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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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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数据集团下属公司与星展银行签署绿色贷款协议 助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本报记者李乔宇

近日,秦淮数据集团全资子公司怀来斯达盛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来斯达盛”)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中国”)签署了贷款协议,并成功完成了首笔贷款提取。贷款资金拟用于环首都·桑园云计算产业基地的绿色建筑、可持续能源和节能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在该贷款项目中,怀来斯达盛聘请星展银行作为绿色金融顾问协助制定了绿色贷款框架,确保贷款资金的发放及使用符合贷款市场协会(LMA)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PLMA)联合发布的《绿色贷款原则》(2021)。

环首都·桑园云计算产业基地由秦淮数据集团独立规划、投资、建设及运营,于2020年1月在张家口怀来正式开园。结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巨大需求和良好前景,秦淮数据集团深度布局秦淮数据“环首都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区”,以北京、河北、山西作为核心矩阵重点布局,为核心客户以及客户的广大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弹性拓展、高性价比、可再生能源持续应用的业务部署场景。

秦淮数据集团是全球首家以泛亚太新兴市场作为业务发展核心区域的超大规模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秦淮数据集团CEO吴华鹏表示:“秦淮数据集团作为一家具有战略前瞻性和超前视野格局的数据中心企业,一直在数据中心绿色发展上深耕细作,坚持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推行‘零碳算力‘战略,积极落实国家对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为响应国家关于节能低碳的建设号召,秦淮数据将充分发挥在绿色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优势,依托当地富集的风、光、天然气等可再生和清洁能源,持续降低数据中心PUE,引领新型绿色低碳数据中心建设与发展。”

作为中国首个提出碳中和目标及路径的科技企业,秦淮数据集团率先承诺,到2030年,集团国内新一代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将100%采用“可再生能源”、到2040年将实现全球运营范围内自有数据中心算力100%采用绿色能源,积极探索“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联动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同时,秦淮数据集团也是首批参与星展银行绿色存款计划的企业之一。

(编辑张钰鹏才山丹)

江苏南京:着急用钱选择网络贷款?坑你没商量

一部分人因为资金紧张,

急需周转,

便将网络贷款作为了自己的首选,

殊不知,

你想要贷款救急,

而别人却盯上了你的本金。

近期,南京秦淮警方接到多起网络贷款被骗的警情。宋先生告诉民警,他最近着急用钱,想着有网上贷款,就打算周转一下,于是他便在手机里下载了一款借贷软件。通过APP进行申请过后,上面显示通过了,但是宋先生一直没能收到这笔钱款,并且界面上显示钱款被冻结了,需要联系客服。

联系后,客服称他输入的银行卡卡号有一位是错的,现在需要缴纳一万二千元的保证金进行修改,信以为真的宋先生便将钱转了过去,一会功夫之后,客服又说他的附言有问题,写错了,需要再打一万二过去,照做之后,客服告诉宋先生,说你有其他的贷款,这笔钱最后可能还是批不下来,如果批不下来就会把前面的钱退给他,现在还需要再打一笔一万多元的款,眼看着对方一再让自己打钱,宋先生感觉有些不对劲了,于是便来到大光路派出所报了案。

无独有偶,小赵最近在浏览网页时,注意到了一条可以办理小额贷款的信息,小赵便添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自称是某某银行的客服,问了小赵需要贷款的金额和用途之后,就让小赵发去了一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

确认过后,就给小赵发来了一封合同,让小赵将内容填好,全都操作完过后,对方说现在需要验证小赵的还款能力,需要在他自己的账户中预存百分之三十的验证资金,小赵只好找朋友东拼西凑了一万五千元,之后,对方又以语音会议的方式,指导他在线进行了操作,还让小赵将到账的钱款打入另一账户中,并且告诉小赵说这笔六万五的贷款已经下款了,但是小赵始终没收到钱,对方又开始让他做银行流水,这才他意识到不对劲了,查询后才发现先前到账的钱,全是从他自己另一张卡中转进去的,根本不是对方打入的。

安SIR提醒:

秦淮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需要办理贷款务必到正规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办理,正规贷款业务办理不需要提前缴纳任何费用,更不存在刷流水、服务费的说法。切勿相信网络贷款,盲目转账,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平安秦淮

通过关联公司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日,被告B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8%。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21年2月7日向被告B公司足额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并未按合同履行,未能按时支付利息,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出借款2000万来自于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A公司出借给B公司的2000万元并非直接来自银行贷款,而是来自其关联公司C公司。2021年1月29日,E公司与江苏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2021年2月7日,E公司账户进账贷款2000万元后,当即全部转账给D公司,D公司收到E公司转账2000万元后,当日又全部转账给C公司,C公司在当日再将2000万转账给原告A公司,A公司当日又将2000万转账给被告B公司。也就是说,在2021年2月7日这一天,2000万的资金流向是:银行→E公司→D公司→C公司→A公司→B公司。同时审理查明,A公司、C公司、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2000万元系原告通过其关联企业E公司从银行贷款后多次流转,最终由原告转贷给原告,故该20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被告对其收到的借款2000万元应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资金20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是在“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指导思想下确立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指借款人以履行出借义务为目的、未按照其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借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明显不符合其贷款用途;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取得贷款资金,也将增加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存款作为银行业的核心基础,保护存款安全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首要目的之一,将银行贷款直接用于转贷的行为,放大了存款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放大系统性风险。

“套贷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

本案中,原告的出借资金流向是银行→E公司→D公司→C公司→A公司→B公司,通过多次资金流转,规避了禁止“套贷转贷”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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