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强制加班有什么处罚?
“996”“007”让很多员工苦不堪言,但是很多员工害怕被公司开除,不得不加班,忍气吞声。那么,员工能否拒绝公司加班安排呢?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强制要求加班有什么处罚吗?本文将进行解读。
一、用人单位能强迫员工加班吗?
(一)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安排员工加班。
至于协商一致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行为表示协商一致。如,公司发放加班安排通知,员工收到后,按通知要求进行了加班,即表明员工以事实行为表达了其已经与公司协商一致。
(二)例外情形,用人单位可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不可以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能拒绝:
1.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如遇上述情形,员工拒绝,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可能面临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扬州某公司与王某、李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年5月13日,扬州某公司大部分产品已完成检验。但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后来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二、员工拒绝公司加班安排,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未按要求加班,公司不能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面临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黄朋和与昆山宏久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黄朋和于2015年11月进入宏久昌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0日,宏久昌公司要求黄朋和当晚通宵加班,黄朋和因其年纪已经将近退休,8月6号已经通宵加班过,8号、9号又加班到晚上十点,再通宵加班身体吃不消,因此拒绝了宏久昌公司的加班要求,宏久昌公司当即开除黄朋和。后双方发生争议,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8月10日宏久昌公司要求黄朋和加班,黄朋和予以拒绝,后被宏久昌公司口头辞退。宏久昌公司应当支付黄朋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黄朋和任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2017年8月10日劳资双方因加班事宜产生纠纷,黄朋和的主管要求其加班,黄朋和拒绝加班,该主管作出口头辞退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综上,本院认定宏久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宏久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依法支付加班费
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应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期内的实际加班小时数超过法定加班小时数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下,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存在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但是,若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行政处罚
企业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企业超时加班,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且有权按超时加班的人数进行行政罚款。
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不利于企业社会形象的维护,同时,将会对企业贷款申请、政府补贴等事项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企业应注意控制安排员工加班时间。
第三、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员工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什么是“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需要去合理衡量与把握。
第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导致员工人身伤亡等事件,因用人单位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向员工承担民事赔偿。比如说,员工超时加班,发生重大疾病或猝死,员工或员工家属有权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失要求企业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律师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第一,员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包括:
(1)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扣发员工工资、奖金。
(2)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因业务需要,确有必要安排员工加班,建议:
(1)把加班作为绩效考核、升职加薪的一个考核条件去鼓励员工自愿加班。
(2)安排员工加班,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员工的建议
第一,员工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强制加班,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沟通协商,看是否能缩短加班时间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毕竟现在公司经营压力大。
第二,通过协调沟通不能解决问题,员工确实不愿意接受加班安排,应明确拒绝,离开工作场所,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可报警求助;
第三,员工如果愿意接受加班安排,应留存考勤记录、加班安排、加班工作记录,便于主张加班工资。
第四,如用人单位以拒绝加班为由扣减工资、奖金、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员工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超时加班只能忍气吞声?行政处罚来了
注意啦!
公司非法超时加班,
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看看下面案例,
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地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汽车安全系统公司2020年9月份超时加班。根据举报线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从9月份开始,车间和仓库部门实行每周交替两班倒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调取了车间和仓库部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向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发现该公司9月份延长146名职工工作时间平均达79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对其给予警告,按受侵害职工人数处以罚款;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指定时间内向职工支付了加班工资,缴纳了罚款,对违法超时加班的制度进行了整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案件评析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按照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但加班时长不能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的上限,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查处。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及加班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标准工时制度,还有以下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管、外勤、销售、值班、长途运输、出租司机、装卸工等特殊人员。不定时工作制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不涉及加班问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旅游等受季节限制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实行这两种工时制度,需要报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并需要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江苏工会)
来源:工人日报
我在工地打工三年,周末常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我能要回来吗?
答:理论上是可以要回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若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则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即是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根据这条规定,各地劳动仲裁看法不一,某些地方要求向劳动监察投诉是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某些地方则认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仲裁。
劳动者怎么才能要回来?
1、要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通过加班记录表、加班打卡、考勤表或者在用工单位的一些日常表签收时间上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再不行就同事的证言。
2、要对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在工地打工,是给公司打工还是给包工头打工,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这时除了工资条、社保、劳动合同等材料,还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1、主体适格,即劳动者16周岁以上,男的60周岁以下女的5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具有资质;2、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举证。
用人单位又如何抗辩?
1、否认劳动关系。2、否认加班事实。3、已发放加班费,不存在任何争议。将加班拆成几部分,一部分列明是加班费。4、周末加班已安排补休。5、劳动诉讼时效为一年,在一年之前的均已过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