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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贷款诈骗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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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变更贷款利率,男子被骗1.15万元

今日警情

11月19日8时-11月20日8时,全市共发生电信网络诈骗警情2起。利通区1起(其他类)、盐池县1起(网络贷款),群众财产损失达1.65万元。

今日预警电话

今日共回访663个预警电话,663人均未被骗。658人称接受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的宣传,5人称之前从未接受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的宣传。其中,利通区3人、盐池县2人。

警情摘要

【利通区】11月19日,利通区吕某某(女,26岁,职工)报案称:在咸鱼交易时被对方以交保证金为由诈骗0.5万元。

【盐池县】11月19日,盐池县张某(男,40岁,职工)报案称:其接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贷款利率不符合国家规定,需将违规贷款清零等理由在“京东金融”APP上操作被骗1.15万元。

案情分析

网络贷款类诈骗

步骤一:先利用发信息、网页广告或直接大范围打电话等吸引受害人,号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之类的信息就可以拿到借款。

步骤二:编造各种理由,提前收取借款人的费用,通常以“刷银行流水”“交会员费”“手续费”“解冻费”“验证还款能力”“收取工本费”“交信用保险”“账号需要激活”“不继续会被起诉”等由头忽悠借款人上钩。

步骤三:当借款人将钱打入对方账户后,骗子会告知受害人贷款会在几天后到账,之后便拉黑受害人,后受害人才发觉上当受骗。

刷单返利类诈骗

步骤一:在最开始的时候,骗子会以练习刷单业务流程为幌子,让“刷客”购买百元左右的商品,等购买成功后,骗子会快速将购物本金和刷单佣金返还给“刷客”。随后按此流程多操作几次,逐渐赢得“刷客”的信任。

步骤二:骗子在赢得“刷客”的信任后,会要求“刷客”继续网购刷单,且网购的商品单价会越来越高,当然,承诺的佣金也会越来越高。不过这时,骗子就不会很快兑付本金和佣金了,而是忽悠“刷客”说需要完成连续任务才能一次性返还。

步骤三:等到“刷客”完成连续任务后,骗子们又以各种系统故障、转账延迟、账户冻结等理由,引导“刷客”向诈骗账户汇入同样的金额激活账户。用这种套路,“刷客”的被诈骗金额将越来越高,直到被骗子们“拉黑”后才发觉上当受骗。

冒充客服类诈骗

步骤一: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在网上购物时所遗留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步骤二:通过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员的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电话获得联系,并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物品邮寄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等为由要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退款。

步骤三:在所谓的赔偿、退款过程中,以受害人操作不当、账户流水不够、要求受害人在网上进行验证等为由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反诈中心提醒

1.不要通过不明链接或二维码下载APP,不要随便进群。

2.网络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要求垫资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遇到“刷单”、“刷信誉”、“刷信用”的网络兼职广告时要提高警惕。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给警方,以便警方收集证据。

3.接到陌生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牢记“不听,不信、不转账”的三不原则,特别注意财产安全!

4.能帮你破案的只有警察,请别相信任何除警察外能帮你抓到坏人、找回钱财的人!

5.96110是预警劝阻电话,一定要接听。

6.如不幸上当受骗,应保留证据、及时止损并及时拨打110报警!

转自:吴忠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来源:平安吴忠

“零利息”贷款?给身份证能贷?权威专家揭秘网贷陷阱

“近三年来,北京西城法院每年受理互联网信贷类纠纷均在数千件以上。”

互联网信贷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

主要有哪些争议点?

消费者申请互联网信贷时

应该注意什么?

来看

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

“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中

各位专家怎么说

01

互联网信贷纠纷三大争议焦点

据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杨成龙法官介绍,司法实践当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三大方面:

一是贷款合同是否是本人签署,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与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否一致;

三是实际利率标准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利息的问题。

此外,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一大争议焦点。

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李默菡在访谈中表示,互联网信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数字化,从而使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个人信息,都是敏感信息范围,例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一旦被坏人获取,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个人金融账户不再安全,不法分子可以据此进行精准诈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在访谈中提醒金融消费者,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不要点击陌生链接,避免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被盗。

02

申请贷款先看平台资质

申请互联网信贷时应该注意什么?在李默菡法官看来,最首要的是识别贷款平台的合法性。

李默菡表示,在互联网信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在营销、获取贷款客户、联合贷款、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多方面与其他机构合作。这些合作机构可能是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贷款催收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这就潜藏了一些风险。

例如,一些所谓“零利息”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实际的管理费、信息费等远超利息。有的宣称拿身份证就能办理的平台,实际是在骗取个人信息。

朱巍表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必须获得金融许可,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要履行ICP备案等相关手续。实践中,很多网络平台本身不具备相关资质,但他们以信息中介的方式,实际从事信用贷款业务。这种实质信用贷款业务如果得不到规范,极易导致虚假宣传、暴力催收、高额利息、电信诈骗、网络骚扰等情况出现,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只看宣传。

首先,要看贷款平台是否有金融资质,是不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备案。

其次,看贷款平台的营业范围。信用贷款大都是属地经营,营业范围为全国的网贷产品一般存在巨大隐患。

再次,还要看贷款利率。过低的利率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很可能存在管理费、中介费等不透明费用。

此外,要坚持正确的消费观,尽量不要超前消费。

03

遭遇纠纷注意留存证据

杨成龙法官表示,发生互联网信贷纠纷时要注意保存证据。通常来说,重要的证据有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还款记录以及与平台客服或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过程的微信、邮件等记录,证明发生争议或遇到问题时双方的沟通情况。

“因互联网信贷均在互联网平台办理,证据通常留存于线上平台、网站等,而借款人事后想要调取这些平台证据往往存在困难。建议借款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及时通过截屏、录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

记者/聂国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北京刑事律师: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及追诉起点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三、损失必须具有“债权无法实现”的特征

四、不宜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结束语

正文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施行)增设的罪名。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当时规定有两项入罪情形,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有其他严重情节。两项情形是选择关系,符合一项即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作了修改,将两项入罪情形改为一项,取消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情形,只有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修改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75条之一第一款)

可见,对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罪。另外,损失的大小、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决定刑罚档次,是3年以下还是3-7年。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2022年《立案标准二》是规范性文件。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还缺正式的司法解释。

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正式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22年《立案标准二》所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入罪门槛是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的起点。

换言之,若未达到50万门槛,不予起诉。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刑事律师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首先需要对损失进行计算。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损失数额是否包括未还的利息?已还利息是否扣减?保证金、手续费等是否计算在内?

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澄清。目前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有人认为“损失”是指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保证金及金融机构收取的违约费用,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利息,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包含利息。2020年山东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39不良贷款’不等于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39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处罚是3年以下还是3-7年,适用于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截至目前最高院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作司法解释。

有的案件判决对于何为“特别重大损失”也未论理,比如朱×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一审案〔(2021)豫1724刑初615号〕,法院直接认定“420万元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另有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案〔(2021)浙0203刑初254号〕,尚有本金1044751.26元无法归还,直接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实务中对“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出现较大的不一致。较早的判决中,比如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案〔(2021)陕08刑终147号〕,2021年3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在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中,相类似的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倍。

2022年《立案标准二》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若将其视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大致相差5倍的方法认定,则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为300万。

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结束语

以上就2022年《立案标准二》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整理。

骗取贷款罪是悬挂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要成立,需区分具体情形,对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企业融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存在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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