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 还款时年化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
今年5月份,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道: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二者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实际利率高达38.74%
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减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月×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警惕
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作审查认定,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以融资租赁名义发放汽车抵押贷款合规?这个省金融监管方发声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8月12日,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表示,近期,该局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已“涉嫌违规”。
在本次风险提示中,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做出的该认定,是基于6月9日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列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条“负面清单”。同时,《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亦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据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在来电、来函中所反映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情况,已“涉嫌违规开展业务”。
根据反映,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还发现,“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化条款;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完结时怠于或拒绝履行车辆解押义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给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局特别提示承租人,“签订相关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此外“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被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强调。
事实上,目前关于汽车消费分期的宣传、服务及其背后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有违监管及法理的规定,市场上存有争议。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本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风险提示,是《暂行办法》颁布后,融资租赁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首次“发声”和认定。
法理方面,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过一起“究竟是租还是买”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有消费者状告某汽车消费分期平台存在欺诈,而已拥有融资租赁牌照的该平台则反诉消费者违约。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品详情介绍处注明该平台“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消费者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的业务模式,并不存在平台故意隐瞒、欺诈的情形。平台与消费者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法院驳回了消费者“退1赔3”的诉求,同时要求该名消费者支付车辆剩余租金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方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这台由消费者分期“购置”的车辆,已经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在为其提供汽车消费分期服务的平台名下。该平台的辩词中也提到“公司支付了车辆全款”。即在本案例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业者。这一点不同于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基于《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做出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已“涉嫌违规”的认定情形。
据记者了解,市面上多数新车及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目前背后都是依托于由各地方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经营。消费者在签约时,通常会面对《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但不论何种形式下,按照合同或协议,分期“购买”的汽车实质上是一种“租赁物”。
“说到底,这辆车被抵押了”,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虽然车辆归消费者使用,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还款违约有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直接‘拖走’的情况”。毕研广同时也建议,司法之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复杂,涉及金融,消费者应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编辑王进雨校对薛京宁
汽车抵押贷款手续流程及条件,看完以后完美避坑
现在很多人都有汽车,在关键时候可以用于抵押贷款,获得大额资金,那么全款车抵押贷款怎么申请呢?申请条件是什么呢?需要什么申请资料?接下来金炬典当行的七七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一、全款汽车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1、年龄18周岁到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信用状况良好,有固定职业或企业经营正常,有可预见的还款来源;
3、有明确的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合理、合法;
4、有本地户口,外地户口需要在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5、借款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且非车辆改装、二手车修理及车贷行业从业人员;
6、车辆牌照是本地牌照,车辆无发生过重大事故;
7、车辆在5年以内,车型可以是轿车或商务车;
8、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备用钥匙等齐全;
9、购车3个月以上,无劳改、劳教、刑满释放犯罪记录人员等。
二、全款汽车抵押贷款资料
1、《二手车抵押借款申请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字迹清晰规范可辨);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3、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4、车辆登记证(原件);
5、车辆行驶证(年检期内,原件);
6、保险单(原件);
7、车辆照片;
8、借款人银行卡照片及账号;
9、近期个人银行征信;
10、紧急联系人电话。
三、全款汽车抵押贷款加分材料
1、房产证(用于证明资产情况);
2、如借款人为企业主: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可通过工商信息网核实相应信息)、近三月对公流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近三月水电账单;
3、常用银行卡流水(最近六个月);
4、收入证明;
5、近一年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6、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如有可一并提供);
7、水电煤、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的账单(最近两个月);
8、结婚证或离婚证。
虽说银行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利率是最低的,但由于贬值快、风险大的原因;银行一般不受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因此办理的最多的就是民间汽车金融公司和典当行了、汽车金融公司鱼龙混杂,很容易被私人公司所套路;办理时需要观察公司成立年限和是否正规,费用是否透明,是否存在砍头息。典当行的成立是极其严格的,是受金融局所监管的,安全靠谱,在成都、三亚、苏州、太原、金炬典当行就做得很不错,多年来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不管作何选择,一定要提前了该公司是否正规,千万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