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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变更公积金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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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婚姻变更”后公积金贷款怎么办?高峰期如何尽快提取公积金?

最近很多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都咨询小编说:“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感觉“婚姻关系”这一因素非常重要,如果出现“婚姻关系变更”的情况后应该怎么办呢?”

不要着急,咱们看看下面的问答,大家应该就能略知一二了!

王先生

“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婚后如何添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离婚后主借款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如何办理婚姻状态变更?”

市公积金中心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中出现的婚姻变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贷款发放前出现的婚姻变更。

①结婚:由借款人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贷款受托银行变更贷款申请资料中的婚姻状况即可。如果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则不能继续申请贷款。

②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变更,并签署单身承诺。

(二)在贷款发放后出现的婚姻变更。

①结婚:借款人及配偶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大厅进行婚姻变更。

②离婚:除携带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产、贷款均归主借款人本人所有)到中心大厅办理。

新年伊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迎来了年度提取高峰。市本级业务大厅、城北业务网点、交通银行网点和青海银行网点均出现排长队等候办理提取现象,因提取业务量过大,导致各银行结算系统出现“任务序列排满”情况。据统计,2018年首月中心共办理提取业务18748笔,提取金额超2.34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5%和38%,其中,线上办理11722笔,提取金额4320万元,线上业务已占提取业务量的62.5%。

为保证了提取高峰期业务办理正常开展,确保办事职工称心满意,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错峰办理或网上办理。

建议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联网+公积金”综合服务系统已于2017年10月9日正式上线运行,您可以登陆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办理,或通过手机移动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和下载手机APP的途径进行办理。

以上渠道可足不出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且支持“7*24小时”全天候业务申请。

不着急用钱的缴存职工可晚些来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少办理业务的职工对于“1年可提取1次公积金”的理解有误区。他们有的人认为,1年即是指自己上一次提取公积金过后的12个月过后。因此,造成了不少职工习惯在年初扎堆提取公积金。

其实,这“1年”并非指实打实的12个月,而是指每一年度。“所以,一些职工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不着急用钱的职工也大可不必在业务量最大的时期扎堆办理,春节过后办理就会轻松许多。”

监制刘昌瑛、郑嵘

责编刘幸海

编辑寇荣

来源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离婚变更后的借款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

市民陈女士:我和前夫离婚前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产权证上是我们两人的名字,法院判决该套住房归我所有,由我承担后续还贷义务,我需要办理哪些贷款变更手续?

答:

(一)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陈女士需要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后的借款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

(二)因离婚变更借款人、抵押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

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当事人身份证件;

4、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5、如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未明确贷款及贷款所购房屋归属,需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订贷款及贷款所购房屋归属的协议。如双方不能同时到场,需提供房屋及债务分割协议公证书。

(三)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贷款额度以公积金中心审核计算为准,如可贷款额度小于实际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需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四)办理地点:申请人需持上述材料到当初签订贷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申请变更借款人的,由办事处对拟变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申请变更抵押人的,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再持变更办结手续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执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来源:大连晚报

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你会得到什么。

我觉得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我心里,没有事情是解决不了的。

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厦门中院、湖南高院

来源:邢台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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