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要相信这些融资骗局
大家好,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融资方面的骗局。
关于创业,不少人肯定非常向往,毕竟对于普通人来说,想要赚大钱,要么靠在投资,要么就得靠创业了。
创业路上的骗局很多,尤其是初创公司,资金规模小,现金流紧张,往往需要向外融资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行。
但是大家都知道,初创公司往往因为规模小,想去银行贷款是很难的,怎么贷到款一直是企业家头疼的问题,而因为急着贷款而上当受骗也是常有的事情。
融资骗局1老师有个亲戚王同学,因为没有掌握好服装的销售进度,导致库存积压无法及时回款,当时非常缺钱。但王同学的这个小服装厂又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标准,只能想其他办法。
有一天,王同学无意中看到一条广告“XX财富融资担保,专业办理10万元小额贷款,低息安全有保证!”。
王同学一下子就被广告吸引了,快速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并联系上一位姓李的客户经理。
这位李经理告诉王同学,可以办理10万元的小额贷款,利率是一年10%。这个利率在民间贷款还是非常划算的,于是王同学一口答应,并且约好下午见面。
下午的时候李经理打来电话,说自己正在外地某银行办理业务,让王同学先把8000元的手续费打到公司指定账户,自己将通知公司放款。
王同学当然也觉得事情不太对劲,但是电话那边却不时传来“银行叫号”的声音,他认为对方确实是在银行办理业务。一想到着急用钱,就将8000元汇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了。
第二天上午,李经理给王同学发来过来一份加盖有“XX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书,看到这份合同书,王同学觉得这事肯定妥了,于是按照要求填写好又发送回去了。
不到一小时,王同学接到电话:“王先生,不好意思,经核算,您一个月的收入跟10万元的贷款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我们无法确定您是否有能力偿付这笔欠款,请您再缴纳12000元的还款保证金,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放款。”这个时候王同学已经对对方没有任何怀疑了,将自己账户仅有的12000元汇到对方账户。
然而等了近10天,他的账户一分钱贷款都未收到,而此时李经理及其秘书的电话却已关机,王同学才意识到上当了,赶紧到派出所报案。后经警方初步调查,这是一起典型的小额贷款骗局。
由于王同学着急贷款,没有详细查询对方公司贷款的资质,所以造成一笔损失。这个事情发生也都一年多了,但是警察那边并没有进展,东西都是伪造的,根本找不到公司和负责人。
有的小伙伴可能觉得这样的骗局肯定骗不到自己,其实我的这位亲戚挺机灵的,在正常情况下,的确不会有人陷入这种陷阱,但是当一个人急于贷款的时候,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如何识别融资骗局?这种融资骗局往往设计十分巧妙,骗子公司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而是通过推荐评估机构,以评估、法律文件、审计、商业计划等形式收取高额手续费。
骗子公司与其所指定的评估机构之间早已串通好,一方收费、双方分成。骗局做得很隐蔽,按照法律程序很难追究骗子公司的责任。
这样的骗局都是利用了创业者着急融资的心理,笔者提醒想要创业或者正在创业的小伙伴,在融资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投资公司响亮的名号欺骗,如果投资公司推荐评估机构,要求做评估、审计,一定要保持警惕,全面调查了解投资公司,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受骗。
融资方式及其优缺点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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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离不开融资方式的选择。事实证明,能够取得融资成功的企业一般都选择了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那么融资方式及其优缺点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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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式及其优缺点有什么,是怎样的?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
1.融资租赁。优点为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缺点为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2.民间借贷。优点为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缺点为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3.典当融资。优点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融资条件较少。缺点为需要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这种方式,融资与融物是结合在一起的,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上市融资,指的是将经营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表现为股票形式,经批准后上市流通,公开发行,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短时间内可以筹集到巨额资金。
在资本市场上,这种融资方式就是,企业所有者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对资本市场进行短期输血,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从长远的角度讲,融资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不仅有利于塑造企业的竞争优势,还可以实现企业利润和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
李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总裁班结业。取得律师、基金、保险等从业资格。擅长公司法领域的资本运作、投融资并购、股权激励、合同、劳动、金融、证券、基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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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贷款的陷阱有哪些,被套路后攻防案例
时下汽车正在进入大众的家庭。一个普通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爱车,并不是一件难事。可是汽车只是一个消耗品,那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汽车的价值,而不是坐视汽车价值的逐年下降呢。对于车主们的这个想法,有很多机构看在心里,计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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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不留神,进入了汽车融资的陷阱
网络时代,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服务,这里当然包括金融服务。针对拥有汽车的家庭的资金需求,一些机构通过网络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你只要在网上查询,““有车就能贷”,“一分钟放款”,“不限条件申请贷款”,“超低利息--月息不超过0.3%”等等充满诱惑性广告词就映入你的眼帘。车放着也是放着,用它来融下资不好吗。这个想法,让很多人步入了汽车融资借贷陷井当中。
小陈是一个公务员,收入稳定,本身并没有迫切资金需要。不过当他看到“车XX贷”(本文不特指某个金融项目,在有关汽车融资贷款的名称上进行了多次组合,均发生与现实金融项目重名的情况。故金融项目以车为首字,贷为尾字,中间XX为一般性指代,希望有关项目不要对号入座。四字项目选择,是因为三字项目太多,别无他意。)的宣传口号,“不限条件”“手续快捷”“贷款压力低”等等口号,不由心动。用自己的爱车贷款,然后慢慢还,这也不失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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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小陈在网上向“车XX贷”申请贷款,并留下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对方就与小陈取得了联系,并派工作人员上门查验车辆情况。车辆检验无误后,工作人员直接拿出了一份合同,只要小陈签字就可以立即放款。
小陈一看,这“车XX贷”果然是服务好呀,头天申请,第二天就可以签合同放款。可看到合同后,小陈又有些疑惑,怎么合同的标题是融资租借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呢。并且条款中还有一些限制条款与服务管理费用等等。工作人员耐心向小陈解释,一些条款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车XX贷”的资金安全,毕竟人家给你贷了这么多钱,当然也要对你进行一定限制。这些条款是不影响你借款的。
小陈听了工作人员解释觉得人家说得比较在理,毕竟借了自己一大笔钱,当然也要对自己有所要求。于是就在合同了签了名。之后不到一小时,钱就进入了自己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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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觉得“车XX贷”的服务很周到,剩下的事情就是自己把钱按时还上就行了。可是这种感觉只持续了不到半年。就在借款后第六个月,“车XX贷”还款的网上渠道无法完成还款。小陈又没有其他渠道还款,与“车XX贷”进行沟通,网上的客服也没有了回答。小陈也没有当回事,以为等到网上渠道恢复后就可以还款了。
可是等来等去,还款渠道没有等到恢复,自己的车却被开走了,自己也接到了“车XX贷”发来的收回车辆的短信。短信中还列明了自己未还的款项。未还款项共有十二万,小陈借款总额为十万,实际收到贷款为八万元,其余两万元被以各种名义提前扣除了。现在要是开回自己的车辆继续使用的话,还要支付“车XX贷”相关维权费用五千元。这个“车XX贷”也太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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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融资的陷井无处不在
小陈找到了“车XX贷”,结果对方拿出了当初小陈签名的合同。这份合同竟然反正两面。也就是说合同内容并不仅限于小陈看到的融资租赁合同,还包括了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若小陈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车XX贷”有权将车辆开走,并且要求小陈支付拖车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这是怎么回事,小陈傻了眼。
小陈找到了律师朋友,通过律师的调查,小陈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车XX贷”在网络上宣传的以车贷款,实际上与当事人签订的却不是借款合同,而是汽车融资租赁及车辆抵押合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小陈同意把自己车辆卖给“车XX贷”,交易款项为十万元。同时合同又约定,车辆买卖以后,小陈又从“车XX贷”手里把自己的车租回来使用,每月支付租金若干。租金以外,还需要向“车XX贷”支付管理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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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背面则列明车辆抵押条款,车辆仍在小陈名下,但小陈授权“车XX贷”在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车辆实现抵押权。根据两个合同关系,小陈的身份不再是车主,而租用车辆的客户,并且相关车辆也已经抵押,“车XX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现抵押权。
小陈签订的这份合同把自己的车辆弄到了别人的名下,自己还要背负大批的债务。其得到的资金,与其的利益损失相比较,远远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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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陈维权困难重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对于陷入对方设置的合同陷井,小陈并不着急。小陈是一名公务员,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他认为“车XX贷”的行为明显违法。首先,小陈认为“车XX贷”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在先。合同约定的借款是十万元却只支付了自己八万元,这是违背了关于借款合同不能预先扣除利息的法律规定。其次,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用,实质就是利息。若进行计算,借款合同利息过高。再次,“车XX贷”拖车的行为不具备民法中关于自助行为的要求。自助行为只有在不及时行使将造成不可抵押的损失时,民法才会允许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本案中,自己有稳定的工作,车辆也在固定的地区使用,不存在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危急状态,因此“车XX贷”将车辆拖走的行为违法。
但律师朋友告诉小陈,他的情况并不乐观。目前类似纠纷比较普遍,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多数都以小陈这样的当事人败诉为结果。因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包含着买卖与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小陈提出的法律规定多属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定,而“车XX贷”提供的格式合同完美地避开了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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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从形式上,小陈与“车XX贷”合同关系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收取一定管理费用是惯例,一般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法院一般会认为合同是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对合同内容通过签字形式表示认可,并在签订合同后收取了相关款项,因此理应履行合同义务。
至于拖车行为,相关主体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助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经过当事人事先授权的合法行为。相关主体在已经支付资金后,不及时对车辆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钱车两空的局面,因此采取拖车行为也是具备合理性的。综合以上几点,类似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一般都是以小陈立场相同这一方败诉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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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解汽车融资的法律对策
小陈听到律师的朋友的意见以后,有些束手无策。他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明明是自己的车,签了个字,车就没有了,反倒是自己欠了一大笔债务。民法不是讲究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吗,自己这个事上,怎么对自己表现得这么不公平呢?
对此律师给了小陈几个建议:
1、要想不上当,首先要经得起诱惑
网络时代,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或那样吸引眼球的广告。可是任何一项经营活动追逐的都是利益,怎么可能让你占尽便宜呢。小陈就是典型的占小便宜吃了大亏。
2、合同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会从合同本身来判断合同的性质。可是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合同本身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愿不相符。小陈可以主张自己受到了欺骗,对方诱使自己签订了一份不合理的合同。
不过,小陈这么说也只能空口无凭。小陈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还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首先小陈要提供对方在网络上的贷款宣传,这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是为了借款。小陈还需要向法院提供同类案件情况,证明诱使当事人签订融资合同是对方一贯的手法。结合本案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的本质就是车主从“车XX贷”中借用资金。只不过是签订合同时,被“车XX贷”使用手法套路导致签订了融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出卖车辆的意愿。因此合同实质仅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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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体现融资、融物属性。“车XX贷”只有对租赁物具备完全的合法权利,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所有的法定条件。而“车XX贷”没有支付全部车款,虽然其提出先行扣除租金及管理费用的抗辩。但未履行买卖合同全部义务,未对租赁物享有完全权利前,车辆权利仍停留在出卖人小陈的手中。因此“车XX贷”未取得出租小陈车辆的权利,不存在出租的条件,双方未形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产生扣除相关款项的法律基础。
而因为“车XX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项且超过合理期限(六个月),小陈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或“车XX贷”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前,双方不形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现在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若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车XX贷”应依法返还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利息,返还车辆,赔偿小陈的损失。
五、“车XX贷”退款
小陈的律师朋友依法向“车XX贷”发出律师函,“车XX贷”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失误。最终决定退回车辆,小陈返还对方本金。“车XX贷”的律师在办理小陈退款时,也提出“车XX贷”没有全部支付购车款,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而小陈则表示,爱占小便宜主这个毛病以后一定要改改了。律师朋友也告诫小陈,以后要提防各种陷井,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不是“车XX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犯了小陈一样的错误,这车能不能追回可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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