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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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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贷款你要吗 信贷中介背后暗藏哪些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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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市民反映,经常接到电话询问是不是需要贷款,对方还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恰好有资金需求的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中送炭。不过,这种送上门来的贷款真的靠谱吗?电话那一头真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吗?

东方卫视记者调查发现,利用多种渠道搜救客户信息进行电话轰炸,针对有贷款需求的人,借着某四大行信贷经理的名义,“看情况”提供其他银行的信贷产品,这种操作已经被某些贷款中介玩得手到擒来。如果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数十万的贷款合同,操作起来也不是很困难。

记者发现,确实有一些人通过贷款中介拿到了贷款资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贷款流程中存在多处违规现象。

首先,根据贷款中介的说法,最近贷款审批速度较快、金额相对较大,是因为央行要求各家银行积极扩大信贷规模。然而,央行及各家银行此前已经多次强调,发放信贷,要对接“有效”信贷需求,信贷资金要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贷款人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其次,客户如果从银行走正规渠道贷款,只需要支付贷款金额的利息。但是经由贷款中介从银行贷款,却需要额外支付2%到3%的抽点及中介费。在各类明目的服务费、平台费加总后,需要支付的费用大约是贷款总额的10%左右。关于贷款资金的用途,贷款中介也明确表示,可以帮忙操作,让资金用于炒股、买房等不合规的去处。

此外,近期成都等地发生的案例还暴露出,有些贷款中介本身的资质就存在问题,其中不乏非法违规注册的公司。当贷款人发现猫腻时,这些公司可能已经注销,虽然有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然而付出去的高额费用已经要不回来了。

那么,贷款中介行业屡屡滋生出种种违规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这首先与贷款中介本身的利益需求密切相关。由于他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服务费,那么,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这些服务该如何标价,就由他们自己说了算。正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10%的服务费已经是一个平均水平,一些案例中,服务费甚至高达贷款金额的20%。其次,部分银行的贷款经理确实背负着大额放贷指标压力,迫切需要将钱贷出去,但他们凭借一己之力,往往很难在短时间找到客户,因此,在贷款人的资质审查等方面,他们有时会有意无意地放松要求,从而导致贷款发放中产生漏洞。此外,贷款人本身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需求,合法的、非法的都有。有的是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是想用贷款炒股、买房。为了拿到贷款,他们往往会掩饰自己的意图,而且不介意贷款流程是否合规,也不介意给中介一笔手续费。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在接受看看新闻Kw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中介本身是一个合法职业。他们与银行合作,通过为银行和有贷款需求的人牵线搭桥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其作用类似于一个转向接口,把银行这个统一的端口转化成为多个通向不同客户的微型渠道,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但是,必须认识到,贷款中介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合法合规。比如,贷款人的身份信息要真实,要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确实流向了可靠用途……如果在这些关键环节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银行因资金有去无回而造成财产损失,从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李睿指出,为防止贷款欺诈,必须针对各环节中容易产生的漏洞加强监管,重中之重是加强对贷款中介公司的监管。贷款中介公司往往以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的名义来注册,但它既不属于银行的范畴,也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监管上处于空白地带,需要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司法等不同部门共同商讨、综合施策。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贷款中介公司如果明知道贷款人的财务证明虚假、贷款用途虚构,或者明知道借款人没有归还意图或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仍然为了获取服务费而联系促成银行贷款的,如果造成了银行财产损失,都将因涉嫌骗取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同时表示,对于贷款中介的行业监管,银行方面也需要发挥应用的作用。银保监会2020年通过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明确和某些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银监会就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因此,银行必须对贷款人的资质、贷款资金的发放以及贷款资金的用途,做好全方位监管。尤其是要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和贷款中介共谋、私下交易以存成违规贷款并造成银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银监会、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兼职诱惑、虚构信息办贷款,瞄准大学生的“培训贷”骗局

“如果申请到‘勤工俭学’,只需首付500元,剩下的学费可以分12期,后续可通过兼职支付。”……广西某艺术类院校大三学生王辉(化名)原本以为是用分期方式支付培训班的学费,没想到却陷入了“培训贷”之中。

尽管官方一再明确规范校园网络消费贷款,强调不得向大学生发放贷款以及诱导大学生借贷,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针对学生群体的“培训贷”换“马甲”卷土重来。

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2022年第1号预警,提醒大学生警惕“培训贷”骗局。预警中提到,有培训机构以提供兼职工作为由,诱导学生接受课程培训,并引导学生在网络平台填写不真实信息办理“培训贷”。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为诱导大学生缴纳几千甚至上万的培训费,一些教培机构以“教育分期”为名偷换概念,诱导大学生利用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预支功能的平台“借钱培训”。而有些学生在借款缴费后,不仅没学到有价值的课程和专业技能,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分期+兼职”的诱惑

“销售老师发给我二维码,让我赶紧扫码支付,我刷完才恍然醒悟,根本不是分期交学费。”虽然经过一系列投诉之后终于拿到了退费,回忆起当时在培训机构缴费购课的经历,王辉仍难掩气愤之情。

王辉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平时会通过网上的免费视频课学习软件设计。今年1月,他在一个免费学习群认识了火虎教育的销售,对方自称为张老师。张老师告诉他,在火虎教育付费学习一个月,就可以达到兼职的要求,后续可以“边接单边学习边赚零花钱”,培训费总计5900元。

4月26日,记者以学生身份加入火虎教育的试听群,群里的销售也发了多个兼职网站,称“学好了平时就可以做兼职、赚外快”。在王辉提供的聊天截图里,老师还给他发了多张据称是学员兼职收入的截图,1820元、6900元、4200元的收款记录,让王辉颇为心动。

销售老师给记者发了多张据称是学员兼职收入的对话截图,收入价格1800元至3200元不等。图/对话截图

得知王辉有学费压力后,张老师表示可以给王辉“申请勤工俭学的名额”,并称如果申请到“勤工俭学”,只需首付500元,剩下的学费可以分12期,后续可通过兼职支付。

“咱们学费分期12个月,均摊到一个月才400多,毕竟一张海报120(元)了,你一个月抽出两三个小时,做三张海报都够咱们一个月学费了。”在王辉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老师称分期付费是机构的“勤工俭学”项目,可以帮助其申请。

因对方提出的“分期+兼职”的方案颇具诱惑性,王辉没有起疑,在对方的要求下提供了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以为是要申请勤工俭学填表用的”,并且当场给张老师转账了500元“首付”。

对方自称给学生做的分期支付是“勤工俭学”,并以此为由要学生在各个金融平台的借款额度,称看信誉。受访者供图

没想到付了第一笔钱后,便落入了对方的“陷阱”。王辉说,紧接着,张老师以“财务要审核信用”为由,要求看王辉在国内几大网购平台上、借款功能中的借款限额,得知王辉可以开通某网购平台的借款功能、并有5000元的透支额度后,便要求王辉开通借款功能,对此,张老师的说法是,“后期兼职需要用到。”

“我以为他们看信用是为了给我申请分期付费,便没有怀疑。”王辉回忆,在对方指导下开通借款功能后,张老师随即给他发了一个“二维码”,并让他赶紧扫,称“学校用该平台做分期”,他支付后才发现,自己一次性透支了5000元,收款方是郑州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为何报的是火虎教育提供的培训课程,收款方却变成另一家公司?对此,火虎教育的销售人员表示,郑州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火虎教育的分公司,很多学生都是通过郑州润一缴纳学费。在记者以学生身份和销售的对话中,多次要求对方提供教育培训资质证明和教师资格证明,对方先是反问一句“你上大学,你老师和校长会给你发吗?”

在记者的进一步追问下,对方只提供了企业的所谓荣誉证书,却始终未提供相关的教培资格证明,记者第三次追问,对方只回答一句“信就学不信就不学”,再无下文。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北京火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文化咨询等,郑州润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等,即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都不包含教育培训。此外,北京火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对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专家表示,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活动,或取得教育、人社、文旅、体育、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书,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内明确有“教育培训”业务项目,否则属于违规办学或者非法经营。另外“咨询、策划”等与“培训”属于不同的经营项目,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业类别中属于不同行业,不能替代培训项目许可审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许可审批,这个公司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消费者可以讨回自己的费用,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所得额处以1至5倍罚款。

诱导学生虚构身份以规避监管

王辉的遭遇并非个案,“诱导贷款(借款)”也并非一家教培机构的“套路”。

新京报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以关键字“火虎教育分期”搜索,查询到30余条相关投诉,投诉理由中不乏“以兼职为由诱导贷款”。

在黑猫投诉、知乎等网络平台,有大量培训机构被指诱导在校大学生培训贷,以“培训贷”关键字搜索,相关投诉有上万条,被投诉的教育机构多为软件设计、软件培训等领域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

大学生为何屡屡陷入“培训贷”陷阱?

在王辉提供的与火虎教育销售的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对方用的话术颇具“套路”,比如把交学费称作“用某金融平台对接”,给学生付款二维码后,直接说“时效只有一分钟,你注意手速”。

当王辉使用某金融平台的借款功能刷了5000元后反问对方“姐姐,我是借钱了吗?”对方直接让他在月底还款日自行选择分期偿还,并继续索要剩余的400元学费。在催缴时,还用“财务要下班了,如果不交完开课会延期”等颇具压迫感的销售话术。

对方用“拼手速”“财务要下班”的销售压迫手段,学生称当时没时间质疑。受访者供图

与此同时,有些培训机构还“引导学生在网络平台填写不真实信息办理‘培训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2年第1号预警中也就此专门提醒大学生注意。

记者在黑猫等网络投诉平台发现,涉及“培训贷”的相关投诉中不乏此类情况。

以一位网友在黑猫平台针对云易绘教育发起的投诉为例,其提交的材料显示,该机构工作人员用“教育分期”的说法偷换了概念,谎称教育分期由国家提供扶持,并让学生在网络贷款平台填写不实身份信息。

在网友提供的对话截图中,云易绘教育的一名销售以“为了不影响学生在大学里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和学生身份完全独立”为由,让学生在贷款中的职业一栏填“商业服务业人员”,收入填“5000-10000”,以此规避政策对于大学生贷款的监管。

新京报记者留意到,名为“云易绘”的培训机构在游说学员购课时,多次使用“只可以申请腾讯课堂助学分期”“我在腾讯课堂帮你领助学券”“去腾讯课堂给你申请绿色教育通道”等字眼,引诱学生在第三方贷款平台贷款交学费。

销售诱导学员贷款时虚构身份信息。受访者供图

对此,新京报向腾讯课堂求证,对方回应表示,“腾讯课堂”此前明确要求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诱导消费者贷款、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使用腾讯品牌,目前已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该机构为学员进行退款,并对该机构进行处理。

维权群体年龄逐渐降低,维权难是普遍困境

为了退费维权,王辉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四处投诉后,王辉终于拿到了退费。“后来我在‘知乎’上分享了这段经历,确实有同样经历的学生找过来,让我在维权上给他们支招。”王辉说道。

现实中,有大量学生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封跃平是“黑猫”投诉律师帮帮团的专家律师。今年以来,封跃平在3、4个月的时间内,受理了近千起学生身陷“培训贷”的纠纷,维权难是学生们普遍遭遇的问题,

“交费后老师不再跟进”“课程质量差”“没按承诺提供兼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学员发现所购课程存在此类问题想要退费时,常被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既学不到有用的技能又不得不偿还贷款。

北京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法官毛文蝶根据审判经验总结了造成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首先,“培训贷”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即消费者和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消费者与金融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互相独立。虽然消费者可以要求教育机构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费用,但消费者仍需根据合同约定向金融平台还款。在实践中,还有当事人因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而拒绝继续偿还贷款,导致个人征信记录受影响。

其次,毛文蝶表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问题。“审理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多有误导或诱导行为,强调使用‘培训贷’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压力,或者强调‘分期’字样,弱化了借贷风险。”但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证明诱导事实,且因培训贷中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消费者无法获得培训时仍需支付贷款。同时,由于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小型机构与没有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合作,运行中还存在侵犯隐私等法律风险。

封跃平发现,“培训贷”的维权人员呈现群体年龄逐渐偏低的情况,不仅有大学生,甚至高中生也涉及其中。其次,串案的可能性也大,被投诉的机构有些不能称之为完全的教育机构,有的甚至是“皮包公司”,存在监管上的盲区。

封跃平介绍,维权难是大家的普遍感受,因为此类消费最高不过万元左右,如果诉诸法律则维权成本太高。学员们大多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培训机构发律师函,或者到消协投诉令其退款,“有些机构担心几千块钱影响生意,就直接退款了事。”

最难的是连合同都没有的维权者,封跃平说,在他接触的一些案子中,有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以“集中给大家解决助学贷款”为由,邀请学员到校区签合同。

“这时第三方工作人员就来了,学员连思考的机会都没有,基于对教育机构的信任,签了贷款合同,对方把合同(教育培训合同和借贷合同)都拿走了,学员想退费时连证明材料都没有。”封跃平介绍,投诉者口中的“第三方人员”实则贷款人员,没有了相关合同,学员想退费时既无法从培训机构退钱,还被贷款机构催缴还款。被贷款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后,为了自己的个人征信,学员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贷款记录乖乖交钱。

打击“培训贷”需多部门联合执法

据公开报道,从2016年起,监管部门开始出手整顿校园贷市场。

2017年6月,原银监会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要求暂停网络借贷平台开展校园信贷业务,禁止培训、就业类机构捆绑信贷产品,并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大学校园。2017年9月6日,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尽管早有此规定,但针对学生的“培训贷”并未就此消失,北京市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在2020年春季针对“培训贷”做出的警示宣传中便提到,过去的三年中(截至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及“培训贷”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便达60余件。

而这仅是诉诸于法律的案例数据。2020年10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发布警示称,现实中仍存在“注销校园贷”“套路贷”“培训贷”等多种不良“校园贷”陷阱坑害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醒学生注意。

2021年3月17日,为治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

一方面是监管机构多次发文对大学生消费贷款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机构诱导大学生借贷的情况却依然存在。

为何“培训贷”屡禁不止?

封跃平认为,巨大的利益和违法成本低是重要原因之一。“培训机构认为用户通过借贷的方式采购产品是合理的,而销售如果不利用这种话术,无法形成销售产品的闭环。比如对方没钱,那就借款,培训机构也有贷款的战略合作方,这种‘一站式服务’,让客户很难从‘入口’里出去。”

其次,封跃平认为,虽然政府从管理角度出了很多政策性文件,但是落地执行中,震慑力不够大,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才可能依据行政机关各自的职权联合打击这种违规情况。比如,销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甚至诈骗,由公安牵头、金融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教育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够起到最大效果。

同时,封跃平表示,大学生迫切的就业期望和社会经验不足往往被培训机构利用,在提高打击力度的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

毛文蝶也建议,一方面主管部门要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资金、合同和营销方面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大司法普法及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在2022年第1号预警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提醒学生们,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认清骗局。不要轻易添加自称“老师”的陌生人微信,不要轻易参加打着兼职赚钱幌子的培训班,更不要轻易在陌生网页及平台上转账汇款、办理贷款。如遇到拿不准的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及时与老师、家长沟通。

新京报记者刘洋

编辑缪晨霞校对柳宝庆

虚构资金用途,借款赌博挥霍,一定构成诈骗罪吗?不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知,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同时也要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借助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例如,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有无履行意愿、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等。由于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多重因素,故不能仅以行为人虚构资金用途,就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小案例来学习一下: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进行模糊化处理)

被告人熊某是一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生活条件不错,却染上了赌博恶习。根据其身边朋友回忆,熊某经常飞往澳门,通过在澳门刷POS机套取赌资,且赌博输赢数额很大。此后,越陷越深的熊某开始通过各种手段筹集赌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公诉机关指控熊某构成诈骗罪,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熊某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某小额借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同时与借贷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亦有保证人对此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案发时,熊某未归还所欠借款200万元。经查明,小额借贷公司转款的当日夜晚,熊某即出境至澳门,在澳门当地使用POS机刷卡的方式从收款的银行卡上套现近190万元用于赌博。

2、被告人熊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好友兼生意伙伴李某短期借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熊某通过虚构资金过桥业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某的信任继续向其借款,共计3285.7万元,后熊某转账归还上述借款2093.7万元,余款1192万元未归还。经调查,这段时间内,被告人熊某出境至澳门34次,并在澳门通过使用POS机刷卡取现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法院判决:

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终极手段,刑法介入民事行为的前提是该行为已经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法关于犯罪定义的标准。纵观本案,被告人熊某取得财物的手段上虽有欺骗性,但还需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将该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两者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均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进入刑法调整范围,这种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应当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贯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熊某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孙守恒律师解读: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构成诈骗罪与否的重要考量要件。针对上述指控事实,笔者作以下简要分析:

关于被告人熊某诈骗借贷公司200万元是否成立:

第一,关于贷款的用途。熊某与借贷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但在贷款时,借贷公司既未要求熊某提供贷款用途的资料,也未核实贷款去向,可见该公司并不关注贷款实际用途,其对此持放任态度。故熊某虽然虚构了贷款用途,但不足以导致借贷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第二,关于贷款担保。根据案卷材料显示,熊某提供土地证时,告知该土地有地上附着物,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熊某与借贷公司协商,提供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熊某建筑公司的土地抵押协议,保证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其具备偿还能力。熊某提供这些人和物的担保,既是顺应借贷公司要求,也是影响借贷公司发放贷款的决定性因素,同时还一定程度反映其主观上存在偿还贷款的计划,故认定熊某在贷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关于熊某的清偿能力。贷款时,共同债务人陈某(熊某妻子)名下有房屋及车辆,连带保证人名下有房屋,建筑公司提供土地抵押,这些财产足以证明熊某具备清偿债务的较大可能性。熊某虽欠李某1000余万元,但参照当时其房地产项目对外销售的价格,熊某所负债务没有明显大于其预估的资产价值,故无法认定熊某明知无偿还能力而贷款赌博。

关于被告人熊某诈骗李某1000余万是否成立:

根据上述“案情回顾”可知,熊某与李某之间系生意伙伴,存在大额且频繁的资金往来关系,出借事由一是为他人资金过桥,由熊某对外出借,熊、李二人赚取利息,二是熊某为项目周转借款。基于这种合作关系和信任基础,李某根据熊某要求向其汇款1000余万元。熊某收到汇款期间赴澳门使用银行卡套现获取赌资进行赌博。故该笔1000余万元借款,熊某利用了李某的信任,虚构了其一贯借款事由的事实,导致李某陷入错误认识。

关于该笔1000余万元借款时客观上能否返还问题。借款时,熊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正在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尽管缺乏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不能及时变现,但其持有的合法土地资产是有价值的,该房地产项目按照当时的评估价值为1200余万元。同时,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该项目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未证明项目违法不能办理,这就无法排除熊某通过补办手续使得项目合法化,并期待通过建设公司分配利润获取财产收益的可能性。

此外,借款到期后,熊某还根据李某要求,签订协议、办理股权过户,表明其仍在配合还款。据此,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熊某在借款时具备偿还能力的可能性,故不能认定熊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孙律师提醒大家,在诈骗案件中,并非使用虚构事实隐瞒、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还有可能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被害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定争止纷。正如上述判决中法院所述,“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终极手段,刑法介入民事行为的前提是该行为已经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法关于犯罪定义的标准。”

而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对被告人主观目的的判断。如果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不能推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但笔者在此仍需提醒大家,如果骗取借款用于赌博挥霍,极易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诈骗犯罪。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能获得无罪判决,关键还是在于其自身有一定经济实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从而不会影响其还款能力。又因为被告人本身愿意履行债务,故不能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唯一结论。

法律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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