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漏洞贷款

本文目录

我有贷款你要吗 信贷中介背后暗藏哪些秘密?

视频加载中...

最近不少市民反映,经常接到电话询问是不是需要贷款,对方还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恰好有资金需求的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中送炭。不过,这种送上门来的贷款真的靠谱吗?电话那一头真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吗?

东方卫视记者调查发现,利用多种渠道搜救客户信息进行电话轰炸,针对有贷款需求的人,借着某四大行信贷经理的名义,“看情况”提供其他银行的信贷产品,这种操作已经被某些贷款中介玩得手到擒来。如果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数十万的贷款合同,操作起来也不是很困难。

记者发现,确实有一些人通过贷款中介拿到了贷款资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贷款流程中存在多处违规现象。

首先,根据贷款中介的说法,最近贷款审批速度较快、金额相对较大,是因为央行要求各家银行积极扩大信贷规模。然而,央行及各家银行此前已经多次强调,发放信贷,要对接“有效”信贷需求,信贷资金要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贷款人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其次,客户如果从银行走正规渠道贷款,只需要支付贷款金额的利息。但是经由贷款中介从银行贷款,却需要额外支付2%到3%的抽点及中介费。在各类明目的服务费、平台费加总后,需要支付的费用大约是贷款总额的10%左右。关于贷款资金的用途,贷款中介也明确表示,可以帮忙操作,让资金用于炒股、买房等不合规的去处。

此外,近期成都等地发生的案例还暴露出,有些贷款中介本身的资质就存在问题,其中不乏非法违规注册的公司。当贷款人发现猫腻时,这些公司可能已经注销,虽然有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然而付出去的高额费用已经要不回来了。

那么,贷款中介行业屡屡滋生出种种违规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这首先与贷款中介本身的利益需求密切相关。由于他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服务费,那么,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这些服务该如何标价,就由他们自己说了算。正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10%的服务费已经是一个平均水平,一些案例中,服务费甚至高达贷款金额的20%。其次,部分银行的贷款经理确实背负着大额放贷指标压力,迫切需要将钱贷出去,但他们凭借一己之力,往往很难在短时间找到客户,因此,在贷款人的资质审查等方面,他们有时会有意无意地放松要求,从而导致贷款发放中产生漏洞。此外,贷款人本身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需求,合法的、非法的都有。有的是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是想用贷款炒股、买房。为了拿到贷款,他们往往会掩饰自己的意图,而且不介意贷款流程是否合规,也不介意给中介一笔手续费。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在接受看看新闻Kw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中介本身是一个合法职业。他们与银行合作,通过为银行和有贷款需求的人牵线搭桥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其作用类似于一个转向接口,把银行这个统一的端口转化成为多个通向不同客户的微型渠道,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但是,必须认识到,贷款中介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合法合规。比如,贷款人的身份信息要真实,要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确实流向了可靠用途……如果在这些关键环节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银行因资金有去无回而造成财产损失,从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李睿指出,为防止贷款欺诈,必须针对各环节中容易产生的漏洞加强监管,重中之重是加强对贷款中介公司的监管。贷款中介公司往往以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来注册,但它既不属于银行的范畴,也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监管上处于空白地带,需要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司法等不同部门共同商讨、综合施策。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贷款中介公司如果明知道贷款人的财务证明虚假、贷款用途虚构,或者明知道借款人没有归还意图或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仍然为了获取服务费而联系促成银行贷款的,如果造成了银行财产损失,都将因涉嫌骗取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同时表示,对于贷款中介的行业监管,银行方面也需要发挥应用的作用。银保监会2020年通过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明确和某些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银监会就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因此,银行必须对贷款人的资质、贷款资金的发放以及贷款资金的用途,做好全方位监管。尤其是要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和贷款中介共谋、私下交易以存成违规贷款并造成银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银监会、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别钻银行漏洞“套取”贷款,否则将“套住”自己的人生

现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在需要的时候寻求银行的帮助,向银行贷款。

可并不是只要想贷款,银行就会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及行业规定,就贷款人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才会发放借款。

虽然银行要对借款人使用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核,但进行审核时,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甄别出资料的真假。因而,也有不少人通过耍“小聪明”的手段来钻银行的漏洞,来申请贷款。

然而,这些行为并不可取,也真的并不聪明。

01

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

为了确保可以申请到贷款,不少人会采取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手段,但是这种行为却有可能涉嫌犯罪:

①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贷款,造成银行损失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在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以B公司(空壳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照甲的要求准备了货物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银行根据甲提供的资料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甲实际使用于A公司的经营。后该笔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给银行造成损失。

实践中,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十分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述案件的甲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起诉,其根本原因在于甲在需要资金周转来改善公司经营困境时,提供一系列的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骗取了某银行的贷款。

如果甲在贷款时提供的是真实的贷款材料,合法取得贷款,在A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偿还贷款的,甲也不至于涉嫌刑事犯罪。

②涉嫌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诈骗银行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一样,同样具备借款人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贷款的客观事实。

同时,贷款诈骗还需要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或者获得贷款以后肆意挥霍贷款、携带款潜逃等客观事实。

张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在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做期货生意,另100万元用于购买A公司。最终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重复抵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的期货生意,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张某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论处。案件发回重审后,张某被判无罪。但检察院抗诉以后,终审法院最终维持了无罪判决。

虽然上述案件中,张某因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而被认定为无罪。但是现实当中,仍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采取了非法占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其他手段的,都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犯罪结果将受到如下的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套取银行贷款,涉嫌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行为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危害金融安全,而受到了国家的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0条对借款人的限制第六款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所以借款人不能套取银行的贷款以后,又高利转贷给别人。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农某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抵押贷款15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20%,执行年利率为6.60%。

2015年5月19日,农某得到贷款后为了获取利益,即于当日将150万元一年利率36%贷款转借黄某1获取高额利息。一审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农某高利转贷一审刑事判决(2021)桂0122刑初139号

本案中农某转贷的利率远高于贷款利率,但这并不是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就存在转贷的目的,取得银行贷款后有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转贷后的利率高于从银行贷款的利率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将承担如下的刑事处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恶意透支信用卡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消费早已司空见惯,这既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使用信用卡消费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时刻的燃眉之急,但是,如果存在恶意透支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表现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被告人许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2017年1月14日,许某一次性从这张卡上透支消费人民币120000元(币种,下同)。2019年12月5日开始,许某出现透支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

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许敏共拖欠银行58940.5元,其中本金为53395元、透支利息为3345.8元、违约金1244.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

许某信用卡诈骗刑事判决(2021)粤0981刑初497号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写在最后

大文豪鲁迅曾说:“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

诚信是为人之根本,离开了诚信二字,采取投机取巧的失信行为,人生的道路必将不会越来越宽。就如前述所列的几种行为,归根结底都与“诚”有关,否则也不会陷入犯罪的泥潭。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

严堵网贷管理漏洞

作者:郭子源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文,要求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这并非监管层首次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早在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已发布,旨在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时隔两年再提严管互联网贷款业务,足见问题整改的复杂性与紧迫性。目前,我国互联网贷款的发展模式较为繁杂多元,大体可分为三种,即商业银行自营模式、助贷模式、联合贷款模式,风险主要集中在后两种模式。所谓“助贷”,通常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借助后者的客户、大数据优势,加大客户“引流”、优化风险管理。所谓“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在双方都具有放贷资质的前提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互联网贷款。

同时,不可否认,互联网贷款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互联网贷款借助科技手段,实现了贷款线上审批、即时到账,大幅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通过整合、挖掘大数据的信用价值,互联网贷款拓展了普惠金融的服务边界,让原本无法满足传统授信门槛的长尾客户获得了融资。尤其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互联网贷款有助于纾困市场主体、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优化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问题,在于风险管理缺乏自主性。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部分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凡是对方推荐来的客户照单全收,丧失了风险管理的自主权。一旦合作机构出现问题,大量贷款便无法按时收回,这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也抬升了整体的信用风险。

对此,要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压实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尤其是那些采用助贷模式、联合贷款模式的中小银行,必须坚持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不可将生命线交给旁人。贷款发放前,对于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商业银行要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防止风险管理“空心化”。贷款发放时,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要强化贷款用途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题中应有之义。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问题,如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商业银行要及时限制或拒绝与其合作。此外,要切实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业银行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如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不可误导甚至诱骗消费者。

此外,还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严堵互联网贷款管理漏洞,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开正门、堵偏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道路,打造契合客户需求的互联网贷款产品,从而优化信贷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效率,让互联网贷款在规范的轨道上发挥更大效用。(郭子源)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