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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合同

本文目录

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平台是否要担责?

案例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李伟通过某网络平台,与天津大刚咨询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如下:1、借款本金:35000元;2、借款期限:32日;3、借款利息:年利率7%,按日计息,预期收益230.8元。

合同到期后,大刚咨询公司未按期还款,李伟未能通过网络平台收回本息。

2018年7月17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称:“6月下旬行业巨震给公司带来严重挑战,公司所有股东承诺,不会让投资人产生损失,如数兑付。”

2018年10月,李伟提起诉讼,将借款人天津大刚咨询公司、网络平台以及网络平台的股东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借款人天津大刚咨询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网络平台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股东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基本案情】

海南大发公司作为发行人在某公司运营的“聚宝盆”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行定向融资产品。

李翠花购买了上述产品,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年化收益率11%,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14日,产品到期日2018年9月12日,兑付日到期后1-3个工作日。

产品到期后,海南大发公司未兑付借款本息。李翠花将海南大发公司及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聚宝盆”平台运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

关于“聚宝盆”平台运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聚宝盆”平台公司非咨询服务方,也非资金管理方,其仅提供媒介服务,李翠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聚宝盆”平台运营公司在提供咨询服务和媒介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李翠花要求“聚宝盆”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简析】这两个案件,均是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发生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在第一个案例中,网络贷款平台承担了连带责任,而第二个案件中是,法院并未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个案件中,网络贷款平台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而第二个案件中,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在其他资料里,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网络贷款平台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基本相同的案情,而结果不同的原因。

不管怎么讲,目前各种理财产品满天飞,你根本无法判断借款人的资信,也无法整体上判断合同条款对你是否有利。如果以为任何情况下,网络贷款平台都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要吃大亏。咱们老百姓还是谨慎为重,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宣传。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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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模板)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也对借款合同的利息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话说民法典|从借贷软件贷款后转贷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今年3月1日,李四(化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化名)借款,并许诺月息1.2分。张三并不宽裕,遂在网上通过借贷软件贷款3万元给李四,李四出具了借条。之后,张三多次催要,李四拒不还款。张三无奈向法院起诉,这钱能要回来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张三通过借贷软件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仅会判决支持归还本金3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记者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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