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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贷款利息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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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小贷等民间借贷利息过高怎么办?看玖富金融、悟空理财

王和胜与北京恒元信业民间借贷纠纷案【实务点评】

借款人在网贷、小贷等民间借贷中,所有任何以砍头息、收服务费等名义扣掉的资金,通通不算借款。

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一律以收到的款项为准(保留额外支付费用的单据或凭证),全部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法院一律不支持。

摘自:(2020)京03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一、玖富公司设立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事实及相关借款、还款、催款流程。

网站www.9fk.系玖富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名称变更为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名称变更为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

出借人可登录上述平台,与玖富公司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的投资金额、理财服务计划类型、预期年化收益率、玖富公司收取账户管理费、预期收益达成服务费、贷后信用管理费等。同时约定,出借人在参与玖富公司提供的理财服务计划时,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接受玖富公司为其推荐的债务人,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玖富公司代出借人签署确认或生成相应的融资文件,出借人受其本人或玖富公司签署确认的融资文件条款的约束,自出借人将投资款划付至债务人账户时,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出借人可选择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在债务人逾期第31个自然日起进行债务人回款风险共担,即出借人把对债务人逾息本息或融资金额、回购溢价款或其他资金收益的追讨、受偿等全部权利无偿转让给玖富公司,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向出借人垫付债务人逾期本金或融资金额。为维护各债权人权利,如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以上,或债务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同意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玖富公司,由玖富公司统一向债务人追索。

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通过玖富公司在当地的合作方门店签订《借款协议》,玖富公司基于出借人授权,通过平台自动进行系统匹配,借款人可匹配多名出借人。每位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各不相同,总金额为《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匹配后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呈现多对多的态式。

《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人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玖富公司签署的《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贷前咨询服务费和贷后信用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协议附件一列明的借款人专用账户。协议如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因此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出借人授权玖富公司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借款人应向玖富公司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自逾期之日直至还款之日,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时,除非出借人或玖富公司另有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偿还项目的先后顺序为: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累计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优先偿还顺序在先的项目;同一应偿还项目中,优先偿还期限在先的款项。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玖富公司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和催收费用(如有)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借款人同意新债权人可以授权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代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催收、诉讼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同时与玖富公司签订《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小微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申请成为玖富互联网的会员,玖富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借款人持续提供小微金融服务。借款人委托玖富公司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提供小微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小微信用评估服务、小微资金对接服务、小微信用管理服务。对于玖富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小微金融服务,借款人同意在获得资金提供的当日向玖富公司支付贷前咨询服务费与贷后信用管理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授权玖富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扣。

出借人、借款人均通过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更名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公司)注册支付账号,并与自己的银行账号关联。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款项扣划均通过该支付账户进行。

还款时,借款人将到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至其银行账户内,富友公司根据平台指令,按期将借款人账户里的资金按《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数额划拨至出借人的支付账号,借款人完成当期应偿还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则玖富公司就会利用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代借款人偿还给出借人。

二、本案当事人对玖富公司与王和胜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争议及举证情况。

恒元信业公司称:王和胜于2015年与玖富公司在浙江当地的一家合作公司取得联系,该合作公司将王和胜的借款资质证明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玖富公司;同时,王和胜在线下签署了贷款申请表,还在王和胜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申明书、温馨提示函上签字;另外,王和胜还在当地合作公司上网,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专有账户协议》《小微金融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协议》,并通过网上申请注册专有账户,授权富友公司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

王和胜则称:其于2015年6月17日将签有其姓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案外人夏某公司的业务员,并未签署其他文件,也没办理过网上签约或授权。

审理中,恒元信业公司提交了带有“王和胜”签名的《玖富微金融贷款申请表》《温馨提示函》、王和胜身份证、银行卡、《借款人申明书》等五份文件的复印件。恒元信业公司称由于合作公司仅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上传,未及时将材料的原件提交恒元信业公司,故无法向本院提交原件。王和胜对上述复印件均不认可。

恒元信业公司还提交了照片若干张,包括:王和胜在电脑边手按鼠标的照片;王和胜手拿2015年6月29日的《钱江晚报》与夏某站在一起的照片;电脑屏幕照片,屏幕上为一页面,显示申请单号为1249507,“合同名称”为《借款协议》《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协议》《客户权益》,且注明“XX成功”的电脑屏幕照片。恒元信业公司以此证明王和胜办理了网上签约和注册。王和胜认可上述照片中确为其本人和夏某,但称照片是业务员让其坐在电脑边上摆拍的,业务员没有说明摆拍的原因,其也不知道电脑上显示的内容。

恒元信业公司还提交了王和胜户口簿复印件,王和胜名下房产的所有权证复印件,王和胜为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王和胜为业主的“兰溪市家喻副食品商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恒元信业公司以此证明王和胜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交了上述资信材料。王和胜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另外,恒元信业公司提交的王和胜与玖富公司所签《借款协议》《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复印件载明,出借人于2015年7月1日向王和胜账户共出借76436.15元,从中扣除贷前咨询服务费21085.62元及贷后信用管理费5350.53元,王和胜应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36期。《借款协议》的其他内容与前文“玖富公司设立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事实及相关借款、还款、催款流程”所述《借款协议》内容一致。

三、恒元信业公司与玖富公司的债权转移情况。

2015年11月10日,玖富公司与恒元信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恒元信业公司按照《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和《借款协议》的约定,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时,同意按照玖富公司的指示无偿受让出借人通过玖富平台投资形式的逾期债权,并承诺愿意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前述债务。恒元信业公司无偿受让出借人通过玖富平台投资形式的逾期债权并对逾期借款人实施债权追讨程序后,恒元信业公司按照追讨回款金额扣除催收费用后金额的1%收取服务费,并直接在回款金额中扣除。扣除催收费用后的回款金额,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当玖富公司以其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垫付该笔逾期债权时,由恒元信业公司直接或通过玖富公司间接划至玖富公司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中;当玖富公司未以其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垫付该笔逾期债权时,由恒元信业公司直接或通过玖富公司间接划至出借人玖富平台的账户。

恒元信业公司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显示其向王和胜通知,依据出借人与玖富公司的《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出借人将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恒元信业公司。

四、恒元信业公司主张的《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经查,恒元信业公司称在玖富公司向王和胜出借款项时扣除了贷前咨询服务费21085.62元及贷后信用管理费5350.53元,实际进入王和胜账户的款项的金额为5万元,时间为2015年7月3日。恒元信业公司提交了还款计划表及台账,显示王和胜分别于2015年8月1日、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1日、2015年11月3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2月1日还款7次,除2015年11月3日还款2855.69元以外,每次还款均为2678.89元。2016年5月8日,王和胜又还款500元,此后未再还款。王和胜不认可还款计划表及台账,但称夏某通过富友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向其打款5万元,其已经分期将欠付夏某的款项全部还清。另外,王和胜在申请再审阶段调取了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显示的资金流转情况与恒元信业公司提交的台账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和胜偿还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三万五千一百八十一元七角六分。二、被告王和胜偿还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一审法院根据《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24日之前的事实,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在实施本次借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网贷风险及不规范之处属于整改范畴,对整改期间的纠纷,应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予以调整,故而对本案按照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王和胜否认其通过玖富公司借款,且提出恒元信业公司伪造证据,所提交的《玖富微金融贷款申请表》的签署日期为2016年,前后证据相互矛盾,本案涉诉借款非其本人所借。但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王和胜承认其曾于2015年向“夏某”的公司借款,且收到了富友公司转款的5万元。此外,恒元信业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表及台账,证实王和胜部分还款的记录,而王和胜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亦显示,资金的流转情况与恒元信业公司提交的台账一致,王和胜也认可相关还款情况,并且截至目前并没有其他人向王和胜主张相关债权。因此,单凭上述贷款申请表签署日期与其他证据不相符这一点,并不足以说明本案涉诉借款非王和胜所借。在王和胜没有进一步提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王和胜通过玖富公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实施了借贷行为。

再次,根据现已查明的玖富公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开展业务的模式等事实,出借人与玖富公司签订的《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出现逾期或恶意欠费后,出借人同意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玖富公司。在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也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约定。本案中,王和胜逾期未还款后,该债权由出借人转让给了玖富公司。在玖富公司承诺承担部分债务人回款风险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发生于网络贷款整改期间,故玖富公司有权受让出借人基于《借款协议》对王和胜享有的合法债权。后玖富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恒元信业公司,并约定恒元信业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享有《借款协议》等融资文件项下约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基于此,本院亦确认恒元信业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因《借款协议》形成且经一审法院依法调整后确定的合法债权。恒元信业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王和胜主张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王和胜主张曾根据“夏某”的指示向案外人转账以偿还借款,但其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未予采信,故对王和胜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和胜与案外人之间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对王和胜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作出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

四、恒元信业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按借款实际发生情况、《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判定。对借款的本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借款本金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本案中,到达王和胜账户中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故应当以5万元为借款本金,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7月3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息费,一审法院在认定玖富公司作为服务中介可以收取部分服务费的基础上,确定服务费用及贷款利息的收取总额不应超过年利率24%。而在本案中对借款人设定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及利息数额,核定在借款期限36个月内,其应当支付的息费总额超过了年利率24%,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

借款人在本案中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和相关的息费,对借款人已偿还的款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先抵扣息费后支付本金的顺序予以抵充。据此,截止2016年5月9日王和胜尚欠借款本金35181.76元,上述欠付本金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仍按年息24%计收。

你要我利息,我要你本金!玖富暴雷早已注定,仅剩的6家网贷咋活

近日关于网贷的消息又一次火遍了全国!主要有三个消息:

一、兰州某高校的两名大三学生在酒店自杀,孩子去世前频繁撒谎要钱,父亲也收到了催债信息,而这两个孩子很可能是被套路贷套住了无法自拔,觉得愧对父母自杀。花季的年龄,被网贷坑害了宝贵的生命,而这起案件并不是唯一,此前还有很多年轻人因为网贷失去了生命。

二、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宣告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压降到6家,而在最高峰的时候,全国的网贷机构超过5000家,再加上那些隐匿的套路贷机构,恐怕不下5万家。

三、作为仅剩的6家还在运营的网贷平台,玖富旗下产品逾期,近期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发现玖富旗下的悟空理财、玖富钱包出现逾期兑付的情况,原本在8月就该兑付的资金至今没有拿到,而玖富目前的待还款金额超过300亿,涉及到34万出借人,更为可气的是玖富平台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回款方案。

曾经互联网金融、P2P是一个极度火热的名词,在暴利诱惑下,只要有点资金的企业就投身到网贷,而监管的缺失却使得网贷野蛮发展,原本指望P2P成为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但却成为影响社会安定、扰乱金融秩序的大麻烦,发展到后来,变成了借款人、网贷平台、出借人三者之间纷纷上演“你要我本金、我要你利息”的大戏。

而其中最核心的原因就源自网贷平台的贪婪,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网贷平台自身已经违法,有的网贷平台甚至连运营资格都不具备。

在贷款利率方面,远远超出国家法律规定上限,年化利率动辄50%以上,有的高达100%,甚至1500%;在贷款发放方面,网贷平台普遍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随意收取各种费用,砍头息随处可见;在客户选择方面,只要借款人敢借,网贷平台就敢放款;在贷款催收方面,暴力催收就是标配,当然网贷平台因为自身不合法,也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催收。

网贷具备以上种种特点,就意味着这个行业注定要消亡。试问有多少人、多少生意能够承受得起100%利率的贷款?网贷逾期率注定奇高;试问完全不顾客户资质的情况下,有多少人会去钻网贷的空子呢?于是撸贷族出现了;试问网贷平台怎敢在阴阳合同下开展合法催收?借款人在逾期后根本就无所谓;试问暴力催收能有多少效果?一旦借款人遭受爆通讯录,那就产生了免疫,直接拒绝还款。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第一拨的人吃到了肉,第二拨人喝到了汤,最后一拨人那就要放自己的血,发展的后来,撸贷族掌握了窍门,甚至有网贷催收人员变为内鬼,转身成为撸贷一族,因为他们甚至其中的套路,平台的催收方法实在有限,毫无效果,那些被网贷套路的借款人也渐渐蔑视网贷催收。这就发展成了第一个循环,网贷平台想要借款人的利息,而借款人却要网贷平台的本金。

随着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网贷平台的不良率大幅攀升,而借出去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出借人的投入,一旦收不回贷款,自然无法兑付出借人,可是网贷平台的管理者并没有吃亏,他们领着高工资,一旦平台要倒了,无非就是无法兑付出借人的资金嘛。这就发展成了第二个循环,出借人想要平台的利息,平台却要出借人的本金。

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的网贷平台暴雷的事件,而这些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目前仅剩的6家网贷平台中,玖富已经出事,剩余5个平台的出借人,你们还能睡得着吗?

贷3万收9000保费 玖富万卡借保险增信变身高利贷!

万卡的科技能力着实可圈可点。但在增信助贷模式中,玖富万卡利用贷款保证保险包装的综合息费实在太高。

撰文陈大柴

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在增信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为资金方发放的贷款购买保险等增信服务,以防贷款逾期风险。增信服务既能为用户提供更多借款机会,又可以保障资金安全。但这种增信模式在玖富万卡身上发生了变种。

头部助贷平台玖富万卡近日因搭售保险问题被用户疯狂“控诉”。「消费金融频道」从借款人朱女士那里得知,其去年9月份在玖富万卡上借款31000元,被收取保险费用9080元,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合计为40080元。值得注意的是,朱女士的借款利息2080.74元,远低于其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显示,朱女士“被”购买的是中国人民保险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是朱女士,被保人是放款方石嘴山银行,保险金额为借款本息42160.74元。朱女士称,在申请贷款时并没留意到关于购买保险的提示。

在借款人投诉玖富万卡搭售保险、贷款利息过高等问题后,玖富万卡称平台仅为导流A,对接金融机构,账单综合息费未超过年化36%,符合相关规定。事实上,玖富万卡包含增信保险费用在内综合息费已超36%。

在朱女士的贷款明细中,实际到账金额31000元,贷款期数12期,每期还款3512.49元。如果按照IRR口径计算,朱女士的这笔贷款实际年化高达60%,远超监管规定的利率红线。不满利率和保费,朱女士向玖富万卡提出退保费的诉求,而玖富万卡工作人员表示必须一次性还清剩余本息才能退一半保费。

虽然此前监管仅整顿现金贷捆绑意外险,没对信用保证保险之类的增信保险作出限定,但监管明确规定了险企不得承保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的现金贷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部门助贷平台搭售的保险在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平台把利息和手续费转化成保险的形式能规避36%的红线,从而使得平台利率看起来更加合规。此外,助贷平台还能通过搭售保险获得保费返佣,返佣比例甚至高达保额的90%以上。

在借款人指出的诸多问题中,玖富万卡更像是在利用信用保证保险的增信功能包装不合规的贷款利息。除了朱女士,许先生2019年8月在玖富万卡上借款7800元,实际到账只有5000元,平台直接扣了2800元的保费。许先生的这笔贷款分24期还,每期需还款358.13元。其实际年化利率也超出法律规定。

玖富万卡是美股上市公司玖富数科旗下的助贷品牌。玖富数科集团旗下有十多家独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拥有数字科技、数字账户、数字普惠、数字财富、数字国际五大业务板块,每个业务板下面都有相关产品品牌。其中包括玖富科技、谛易科技、玖富普惠、玖富钱包、玖富万卡、万卡商城等。

在以玖富万卡为代表的子品牌的合力下,玖富数科的盈利能力保持了较为稳定的水平。玖富2019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受到贷款撮合服务收入和贷后管理服务收入产生的营收增长的推动,第三季度总营收达到17.055亿元,同比增长80.5%。

玖富称业绩增长得益于科技赋能战略的推进。机构对玖富平台的信贷额度从2019年6月30日的700亿元增长至三季度末的超过900亿元,机构资金的增长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玖富在用户流量、场景和风控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得到了越来越多持牌机构的认可。

用户流量是银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等发展现金贷业务的重要支撑,也是持牌机构核定助贷平台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用户数量方面,截至2019年9月30日,玖富注册用户数量为9570万,同比增加了47.2%。

另外,玖富也自建了风险防控体系。玖富的风险系统分为“火眼分”和“彩虹评级”,其中“火眼分”是玖富万卡推出的个人信用指标,能量化评定用户信用风险,对用户进行风险定价。“彩虹评级”将用户分成“红橙黄绿蓝靛紫”七个等级,不同的位置对应不同的分期额度、逾期可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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