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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高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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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高利贷也违法!借高利贷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生活中,不少人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此时一般的人都会通过向他人借款,或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获得短期资金,但是有时他人会以各种理由回绝。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门槛过高,导致很多人不能通过借贷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向他人借高利贷,那么,私人私自借高利贷犯法吗?

一、私人私自借高利贷犯法吗?不管是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借高利贷的人,都不犯法的,如果用暴力手段追要高利贷那就违法了。

但是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要求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这种放高利贷,以后再缺钱也不能向他们借,如果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的,那就不好办了。

二、借高利贷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1、迟延还款

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提前还款

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

而高利贷作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借贷行为,借款人承担的是偿还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也就是同期银行四倍范围内的利息的责任。

三、为什么高利贷是违法的?放高利贷是违法的。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还要严厉打击。

虽然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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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万、还十万”?非法高利贷当休矣

来源:光明日报

“借一万、还十万”?非法高利贷当休矣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非法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

●概述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近年来,不法之徒引诱部分消费观念不正确的大学生高利借贷,使得“校园贷”成为校园中的顽疾。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冲击正常的金融、社会秩序。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八十条)

●专家说法

李丹(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效打击高利贷,需要刑民结合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翻倍催讨债务,使小钱最终变成永远还不完的巨额债务。更甚者,地下钱庄、“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际规避金融监管或进行制度套利。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民间借贷,涉众广泛,环节复杂,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治理的难度。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意味着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乱象丛生的高利贷明确说“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相应做了调整。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司法实践中,在《新规》出来之前的出借及借款规矩是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各地法院没有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从《新规》的文义解读来看,出借人受领并占有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主张要求返还此前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新规》同时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受高额利润驱使,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恶涉黑犯罪案件中不乏高利贷的影子。有效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需要刑民结合,刑事手段的运用充分体现法律层面治理的决心。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广东佛山:以租赁房屋为名行高利借贷之实 法院判决认定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以租赁房屋为名行借贷之实,虚构的租赁合同效力被判无效。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认定“租客”朱某以租赁房屋为名行借贷之实,双方并无租赁合意,遂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

2020年1月13日,梁氏夫妇与朱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租给朱某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135.22平方米,租期7年,租金共8万元。其后,朱某一次性支付了8万元。2021年4月,朱某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梁氏夫妇退还剩余租金65720元,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9716元,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

梁氏夫妇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020年,二人因资金问题,向某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不久后,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朱某联系上二人,拟以“租赁贷”的方式向二人出借8万元。借款当日,朱某收取了“砍头息”,实际仅出借61500元。此后,朱某并未入住或转租,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另外,梁氏夫妇按照朱某的指示,每月代替许某支付2500元“租金”作为还款,目前已还款24500元。

庭审中,朱某称其从事二手房转租业务,低价承租高价转租赚取差价,涉案房屋已转租给案外人许某居住使用。

南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朱某称已将房屋转租给许某居住,但其从未到过涉案房屋,也不清楚许某是否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且未向许某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投资公司”等字样,朱某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涉案房屋一直由梁氏夫妇居住、每月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并未达成租赁房屋的合意,涉案租赁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法院遂判决驳回朱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公司、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赚取高额利息,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如利用多个微信账号扮演“承租人”“次承租人”等角色,虚构追讨租金、水电费“聊天场景”,具有极强隐蔽性。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实际租赁情况、租赁合意、租金是否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水电费支付情况、证据证明力等,依法进行判决。若双方并无租赁合意,系以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租赁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林倩君颜晓琪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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