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三个认识误区你知道吗?
平常生活中,小到朋友之间借钱应急,大到企业借钱以应对经营发展之需,都是极为常见的资金流动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便称之为民间借贷,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是人民法院最常审理的民事案件之一。
看似简单的案件,当事人觉得明明就是借给了对方钱为何难以认定难以要回。法官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会着重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二是款项交付的查明,三是利息问题的处理。而这其中最容易有认识误区的三个问题,本文做了总结,供大家提高认识谨慎出借个人资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
“手里只有微信转账凭证,对方就是欠我钱没给我还,没有借条或者欠条,我就觉得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辨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要法院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无论如何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当前的“微信转账凭证”仅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被告一方如否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也需提供证据。所以民间借贷是否存在不能“我觉得”,需要用证据说话。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哪我先还的肯定是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还款顺序是先息后本,毋庸置疑。
“我们约定了还款利息,比银行高不了多少,还签了字据确认,利息就是这么多肯定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所以利息是分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来划分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利息不是“我们”自己觉得合理就合理。
干货来了!民间借贷常见的三个“坑”,千万不要踩!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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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出具借条,
也需要以文字予以确认
小陈于2020年8月至11月通过微信与支付宝向小蔡转账出借款项,两人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小陈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在2020年8月至11月之间,小陈共向小蔡转账75笔,合计126802元。小蔡共向小陈转账30060元。
2020年12月6日,小陈通过微信向小蔡催收借款,而小蔡再无还款。因此小陈起诉至法院,请求小蔡偿还尚欠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据小陈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小陈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小陈与小蔡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小陈本金90000元,小蔡未依约偿还借款,小陈请求小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小陈可主张自催收之次日起的利息,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金中预扣利息不可取,
利息约定要明确
小吴和小程是认识多年朋友,2019年1月17日,小吴通过银行账户向小程转出借款48500元,两人通过微信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元,其中1500元系预扣的利息。
3个月后,小程并没有如约还款。因此小吴起诉至法院,请求小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小吴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借款本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小吴实际向小程出借48500元,故涉案借款本金为48500元。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吴小程未就本案借款明确约定利息,小吴主张参照此前双方的借款利息计算,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本案利息有明确约定,故对于小吴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截至2020年4月18日借款到期之日,被告偿还的款项均抵扣本金,因此未偿还的本金为44000元。被告此后偿还的款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还款根据先息后本的计算方式,经计算截至最后一次还款时剩余本金为40837.79元。
出借信用卡,法律难允许
2019年7月2号,小勤找到好朋友小钢,称自己经济困难,向小钢借钱还贷款。小钢碍于情面,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借给小勤。小勤通过机刷卡消费刷出资金,刷出的资金即为小钢借给小勤的钱,此后由小勤循环往卡内还款,维持信用卡的使用。小钢称出借信用卡时无透支款项。
小钢提交银行信用卡2019年8月-12月对账单,其中包含多笔交易记录、预借现金、财付通还款、支付宝还款,小钢主张2019年12月小勤停止还款,当月对账单载明本期应缴余额为32310.7元。
小钢起诉至法院,请求小勤偿还借款本金32310.7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交付信用卡的时间以及信用卡中的消费记录系小勤刷取。双方并未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以及系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作为借款。小钢亦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综上,小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提
醒
借款凭证应留存
出借款项应留存借条等书面凭证,并最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如果没有出具书面凭证的应当在微信等聊天记录中用文字予以确认。
交付方式要慎重
款项交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能够证明支付情况的形式,如果是现金交付,尽量保留好现金来源、寻找见证人在场,并且请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是现金交付。
利息约定要明确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利息的,约定内容要明确包括利率、计息期间等内容,否则约定不明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出借信用卡不可取
出借信用卡违反了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风险多
借贷双方应恪守承诺、诚信履约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避免产生纠纷
加大双方时间、精力、金钱成本
律师普法之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存在于民间金融活动之中,其特点为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对于民间借贷关系,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民间借贷法院支持的最高利息是多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但是我们大多数人可能对于法院支持的最高利息并不了解。下面让我来看一个案例:
2019年7月22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7月23日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计算,嗣后,刘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2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讨余款及利息未果,无奈之下于202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为止,但被告张某认为尚欠借款100万是事实,但认为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刘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符,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人民币23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至日的利息部分,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此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借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没有保证人,也没有担保的情况。一旦借款人偿还不了款项,出借人便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于大额的借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立案后一般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一般是由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信息,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以上程序进行完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那么在庭审中,审判长一般会严格审查哪些问题呢?
1、出借人在出借前是否具备相应的出借能力?
2、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3、出借人是否能够提供债权凭证?
4、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是否多次借贷诉讼?是否可能存在套路贷等行为?
5、是否是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下,演变的民间借贷关系等相关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出借人在庭审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课,以此来迎接庭审,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出借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将资金借出,一定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相对人,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三、借款时,利息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吗?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生产经营以及生活需要都有重要作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贷款出借人提出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应将借款按借条的约定,足额支付给借款人,而不能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因为经营店铺资金紧张,跟朋友陈某借了20万,双方也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万元。但是陈某实际给张某打款18万元,张某收到钱后去找陈某,陈某说要保证他收到利息,就预先把张某应当给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了。张某认为陈某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作为出借人,陈某不应该预先扣除借款总额所产生的利息,这种行为被称为“砍头息”。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的总额,否则就会使借款本金无形中被减少,影响借款人的预期经济利益。综上所述,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务必遵循以下原则:
1、借贷要合法。
2、要订立书面协议。
3、要保留借款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要采用转账、汇款形式付款。
5、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6、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7、要采用合法手段追讨欠款。
8、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俗话说,34,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处理纠纷方式一定要灵活,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不能只拘泥于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