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跑银行不面签,300万元就到账!固始“信易贷”今年已放贷1.25亿元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胡巨成河南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宏冰通讯员刘静
“‘信易贷’平台真好!农行固始县支行服务真快!我们一趟银行没跑,一个字没去签,只一天时间,申请的300万元贷款就到账了,利率还不高,这服务真的是太高效便捷了!”8月30日,说起三天前通过固始县“信易贷”平台,在农行掌上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历,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富民依然兴奋不已。
据介绍,固始县“信易贷”平台,全称为固始县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是农行推出的“纳税贷”,于2019年5月上线,可为诚信纳税的A、B、M级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信用贷款支持,而且是全流程线上办理,自动化审批放款,无需企业提供任何资料,不签一个字,最快当天申请当天放款。今年以来,农行固始县支行已累计发放小微企业法人贷款2.49亿元,其中通过固始县“信易贷”平台发放贷款55笔,共计5709.57万元。
“以往贷款,客户需要多次跑银行提供资料,手续繁琐,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信易贷’平台上线后,客户方便了,我们也节心了,客户经理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走进市场营销贷款。”农行固始县支行业务部负责人姚玉烛说。
据固始县发改委主任李育茹介绍,固始县“信易贷”平台于2021年11月上线,是该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获贷率和便捷度而专门建设的网站,企业注册后可随时浏览和申请贷款,银行实时接单并限时办结。至今,全县12家金融机构已全部入驻,共上线39款金融产品。截至8月29日,平台已累计注册企业451家,今年共发放贷款81笔1.25亿元,受到全县企业的广泛好评,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运营和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金融贷款纠纷中,债务人通过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与新贷不具有关联性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点:贷款人为还旧贷而借新贷,债权人以借新还旧为由主张新贷与旧贷为同一贷款且旧贷中的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仍然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案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2-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申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建设路01246号。
负责人:宋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忠,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圆圆,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丽,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艳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遂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6号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105号方圆创世A座17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晨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遂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及一审被告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加一公司)、河南省豫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发行遂平支行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借新还旧,用于偿还一加一公司原来的贷款,新贷与旧贷是同一笔贷款。(二)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41172801-2017年(遂平)字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26号《借款合同》),韩艳丽、王忠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三)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内部网络操作系统规则,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但并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四)韩艳丽、王忠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没有共有人,办理抵押担保依法不需要配偶同意。(五)二审没有查明韩艳丽、王忠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王忠、赵圆圆提交意见称,(一)王忠、韩艳丽抵押担保的贷款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贷款并非同笔贷款,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本案借新还旧是一加一公司与农发行遂平支行间的行为,与王忠、赵圆圆无关。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新贷主合同无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原旧贷因清偿已消灭,原抵押登记亦已涂销,农发行遂平支行不能对王忠、赵圆圆名下的房产主张实现抵押权。(三)对农发行遂平支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金额不符,不能否认是同一笔贷款”的观点不予认可。(四)王忠与赵圆圆于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位于遂平县英华路东侧房产属于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个人所有,王忠未经赵圆圆的同意单方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系无效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发行遂平支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第一,农发行遂平支行据以要求王忠、韩艳丽承担保证责任的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4号《借款合同》)对应的《自然人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及《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声明》,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其中王忠、赵圆圆、韩艳丽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现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均否认对004号《借款合同》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定王忠、赵圆圆、韩艳丽对004号《借款合同》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第二,王忠、韩艳丽虽就各自名下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忠、韩艳丽办理抵押登记系为41172801-2018年(遂平)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00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的担保。该借款合同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在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均不一致,二审法院认定该份借款合同与农发行遂平支行主张的004号《借款合同》不是同一笔借款,并无不当。
第三,2017年2月10日的《股东(大)会决议》虽明确一加一公司向农发行遂平支行借款1720万元并提供担保,2017年4月15日的《农发行借款申请书》亦有王忠、韩艳丽签字,但在004号《借款合同》中王忠、韩艳丽同意抵押担保的签章为假,且王忠、韩艳丽自认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难以根据农发行遂平支行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忠、韩艳丽具有为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农发行遂平支行虽主张案涉贷款系借新还旧,但026号《借款合同》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王忠、韩艳丽有为案涉新贷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忠、韩艳丽并非为农发行遂平支行诉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无不当。
第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升级(一期)操作手册》部分内容摘录与本案所涉贷款并无直接关联,无法据此认定两笔贷款的同一性。农发行遂平支行关于两笔贷款系同一笔贷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二审法院在认定两笔贷款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已向农发行遂平支行释明可就008号《借款合同》另行主张权利,已充分保障其诉权,亦无不当。
第五,即便王忠、韩艳丽的房产系单独所有,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签字,但亦无法据此否认为案涉贷款进行抵押担保的王忠、韩艳丽签章为假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王忠、韩艳丽系对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的抵押担保并无不当。因此,农发行遂平支行关于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王忠、韩艳丽抵押担保相关事实,王忠、韩艳丽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农发行遂平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遂平县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宏伟
审判员冯文生
审判员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鹏云
书记员李岩松
来源:判例研究
网上贷款年化利率超过60%,黑龙江这家银行利息堪比高利贷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银行贷款利率整体是比较低的,按照当前的贷款利率水平来看,银行有抵押的贷款利率基本上不超过8%,无抵押贷款利率基本上也不超过15%。
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低廉的融资成本,这是保障实体经济能够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然而最近几年有一些小银行却非常热衷跟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推出一些消费贷款或者零售贷款,这些贷款的综合利息不仅比银行正常的线下利息高很多,甚至比国家规定的民间高利贷红线还要高。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新橙优品申请贷款,放款方为龙江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当中貌似没有什么异常,但是在还款的时候却发现,除了利息之外,还需要支付高昂的服务费。
有一位借款用户称,他当时借款6000元,借款9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7.8%,这个利率貌似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
但除了合同上约定利率之外,还要额外偿还共计1420.81元的服务费,这笔费用也是分9个月偿还。
根据还款明细显示,这位客户第一期需还款金额叠加服务费为1150.63元,剩余8个月每月还808.52元,总共需还款7618.79元,所付出的利息和服务费总共是1618.79元,名义利率达到27%左右。
但是这些还款是按月等额本息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本金越来越少,但是所还的利息却没有变化,如果按照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其月利率实际高达为5.28%,对应的年化利率高达63.36%左右。
面对如此高的利率,在媒体向龙江银行咨询的时候,龙江银行客服竟然奇葩地表示综合还款金额(即每期服务费+本息)年利率是在36%以内。
按照这个客服的意思,貌似36%以内都是合法的,但她可能不知道,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高利贷的红线早已更改。
以前判断高利贷的依据是两线三区,24%以内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由债务,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就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从2020年8月份之后,我国高利贷红线已经变更为同期LPR的4倍。
而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一年期的LPR是3.7%,4倍LPR是14.8%,这意味着最新发放的贷款,如果利率超过14.8%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但是从客户反映情况来看,这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向龙江银行借的贷款名义率达到27%,实际利率有可能超过60%,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红线。
对这种违规行为,银行可能觉得在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利率只有7.8%,其余的都是所谓的服务费,以此来规避高利贷红线,这种做法明显是掩耳盗铃。
因为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所谓的利率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还包括各种服务费、手续费等等。
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龙江银行联合其他网络平台发放的贷款,其实都已经超过了最高法院利率的保护范围,换个角度来说,这个银行跟其他平台联合发放的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贷。
这种高利率的放贷行为不仅违规,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其实也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
首先、贷款利息不透明本身已经违反了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但是现在有一些银行在跟网络平台联合发放贷款的时候,费用并不是很透明,大多数都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
其次、跨区域经营网络贷款本身也构成违规。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龙江银行的注册地在黑龙江,但是他们通过网络发放的贷款客户却来自全国各地,这明显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那既然龙江银行这种网络贷款明显属于违规行为,为什么他们还敢高息发放贷款呢?这可能跟他们不太理想的业绩有关。
根据龙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从2019至2021年,龙江银行的净利润(母公司口径)分别为15.03亿元、9.47亿元以及7.32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6.61%、-37%、-22.49%。
在业绩表现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联合其他平台高息发放贷款,试图通过获取更多的利差,以此来止住持续下跌的利润。
但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这种高利率放贷的背后,一般都是客户的资质比较差,很容易导致不良率升高,甚至有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威胁;而为了解决流动性,这些银行又可能通过高息揽储来补充流动性,但这种做法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了,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的经营受到很大的挑战,所以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