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反担保人

本文目录

什么是“反担保”?

啥叫“反担保”,不讲文绉绉的概念,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小穷向小富借款一万元,小富担心小穷到时候没钱还,于是要求小穷提供担保。因为我跟小穷关系好,小穷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保证人。我考虑了下,当你的保证人可以,但万一你真的没钱还,我帮你还了,那我不是坑死自己了,保守起见,你得给我书面写张条子,万一我帮你还了,到时候你得还我,我钱不能打水漂。(这里说的条子可以是“虚拟”的借条,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借条,其实内容的本质是反担保合同)

在这个例子中,我为小穷向小富提供的就是本担保,保证的是小富的债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小穷为了让我安心而向我提供的就是反担保,保证的是我的追偿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两类担保保证的内容和对象明显都不一样。

我国《担保法》第4条就规定了:“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同理,如果我觉得小穷为我提供的担保根本不可靠的话,我也可以要求小穷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来作为反担保。

比如说小穷可以叫他亲戚来向我保证,将来万一我替小穷还钱了,这个亲戚要愿意还我钱。这个亲戚提供的担保也叫反担保,也就是对我担保的担保,有点绕。

为什么这个亲戚不肯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可能是觉得风险太高了,因为小富追债时首先肯定是找小穷,其次才是找我,我帮忙还完钱后,也是要先找小穷,然后再找这个亲戚,这个亲戚处于的就是最后一个顺位

除了找亲戚向我提供反担保外外,小穷也可以把他的电动车压在我这里,这样我也会稍微减少顾虑一些,帮你提供本担保不亏,就算我帮你还款后你没有那么多钱还我,这电动车也可以直接抵扣一些钱。

综上所述,反担保就是为了降低本担保人的风险、减少本担保人的顾虑而产生的。

有人会问,既然你都愿意帮忙了,为什么小穷不直接向你借款呢?干嘛绕来绕去这么麻烦。额,可能是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现钱,也可能是因为我不想直接借钱给你,提供本担保只是承担潜在的风险而已,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还不一定,但是直接借钱给你,钱就真有可能收不回来

。还有人会问,既然小穷能向你直接提供反担保了,干嘛不自己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考虑一下现实情况,代入一下具体情景就知道了,

比如说小富跟我是生意伙伴,隔三差五就能见面,小富比较信任我,通过我来追债也比较方便;比如说小富不在本地住,小穷的小毛驴电动车就算质押给他,他也没地方保管;比如说小富是开轿车的人,根本不需要电动车,而且就算电动车能够变现,他也觉得麻烦。

懂了基本的原理,大家就可以发散思维啦,反担保万变不离其宗,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懂得透过现象看本质。现实中,小富可以是银行,我可以是担保公司,某企业想向银行申请借款,但是达不到银行的要求,比如说抵押物不合格,比如说个人资质不高之类的,

企业就会找到担保公司来帮忙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追偿权,降低风险,就会另外与企业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到时候企业还不起银行钱了,银行就会向担保公司追讨,担保公司被扣钱后,担保公司就会按照反担保合同来向企业追讨。

来源:憋不住偷偷说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济南5人往猪肉中注射“盐酸肾上腺素”被判刑!

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判:不准离婚!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案例+解析)

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法律对反担保人有何规定?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那么,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法律对反担保人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金钊律师解答:

适用于反担保人。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金钊律师解析: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硕士,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经济领域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领域纠纷。为人踏实可靠,执业经验丰富。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民法典担保问题3:什么是反担保?

大家好,我是洪侠,我们接着学习民法典!

我们知道,担保物权是在特定的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特定物的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这里的特定物一定得是债务人自己的吗?有没有可

能是第三人用这些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又如何来保证自己的物或者利益不受损失呢?这就产生了反担保的问题。民法典第387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条规定表明,反担保是发生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是要用自己设定担保物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替债务人还债的。第三人为了防范这种损失,非常有必要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其他担保,也就是反担保。

我们知道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不是从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呢?或者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不是必然无效呢?对这些问题,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9条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表明:

第一,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也不免责。而是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内,仍然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反担保合同无效,参照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具体为:

1、担保人与反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2的责任;

2、反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担保人没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就是反担保,是在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要向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为反担保。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里的担保不仅仅是物权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这是一个保证担保的案例,这里即有反担保,又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承担的问题。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1、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50万元,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这是主合同关系

2、甲是A公司的老板,A公司是一家担保公司,上述这笔款项,甲和乙约定由A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3、乙是B公司的老板,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要求B公司提供反担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以上三份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50万元转账给乙。还款到期,乙不能还款,A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乙还款,随后A公司起诉乙和B公司,要求乙偿还借款,B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针对A公司的起诉,乙和B公司的抗辩是:

甲和A公司是关联关系,涉嫌套路贷。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与A公司类似的合作,在法院有多起案件。而且甲的出借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最后认定甲和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也就是主合同无效。

我们往下分析,

1、借款合同无效,即主合同无效,A公司对甲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因为A公司和甲是关联关系,A公司作为保证人是有过错的。

根据上次课讲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也就是说,A公司只应该承担1/3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7万左右,但是A公司是偿还了50万,履行了100%的偿还责任,对这一点,B公司不同意。最后法院判定:

1、乙应该偿还A公司已经代乙偿还的50万元;

2、B公司在乙偿还的范围内,对其1/3的份额,也就是17万元左右承担责任。

这就是反担保以及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怎样分配责任的问题: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1/2的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100%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1/3以下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反担保人仍要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好,下次课我们讲担保的范围,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