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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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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也有潜规则?融资搭售保险为何屡禁不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提出,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

其实,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服务过程“强制捆绑搭售保险”这一行为早已明令禁止。不过,从近年来公开的处罚决定来看,存在搭售行为的不仅有第三方保险公司,也有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身影。

银行强搭保险的重要原因是,销售保险能够给银行带来持续又稳定的手续费收入。这样既不愁稳定客户群体,又没有净值波动压力的业务,对银行来说稳赚不赔。

从业务模式来看,银行的业务人员有推动保险销售的动力,特别是在业绩压力较大的时候,自然会变相向有求于银行的贷款客户搭售保险,甚至存在通过保险业务带来的收入弥补贷款业务贡献不足的情况。此外,部分领域贷款资源紧张,放款贷款排队时间长,商业银行为了让有限的信贷资源创造更多的收益,自然催生出各种“搭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甚至在一些地方,搭售保险属于银行和贷款客户默认的潜规则,大家各取所需、心照不宣。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也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想法。搭售既解决了产品销售难题,又拓展了业务渠道,还获得了客户资源,可谓一举多得。特别是银行系背景的保险公司,搭车销售的行为更是屡禁不止。

从搭售的品种来看,不少商业银行选择了意外险和信用保证保险。搭售意外险之后,商业银行会将自身设置为受益人,如果借款人出现失去支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这份保险便起到了风险分担的作用。信用保证保险,则是由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由保险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

商业银行向客户搭售这两类保险,实际上是变相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融资业务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银行在风险识别与管控方面需要采取与信贷产品相适应的手段,借保险公司渠道转嫁风险显然不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业绩压力还是利益驱动,抑或是责任转嫁,看似具有合理性,实际上都暴露出商业银行在业绩考核、任务分配、营销推介上的合理性、规范性还有待提高。从小处看,个别银行网点因为地理位置、客户基数等先天因素,并不能做到所有业务“十项全能”,总部在考核这些机构时应尽量避免“一刀切”,防止部分网点出现“搭售”行为。从大处看,商业银行凭借信用中介的职能定位,获得了储户存款,同时提供贷款服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此外,从监管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融资搭售保险和理财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对企业的融资服务过程中,在个人房贷、消费贷的审批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现象。甚至有的企业和个人拿到手的贷款还未使用,就先买了保险或理财。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监控相关贷款的流向,对于搭售保险和理财的行为保持常态化监管,这样才能既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又保护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于泳

监制:刘志奇

编辑:张烁

论人身保险保单贷款的利弊

关键词:保单贷款,逾期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保单永久失效,退保

保单贷款的性质

保单贷款是专指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核定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短期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如果6个月内未归还借款本金,则利息将滚入本金一并作为新借款的本金,以此累计类推。如果借款本金加利息已超过了保单现金价值,则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收益和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再享有,在保单效力中止2年内可以还清借款本息复效,如果超过了2年,则保单永久性失效,只能作退保处理。而借款本息则不停的计算,最终结果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但失去保单保障和收益,反而倒欠保险公司一大笔借款本息。

保单贷款可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应急

保单贷款对于投保人来说,唯一有利的是在投保人在短期内急需一点资金应急,又找不到其他途径筹款的情况下,可以短期内解决投保人的资金需求。

实践中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混淆处理

1.保险公司将保单贷款的相关条款已写入其格式保险条款,且在申请借款时,也会让投保人签署相应的免责文件和格式文件,投保人在没有保险人专门的解释说明下,很难注意条款的法律后果。

2.“保单贷款”只是保险销售的一个噱头,投保人应充分理解贷款的后果,比如案例中,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叫美满一生的年金分红型保险,每年交保费12万,交费年限5年,一共60万保费全部交清。李某经营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听保险销售员说可以用保单贷款,于是用保单贷款了25万,贷款未还,后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中止,李某在2年内仍未还款,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永久失效,这时李某才发现利息计入本金,借款本金不断提高,当保险公司认为借款金额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时,就会将保单中止,2年后永久失效,这时就只能退保处理。李某所交保费经过10多年后,扣减贷款本息,拿回来不到3万,光本金损失一半多,更别说几十万存入银行可能产生的利息收益。

3.很多保险消费者询问,如果把钱交了保费,急用钱怎么办?销售人员会以保单贷款的方式来解答投保人的疑问。所以在投保时知道保单可以贷款,但并没有进一步的了解保单贷款的细节和后果。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合同,再加上一个贷款合同,恐怕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没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

4.保单贷款的金额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表上的50%-80%,贷款期限为6个月,是一种非常短期的贷款。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归还利息,则利息计入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依次累计。

5.当贷款本息金额滚到超过了保险公司认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保险公司将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所有的分红、年金、复利等所有收益停止不计算了,只计算保单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保单收益没有了,保障没有了,但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断增长。

6.保单效力中止后复效时间为2年,在这年时间内还未还清贷款本息,保单效力失效,失效后的保单只有一条路,退保,这时就会发现能退回的金额很少,贷款本息很高。

“保单贷款”弊大于利,避免用保单贷款,选择更有保障的贷款途径

1.保单贷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均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一是不能改动,其二是签名时没有细看,但只要签名了就视为对合同的认可,格式条款就会产生约束力和效力。

2.贷款的途径很多,不要选择将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混在一起,捆绑在一起的贷款途径,比如前述的李某如果选择小额贷公司,即使还不上款最多也是列为被执行人,但保单项下的收益还有,可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者偿还部分债务。

理财险特别是大额理财险须理性

1.想以小金额撬动大额保单的打住,消费者在推销员以“保单养保单”的鼓动下,很容易飘起来。保单养保单其实就是保单贷款的另一种说法。他们会说投保人只需要交第一年保费,第二年保费就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形式,用保单贷出的款来交第二年的保费,以此类推,就可以用很小的资金撬动一个大额的保单。

2.保单养保单其实是一种推销的噱头,在保单贷款下衍生出的一种说法,又回到保单贷款的实质问题,保单能申请的贷款金额小,投保人还是要自筹很大部分保费,同样会遇到还不上款保单中止、失效问题。

3.如果投保人的资金本身并不太充足,或者不能保证在每一个交费期都能按时交费,就没必要购买理财性保险,特别是大额理财性保险。

4.保险的首先目的是保障,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可以配置,而对于理财性保险,收益远不如销售时的承诺,交费期限长容易发生变故,即使交完全部保费,保单贷款不小心就会将保单失效等多种风险。

保险理财与其他投资理财的对比

1.保险理财险VS买房:没有可比性,完全比不上房子安全、保值、增值。

2.保险理财险VS股票: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股票有涨有跌,可以自由取现,亏得心服口服保费不能自由取现,只能通过保单贷款,退保损失大半,亏得憋屈。

3.保险理财险VS银行定存:银行的存款利息看起来不高,但把交保费的钱定期存银行,最后获得的利息是可观的,存款可以自由取现,不用担心本金损失保费不能自由取现,退保本金损失大半,更别说利息。

结语:保险性保,重在于保障,如果有宽裕的资金,想投资保险理财,一定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多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

作者:胡廷梅律师,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诱导“保单贷款”买新保险、现金还款不记账…险企“保单质押贷款”纠纷多

谈及贷款,人们通常想到的是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信用卡、“花呗”、“白条”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保单质押贷款”成为一些投保人解燃眉之急的选择。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可用来保单质押贷款,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本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寿险公司保户质押贷款金额较去年末有不同程度上涨。截至2022年6月底,中国人寿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2454.6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3.92%;同期,中国太保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686.77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2.58%;新华保险保户质押贷款金额为422.29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近3.5%。

随着“保单质押贷款”数量增多,此类贷款引发的纠纷也日益显现。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包括北京金融法院,一些其他省市法院及地方银保监监管机构等纷纷发布提示或建议,提示注意风险。

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部分人身险保单因为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将所持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

依据2016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例如一份现金价值10万元的保单,理论上最高可以贷款8万元。

根据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规定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应该说“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融资”属性并不鲜明。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现金价值”提供的服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保人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通常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销售人员以“盘活现金流可购买高额理财产品”“贷款利率低”“无风险”等话术营销人身险产品,作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量是否需要保单质押贷款。一方面,保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投保人应结合当前利率水平自行判断,保单贷款成本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不能将保单贷款当作“无本万利”的“资金周转神器”。

另一方面,人身险保单是长期缴费产品,保单质押贷款只是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短期释放现金流。投保人要综合考虑现金流是否稳定充足,切不可错配期限,否则可能面临既要还贷款又要交保费的窘境。

北京金融法院:“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从数据来看,平均每一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3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白皮书中提醒,经过对案件梳理发现“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四大问题。问题一是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这给贷款人造成很大困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例如,在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交相关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而未能对还款注销情况予以清晰反映。

问题二是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针对现金还款等没有明确记录。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现金与非现金还款方式。例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可以现金方式还款,但保险公司仅提供《业务系统非现金收费日清单》、刷卡凭条3张、客户联络系统截屏以证明保单质押人仅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借款利息,并未涵盖针对所有还款方式的记录。

三是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甚至有些公司没有到期还款短信。如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仅以短信方式进行催收,且并未明确列明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由此可能造成财务收益风险,造成呆坏账的产生。

在某人身险公司的官微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该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要求贷款人注意“公司无到期还款提醒,建议贷款时就算好还息日,设几个提醒,以免超期。”

四是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从现有实践做法看,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收取投保人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北京金融法院建议,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流程,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提高对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后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保单质押贷款催收中明确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催款内容;完善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管理,确保对客户多种还款方式记录的完整性。

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较为灵活,应当根据保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情形,将客户多种还款情形及时全面地记录在案,防止出现客户与保险公司因是否还款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有条件的可以在还款处设立相关监控录像设备。

银保监会曾专项治理“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问题

2021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其中提到,“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法院曝光典型案例:诱骗老年人可获高额利息贷款到账后即转走被挥霍一空

今年10月,西安中院曝光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年逾七旬的黄女士,被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忽悠”,声称其为公司养老保险VIP客户,可参与该公司与银行开展的一个保单质押保险优惠活动,可赠送小礼品并可以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

李某某利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接近并取得老年保险客户的信任,诱骗老年人以个人保单担保借款,谎称将钱款存入虚拟的“万能账户”可获取高额利息,但实际上贷款8万元到账后即将钱款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直到被出借方找上门所要还款,黄女士才知道上当了。

霍女士报警后,警方查明李某某等8人已经诈骗4位年龄在70岁以上老人,诈骗金额4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7名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判罚。

西安中院的法官提醒,老年人不要贪图小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和重要证件交给其他人,更不要让他人脱离视线在自己手机上直接操作,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被曝光案例: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

在“代理退保”黑产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出现一种新型的“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骗局。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诱导保单持有人声称能帮其全额退保,随后利用保单贷款套取资金,谎称是第一笔退保金,骗取消费者信任,进而再收取所谓“代理退保手续费”后立即失联。这样的诈骗行为下,消费者非但拿不到退保金,事后还要自己偿还保单贷款。

广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详细揭示了“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的基本特征;山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防范不法人员诱导投保人保单贷款、部分领取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黑龙江监管局发布了谨慎办理保单贷款、警惕“高收益”骗局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蔺丽爽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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