厘,就是指的是10万块钱,每个月利息600块钱,一年乘以12就是7200块钱利息,这是厘的意思。

分是什么意思,月息几分到底是什么意思?分就是按百分比算,比如说10万块钱一分就是1000块钱,一般情况下分都用在月息上面,月息三分就是10万块钱,一个月3000块钱利息。月息一分一就是10万块钱,每个月1100块钱利息。分在月息上面用的是最多,但是如果说一年六分,它就是6%,但是很少有人会这样讲,那多少的利息算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费率呢?有金融许可证的,月息三分以内,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月息1.28以内,都属于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就是一定要还的钱。

点在一般语境下,我们口语聊天的时候,客户经常会问,我贷款10万块钱几个点,这个点到底是什么意思?点指的就是年化率,比如说一年17个点,就是年化率17%,一年7.2个点,就是年化率7.2%。我们以10万块钱作为例子来算,比如7.2个点,10万块钱,7.2个点就是7200块钱,这就是利息。那换算到月息上面,就是6厘,就是这么一个换算的过程。点,百分之几的意思指的是年化利率。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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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微法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彭力军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2022成LPR调整最多一年,当年房贷选固定利率的后悔了吗

2022年LPR尘埃落定。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数字最终未变,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

LPR今年降得最多?

LPR全称LPi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此前,由于12月MLF中标利率与此前持平,所以当月LPR报价的前提条件未发生变化。不过,有观点认为,在降准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即便12月LPR不变,明年1月的LPR也有望下调。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1年期LPR通常是银行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流动性贷款的参考基准,5年期以上LPR则是中长期贷款的参考基准,比如企业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

纵观2022年,LPR一共出现了三次下调,两次“双降”,一次“单降”。2022年1月,1年期LPR下降10个基点,为3.70%,5年期以上LPR下降5个基点,为4.60%。5月,5年期以上LPR大幅下调了15个基点,到达4.45%。1年期LPR从3.70%下调至3.65%,5年期以上LPR从4.45%下调至4.3%。

这也是2019年实施LPR改革以来,LPR调整最多的一年。原因也很简单,在疫情影响下,以LPR引导推动实际利率进入下行轨道,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可以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助于在内外部压力下提振经济微观活力。

选择固定利率后悔了吗?

伴随着五年期以上LPR多次下降,房贷利率也出现连续下调。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而言,是实打实的实惠。

2020年,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曾进行了一轮LPR转换,可以由借款人选择固定利率或者转换成与LPR挂钩。当时,转不转,是一个灵魂之问。

如今回过头来看——如果购房者之前选择了改为LPR浮动利率,以及新的购房者贷款,那么月供的确会节省一笔资金。而如果购房者选择了固定利率,那就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了。

不妨以上海为例,来算一笔账。当时,上海房贷利率折扣最低的有3.43%,如果选择了LPR,那么现在的利率则是2.93%!当时如果是上海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利率在5.39%,如果选择了LPR,那么现在利率是4.89%!实在是划算。

由于每个地区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不同,具体需要按照各省市的政策计算,但LPR下调使得月供减少是不争的事实。

也有人会问,怎么自己的月供没什么改变?那是因为,贷款人在签订房贷合同的时候,会与银行约定一个重新定价日,简单来说就是每年重新算利率的日子。在每年的这一天,房贷利率才会以最新一期的LPR作为依据。贷款人可以看一看自己的重新定价日是哪一天,在那之后月供会重新计算。

那么,早前选择固定利率的购房者,不知道后悔没有呢?

题图来源:图虫图片编辑:笪曦

来源:作者: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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