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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返)沈人员如何做好提前报备和落地即检?

当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最为关键的是外防输入,国内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呈现时间长、传播面广、疫源地多、病毒型多样的特点,大量外来人员来返沈阳,存在疫情输入风险。如何及时掌握外地来(返)沈人员信息,做到早知道行程、早识别风险、早采取预防呢?9月1日,市疾控应急管理所所长连志勇在接受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对外地来(返)沈人员如何做好提前报备和落地即检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域外来(返)沈人员须提前24小时报备

连志勇介绍说,为有效控制和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当前防疫政策,域外来(返)沈人员须提前24小时报备,抵沈后在交通场站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对隐瞒行程和疫情有关接触史、不履行报备手续或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防疫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来自高中低风险区还是非风险区,所有域外有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都需要报备,以便社区提前落实相应的管控政策,也能避免出行受到影响。

报备的方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登录“盛事通”A或微信小程序完成。具体流程为:下载安装并打开盛事通A,点击底部菜单栏“通行证”,下滑选择并点击“来返沈报备”进入报备系统,选择相应证件类型,并点击“确认”。如实填写相应信息,勾选底部“我已阅知本申报所列事项,并保证以上报备内容正确属实”,最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可。

第二种就是电话或微信联系您所在的街道社区,与社区网格员进行登记报备,详细说明近7天内的行程,是否来自高中低风险区,返回日期和方式,返回后的居住地详细地址,并听从社区的风险研判意见,遵守相应的健康管控要求。

如果去过风险区域该怎么办?

域外来(返)沈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如下:

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近7天内来自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区来(返)沈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非风险地区的来(返)沈人员,实施“3天3检”的管控措施。

如何做好落地即检?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全市严格落实“落地即检”措施,所有域外来(返)沈人员需要全部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还要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高速公路口等入沈通道接受报备查验,免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即检即走。

全市在各个入沈通道都根据人员流量配备相应的采样点,尽最大可能缩短采样时间。市民应给予理解配合完成。此外,回到社区后,后续2天每天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核酸结果出来前,尽量减少外出流动。前3天原则上“两点(居住点和工作点)一线”,同时做好健康监测,其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集、不聚餐。

连志勇提醒说,从外地来(返)沈人员一定要主动报备,并配合做好测温扫场所码、核酸证明查验、核酸检测、健康监测或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这样才能有效防控疫情,守护沈城人民平安。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刘东

作者:刘东

来源:沈阳晚报

客户买理财亏20多万!平安银行被判赔钱,不当推介惹的祸?

客户买理财亏本,找银行索赔还成功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杨某购买百万元基金产品,回款仅剩80多万,此后再度购买50万元理财又以亏本收场,于是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向杨某推介案涉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不适当推介行为。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原告部分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二审仍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原告杨某本金损失约16万元,还需赔偿利息损失。

买理财亏钱,银行推介更高风险产品?

2015年5月15日,杨某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分别进行电子合同签约及基金产品申购两次交易,产品名称均为和聚主动管理2号(以下称:和聚2号),申购金额为101万元。当日,杨某还另申购了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申购金额为10万元。

随后,和聚2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于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

2015年6月11日,杨某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分别进行电子合同签约及基金产品认购两次交易,产品名称均为星石7号,认购金额为101万元。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27741.52元。

2015年6月19日,杨某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办理预约购买业务,产品名称为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ETF)资产管理类2015年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TLP150037(以下称:结构类理财),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6年6月24日回款45万元。

杨某之所以将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诉至法院,是认为被告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记者注意到,对于和聚2号基金,杨某在购买时风险评估等级为平衡型双方已无争议,双方对该基金的风险类型有争议。

从平安银行沈阳分行举证的《发行通知》来看,记载基金风险类型为“中风险”,但该通知银行并未向杨某出示,且银行方面提供的该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记载该基金“属于高等风险、收益浮动的投资品种”,该基金投资顾问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将其列为高风险投资品种,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该基金属于高风险产品,对应进取型客户的意见予以采信。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主张,杨某在其公司共有三次风险测评,根据杨某据此举证的银行系统打印材料显示,第一次为2015年5月11日11时57分,评估结果为平衡型;第二次为2015年5月15日12时03分18秒,评估结果为成长型;第三次为2016年8月14日22时48分17秒,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不过,杨某对于第二次风险测评表示不认可,其表明是柜台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向其索要了密码并私自在柜台电脑操作完成的,其在当时并不知晓该次风险测评。

双方争议在于,杨某主张是银行方面操作,银行方面则主张为杨某自行操作。

银行不当推介行为成立,法院判赔16万

法院审理认为,从评估时间点来看,原告在当日前几日刚做过风险评估,杨某没有理由主动提出再次做风险评估,而银行知晓基金所对应的客户风险等级,且银行亦主张当日所购两项产品第一项风险等级为中等,第二项风险等级为中高,因此,杨某所主张是银行在发现其风险等级低于第二项产品,而主动提出再次进行风险评估的说法比较符合常理,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判断操作机器为银行柜台电脑还是原告手机。

无论是由谁来操作,在杨某几日前已作出风险评估结果的情况下,银行这种为推介产品而再次发起风险评估的行为有违其应承担的适当性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向杨某推介案涉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不适当推介行为,若无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则杨某不会购买案涉产品,相关损失亦不会发生,故银行的不适当推介行为与杨某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银行应向杨某赔偿因其过错程度所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承担责任比例为65%。

法院认定,和聚2号基金本金损失为199959.92元,星石7号基金无本金损失,结构类理财产品本金损失5万元,故本金损失数额总计约为25万元。由此,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应赔偿原告的本金损失金额约16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杨某利息损失。

不过,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均上诉,杨某要求,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表示,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未对结构理财产品进行任何论述,未认定银行存在任何不当推介行为,却径行判令银行对杨某在此产品上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令人匪夷所思。

此外,杨某的利息损失应否计入损失赔偿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也较大。

对此,法院认定,杨某因购买理财产品而产生的损失,即包括本金损失,还应包括其投入的本金自买入日起至赎回日时止的利息损失,对于本金损失部分,自赎回后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而一审仅将杨某购买和聚2号、结构类理财两种理财产品所造成的本金损失及该部分损失的自赎回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入损失范围,对于杨某购买三种理财产品赎回前的利息损失未计入损失范围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审中,法院仍认定,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不当推介行为,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潘亦纯编辑王进雨校对柳宝庆

沈阳某医院门口,有人一瓶布洛芬悬浊液卖3000元?沈阳警方:抓!还有他们都抓了→

导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连日来,沈阳市公安局组织刑侦、法制、经侦、食药侦等多警种部门及各属地分局对哄抬抗疫药物和物资价格、捆绑销售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开展专项打击,一举打掉5个蓄意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团伙,端掉库房5个、查处涉案人员20人、收缴抗原试剂盒15.6万个,涉案价值达150余万元,有力确保了抗疫物资价格稳定和人民群众购药安全。

案件1

12月16日,沈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某小区业主群大量出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经工作,民警查明犯罪嫌疑人桑某(男,37岁)与隋某某(男,33岁)私自加价售卖抗原试剂盒。12月17日晚,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桑某、隋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抗原试剂盒8.3万余个,另查获大量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后根据二人供述,民警又将同案人员徐某(女,52岁)抓获。经查,三人均无相关经营资质,在购入大量抗原试剂盒后自行加价对外销售,非法牟利达2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桑某、隋某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2

12月17日,沈阳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和平区某医院门前以27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高价倒卖布洛芬悬浊液。经过走访排查和分析研判,民警在南湖公园西门某库房内将犯罪嫌疑人翟某(男,37岁)、刘某某(男,28岁)抓获,现场查获抗原试剂盒2.3万个、布洛芬悬浊液13瓶。经审讯,翟某供述其从一家医药公司以每瓶65元的价格购入布洛芬悬浊液后,在医院周边以每瓶90元的价格将370余瓶药品贩卖给赵某等5名“药贩子”。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刘某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3

近日,沈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私自出售大量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12月18日,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男,41岁)抓获。经讯问,于某某供述了其以企业名义购买了10万个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在无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抗原检测盒6万余个,非法牟利10万余元的事实。目前,沈阳警方已将案件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案件4

近日,沈阳警方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有人私自出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及连花清瘟胶囊。经工作,民警于12月19日0时许在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某住宅内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30岁)抓获,现场查获抗原检测盒1万余个。经讯问,宋某某供述了其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高价出售抗原检测盒1.7万余个、连花清瘟胶囊600余盒,累计销售额1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被沈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转自:平安沈阳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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