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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私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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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实施细则公布&蓝城有望开拓贵安市场

最近二舅火了。原来只要文笔足够浪漫,哪怕是催人尿下的艰辛生活,也能如此完满。

【建面144平米以下房屋可贷,贵阳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实施细则公布】

7月26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个人补息贷款的办理对象为贵阳市、贵安新区缴存职工,并且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符合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二是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相关规定,三是购买商品房单套建面在144平米(含)以下。

细则显示,个人补息贷款的利率,按照起息日前一工作日LPR基础利率和加减点数执行。

补息金额按照现行LPR基础利率和固定的加减点数(BP)形成的商业贷款利率,与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计算。

个人补息贷款发放后,如遇LPR利率调整,商业贷款的定价基础利率调整日以借款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若借款人出现提供虚假资料、购房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或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等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补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个人补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个人补息贷款的楼盘项目应为已在中心准入且施工进度正常、房开企业资金充足、信誉良好、有较强履约能力的优质楼盘项目。

个人补息贷款楼盘项目可由受托银行推荐,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同意后方可开展个人补息贷款业务。

以上只是本次印发实施细则的部分重要内容,完整内容请大家移步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

就以上内容,我稍微做一下解读。

第一,个人补息贷款不同于普通公积金贷款,不是每个项目都可以做的,有一定的项目准入门槛,因此想要使用的话,建议提前咨询项目。

第二,个人补息贷款的还款金额,实际上与公积金贷款还款金额一致,差额部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补,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几乎没有差异。

第三,由于存在转回机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个人补息贷款转回成公积金贷款时,也会存在一个“商转公”的流程。

第四,个人补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直接从个人公积金账户里划扣月供。

第五,虽然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可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个人补息贷款,但按照商贷流程,应该是可以提取的。具体需咨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总的来说,个人补息贷款实际上走的就是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流程,还款额度也与公积金贷款相当,某种程度上属于“另类的公积金贷款”。

其目的还是要降低购房门槛和购房压力,从而刺激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积极性。

目前,个人补息贷款的实施时限尚不确定,近期有购房需求又不适合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尝尝鲜。

简讯

1、据贵安置投官微消息,日前,蓝城地产贵州公司到置投公司座谈,双方就大学城科创人文小镇项目开发策划事宜开展详细沟通讨论。

据悉,大学城科创人文小镇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05亩,首期用地面积238亩,总建筑面积约42万方,预计总投资约22亿元。

目前,贵安置投公司正结合现有博士路存量土地资源,围绕位于大学城的“软件服务区”产业板块,包装谋划大学城科创人文小镇项目,并与绿城、金科、蓝城等多家知名城市开发运营企业进行合作洽谈。

从贵安置投的官方说辞来看,目前其与蓝城是已经达成了合作意向的。

至于金科和绿城,当前的状况尚未可知,不过按照贵安置投以往的开发历史来看,这次其寻求的应该仍然是代建方。

这次蓝城和贵安置投的座谈,让我不得不想起此前曾报道过的,贵安新区科创城内的大平层项目。

也许我们能够见证贵安新区第一个蓝城或者绿城的大平层项目落地。

2、据修文县政府官微消息,日前,融汇集团、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考察组到修文县考察座谈。

融汇集团方面表示,修文在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发展大有潜力,希望通过本次考察能为双方未来的合作打下基础,进一步挖掘双方合作潜力,共同打造有名气、聚人气、聚财气的好项目。

从官方说辞来看,融汇集团和修文县应该是没擦出火花,但有企业愿意去看地,也算是个好消息。

据了解,融汇集团是港资企业,是以房地产为核心的企业,在重庆开发有融汇半岛等项目。

3、据省招投标服务平台7月27日公告,小河转盘商业核心圈提升改造项目就法律咨询服务招标,这意味着,小河转盘很可能终于要动了。

去年12月,官媒曾报道称将拆除小河转盘,将转盘下通道与轨道S1号线进出入口进行接驳,预计春节后全面动工。

4、据财联社报道,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日前召开8家房企项目情况汇报会,会议主要内容为汇报8家房企纾困项目开发模式。

目前项目纾困模式分为四种,其中,“棚改统贷统还”模式由政府平台公司接收,后期政府主导;

资产大于负债的,可选择“收并购”模式,由政府组织国央企、金融机构对接,解决企业现金流问题;

资不抵债的,可采用“破产重组”模式,由政府组织破产重组,以保证项目交付;

销售不畅、建设资金困难的,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模式,由政府组织专项建设贷款。

据了解,融创已向郑州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在郑的6个项目以“棚改统筹统还”模式开发,拓宽融资渠道了属于是。

不知道郑州的四种纾困模式,对于贵阳来说是否具备借鉴意义。

15年贵州女孩拒绝北大,贷款百万读哈佛,7年后因一条微博人设崩塌

2015年8月27日,在美国的地铁上,一个拥有东方面孔的女人,正捧着一本书津津有味地读着,地铁到站后她慢慢合上书,书皮上赫然写着“庄子”两个字。

女人不紧不慢地走下地铁,跟随人流出站,她此行的目的地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赫赫有名的大学——哈佛大学。

女人名叫詹青云,在决定前往哈佛大学读博士的时候,她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当时,北京大学已经为她伸出了橄榄枝,只要她点头,北大的大门随时为她敞开,但詹青云却毫不犹豫地拒绝了这个无数人抢破头的机会。

她要读哈佛,即使贷款100万也要读,为了这个梦想,她的母亲真的为她贷款来了100万。

在之后的日子里,詹青云的人生可谓是光鲜亮丽,她参加了《奇葩说》,凭借这个节目火遍全网。

但2022年,詹青云却翻车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今她又过着怎样的生活呢?

拒绝北大2008年7月,詹青云家里弥漫着一股紧张的气氛,詹青云刚参加完高考,分数出来后她惊讶地发现自己考得不错,但随即填报志愿又成了她最头疼的事情。

按照她的分数,北大清华都能上,不过她并没有选择这两所高校,在志愿表上,詹青云郑重地写下了香港中文大学这几个字。

彼时詹青云还年轻,她对未来没有清晰的规划,在她的印象中,金融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方向,于是她填报了经济学专业。

很快录取通知书寄到了詹青云家里,她高兴得跳了起来,去更远的地方见世面,一直以来都是她的梦想。

詹青云的父母其实并不希望女儿走得太远,但詹青云很坚定,她一定要开阔眼界。

同年9月,怀着不舍的心情,詹青云的父母到机场送别詹青云,走向机场闸口的时候,詹青云用力挥了挥双手,算是在郑重地道别。

刚到香港读书的时候,詹青云有些不适应,她大一一整年的时间,几乎都花在学粤语上面了,好在詹青云适应环境的能力很强,很快她就能和周围的人正常交流了。

大二的时候,詹青云意识到,自己的大一似乎一事无成,她没有参加任何校内活动,也没有加入社团,一片空白的经历让詹青云感到恐慌。

从小,詹青云就被身旁的人评价说“口才好”,这三个字除了对詹青云的赞赏之外,还包含了“你这孩子怎么这么伶牙俐齿”的酸意。

詹青云知道这是自己的优点,经过思考,她决定去学校的辩论队试一试。

在詹青云眼中,辩论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双方为自己的观点唇枪舌剑地交锋,思想的火花在碰撞中产生,耀眼又迷人。

“很多事情我没有期待一定要做,但如果机会摆在我面前、我没有试的话,可能会后悔。”詹青云为自己的人生下了定义。

凭借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和优秀的口才,詹青云很轻易地通过了辩论队的选拔,成为一名辩手。

在之后的日子里,詹青云跟随着辩论队的成员们,去各种地方进行辩论,在台上她总是能够用最云淡风轻的话语,说出最一针见血的观点。

辩论是一件很奇妙的事情,作为辩手,在台上你永远只能为自己一方的观点辩护,但你不能保证,自己永远能够持有自己发自内心赞同的观点。

但詹青云却不一样,她永远为自己相信的事情进行辩护,无论她拿到什么样的观点,她都会尝试先说服自己,正因如此,她才能讲出温柔而有力量的话语。

相比于用卓越的辩论技巧为自己加持的辩手,詹青云更相信真诚是永远的必杀技。

正因如此,她才能成为辩论台上最亮眼的一位选手,以至于在2015年,参加完第二届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的第二年里,她接到了北京大学的橄榄枝。

实力得到认可,詹青云本身是开心的,但去北大读博,意味着她还要继续学习目前的经济学,这与她内心的想法背道而驰。

于是,她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跌破眼镜的决定——拒绝北大,贷款100万去哈佛读法学博士。

詹青云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她有富裕的家庭可以依仗,在大众认知里面,詹青云的家境只能说是普通。

曲折的成长经历1990年,詹青云出生在贵州的一个农村家庭里,她的母亲是高中英语老师,父亲则是国企的员工。

这样的家庭自然算不上大富大贵,詹青云的父母必须要努力工作,才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

詹青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学生,事实上,在刚刚开始上小学的时候,詹青云的成绩一度成为了班级里的吊车尾。

她每天都很苦恼,不知道为什么自己没办法理解老师所教授的知识,在考试中,她也常常只能拿到很差的分数。

幸运的是,詹青云的母亲虽然是一名老师,但她却不像其他教师家庭的家长那样,对自己的女儿寄予很高的期望。

相比于一个优秀的女儿来说,她更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快乐的女儿。

因此詹青云的母亲很少要求詹青云一定要考到多少多少分,当她发觉詹青云为了成绩烦恼的时候,她决定开导一下詹青云。

其实詹青云并不是笨学生,她只是没有掌握学习的方法,詹青云的母亲让她一定要有计划地学习,多总结老师讲的课,并且把每科学习时间都制定成表格,严格执行。

詹青云这么做了,她很快就发现自己的学习效率提高了很多,考试成绩也有明显的进步。

只不过,相比于“学习”来说,詹青云更喜欢的是“答题”,把一道难题答对,会让她产生无可比拟的成就感。

詹青云曾自嘲说,自己是“应试教育的产品”,但在应试教育的框架里,能够做到极致,已经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了。

2008年,18岁的詹青云走进了高考考场,她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香港中文大学,成为了大人们眼中“别人家的孩子”。

在詹青云父母的眼中,詹青云学成归来就会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过上平安顺遂的一生。

但这份期待却在2015年的时候被无情打破了,詹青云打电话回家,告诉母亲自己想去哈佛留学。

对于一个普通收入的家庭来说,去国外留学的花费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詹青云粗略地计算了一下,发现家里要贷款100万才能够满足她的要求。

梦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并没有劝退詹青云,她开始积极努力地准备申报哈佛的考试,同时她也在努力说服自己的父母。

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詹青云的父母最终同意她贷款去哈佛留学,同时,詹青云也以当年分数第一的成绩,拿到了哈佛大学的ff。

踏上前往美国的飞机的时候,詹青云的心情就如同多年前从贵州前往香港时那样复杂,她再一次用力地向前来送别的父母挥手,走上了人生新的旅程。

《奇葩说》女王在美国留学的日子,说辛苦也辛苦,说充实也充实。

因为家境并不富裕,詹青云来到美国几乎是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她不愿意再问家里要钱,而是努力在美国当地兼职挣钱。

一个东方面孔,一个初来乍到的女孩,在陌生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并不容易,詹青云有过无数次想要落泪的时刻,但最后她又默默地消化了这些负面情绪。

在香港读书的时候,詹青云曾经有一个男朋友,两人感情甚笃,甚至把对方规划进了自己的未来里。

然而,就在詹青云决定去美国留学的时候,这个男孩对她提出了分手,对于他来说,他无法用国内的一切,去赌异国他乡未知的未来。

而他也不愿意和詹青云分隔两地,一年到头见不到几次面,在现实面前,他们输得一塌涂地。

詹青云因此孤身一人去了美国,她一个人在陌生的国度里生活着,曾经那些看起来无法好好处理的事情都被她处理得很妥帖。

那一刻,詹青云认为,自己一个人也可以过得很好,但当她看到波士顿的漫天黄叶时,她却突然泪流满面。

最好的年纪和最好的风景,原本就应该和另一个人分享,只是她失去了这个机会。

后来她在《奇葩说》中讲述了这个故事,詹青云说,当初以为要放下的一切,可能在此刻都不及这漫天黄叶。

《奇葩说》作为一档辩论节目,汇聚了全国上下的优秀辩手,詹青云是在2018年加入到《奇葩说》中的。

刚来到节目的时候,詹青云的哈佛女博士身份给她带来了很多光环,她如同一尊大佛一般,金光闪闪。

而詹青云的辩论风格也如同她的身份一样犀利,她戴着一副眼镜,看上去人畜无害,但嘴里吐出来的,却是致命的文字。

《奇葩说》让詹青云爆火,她的独特观点也随之走进人们的视线中。

2019年,詹青云继续参加了《奇葩说》第六季,在这次节目中,她获得了总冠军。

詹青云的辩论风格并不咄咄逼人,她好像在讲道理一样,不着痕迹地输出自己的观点。

在詹青云的辩论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一场恐怕莫过于“你有一瓶忘记悲伤的药水,要不要喝?”

詹青云抽到的方向是反方,即不要喝这瓶药水。

对于每个人来说,悲伤是一种常态,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我们不可能无视快乐,同样也不能避免悲伤。

詹青云也是这样,对于她来说,童年成绩不好的那段时期,恐怕就是她永恒的悲伤,“我在很长的日子里,觉得一切是我的错,样样不如人。”

但如果你让她选择,要不要忘掉那段经历,恐怕詹青云会掷地有声地说出“不要”这两个字。

就如同她在《奇葩说》里表达的观点一样,“悲伤这种情绪之所以强烈,不就在于它证明我们曾爱过,恨过,认真过,渴望过,全情投入过,你怎么不能骄傲的面对它呢?”

如果没有悲伤,我们又用什么来定义快乐呢?

这番发言得到了大众的认可,詹青云也成为《奇葩说》第六季名副其实的BBki。

不过,詹青云并没有在爆火之后趁着热度赚钱,她急流勇退,四处旅游,并且成为了一名在顶级律所工作的律师。

詹青云说,她学习法学的初衷就是想要改变些什么,她会身心力行地去做这件事情。

跌下云端在2022年3月13日之前,詹青云在网络上的风评都是正面的,有人称赞她为侠女,说她身上有金庸笔下女侠的侠气。

比如,她在从哈佛毕业后,仅用一年的时间,就还完了当年的100万贷款。

比如,她永远腹有诗书气自华,张口就是一篇满分作文。

然而,就在3月13日,詹青云转发了一条关于新冠疫情的微博,讽刺了病毒是从美国传过来的这个猜测。

这条微博瞬间引起了轩然大波,事情进展到最后,其实原观点的孰是孰非早就不是人们议论的重点了。

更多人质疑的是詹青云的双标,毕竟新冠疫情刚刚爆发的时候,武汉被无数人泼上了脏水,当时詹青云并未出来发声。

当主体客体调换,她却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反驳这种观点,这怎能不让人质疑?

之后,詹青云在微博上道歉,称自己考虑不周,那条微博只是个人的见解,并非站队和表明立场。

微博可以删除,但詹青云造成的影响却一时半会儿消弭不了,她的风评急转直下。

不过,一身反骨的詹青云看起来并不在意这些,之后她还是继续活跃在互联网上,并且时不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2022年11月,詹青云还前往卡塔尔观看世界杯比赛,在球场上她笑容灿烂,看起来心情不错。

她也会为阿根廷球队的失败而扼腕痛惜,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进球而振臂高呼。

希望如今的詹青云能够吸取之前的教训,不在不了解的领域上口不择言,期待这个出色的辩手有更出色的发挥。

-完-

文书书

编辑书书

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提供“解题样本”

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

提供“解题样本”

——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

典型案例述评

“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律疏议·杂令》中的这段内容,佐证了民间借贷的悠久历史。有别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民间借贷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自发形成的融资信用形式,是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以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放款迅速等优点,及时回应了社会融资的旺盛需求。近年来,民间借贷获得迅速发展,逐渐从最初的生活消费性借贷、简单生产性借贷发展为投资经营性借贷,呈现蔚然大观之势。

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定隐患。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聚集区。能否通过司法审判,为民间借贷活动划出一条清晰边界,为其规范发展提供一个符合公正观念的行为预期,不仅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更事关社会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兹事体大,也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靶向所在。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的当下,最高检聚焦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开展精准监督,并印发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也为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最高检日前印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如是评价。

全面客观审查证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最高检此次印发的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证据审查”是一个高频词。“从证据审查的视角对案例进行研读,是学懂弄通典型案例的关键。”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向记者介绍。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向来是难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经验,这就导致了各地对借贷关系的判断存在差异,认定标准不统一。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看来,通过个案指引,有助于规范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在公权监督中实现私权救济,这正是本批典型案例的价值所在。

在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围绕因一笔借款而生的两个合同,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出监督意见,为司法机关综合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提供了指引。

2007年7月2日,赵某与郭某凯(系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郭某凯向赵某借款22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其自建别墅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因郭某凯未能如约偿还借款,2013年1月17日,在赵某的要求下,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3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

2013年3月14日,赵某基于“保障资金安全”考虑,赵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于某华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约定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2200万元,2015年10月1日之前还款。就这样,依照出借人赵某的意思,某贸易有限公司从协议一中的担保人转变为借款人。

2013年7月22日,赵某将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凯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00万元,并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对于前前后后签订的三份协议,特别是意思表示呈现“替代”关系的协议一与协议二,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借款主体与担保主体均不同,二者之间不是更新取代的关系。为此,法院根据协议一中权利义务约定,判决郭某凯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借款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实践上来看,协议一约定的借款日期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1日,协议二虽然签订于2013年,但约定的借款时间却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算;另外,协议一的借款人郭某凯,也是某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一中的担保人、协议二中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番审查之后,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在一审中,法院曾明确要求赵某提交履行协议二中的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但赵某并未提交。基于上述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事实构成了“协议一与协议二系基于同一借款事实发生”的合理怀疑。

对于上述案例,冯小光指出,在案件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

“这也是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基本要求。”他强调说,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属性特点,这就要求民事检察办案必须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证据、认定事实。

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冯小光解释说,一是要重点关注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二是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要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这种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的办案要求,也与最高法的裁判指引殊途同归。”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余菲菲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民事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开始转向对基本借贷关系事实的实质性审查——不能仅仅依据一张借据、收据、欠条,就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还应着重审查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从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要避免因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主观臆断取舍证据,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她继续解释说,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司法政策要求,对于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在注意到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综合审查认定证据这一要义的同时,余菲菲还特别注意到典型案例的这个表述——“检察机关对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的情形,应当加强监督。”对此,她深以为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结合诉讼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证据获取能力尤为重要,影响案件走向。法律虽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影响着制度功效的发挥。”王莉说,司法人员不能单纯地坐等裁判,在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强化调查收集证据履职。典型案例释放了积极的信号,丰富了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实践。

民间借贷涉嫌“假官司”

精准监督整治虚假诉讼

记者注意到,在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中夹杂着虚假诉讼的“影子”,占比三分之二,这凸显了虚假诉讼这一诉讼顽疾的治理必要。

结合最高检办案数据,冯小光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一直呈现上升态势。

“我没有欠这么多钱啊!也还了不少了,怎么还有这么多?”来自山东省莱州市的市民刘某远不曾想到,自己一笔18万元的借款,莫名地“滚”到了29万元,不仅被“抵押”的两台装载机被出售,而且担保人刘某国的房子也被执行拍卖。

刘某远申请监督后,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在出借人陈某主张的28万元未偿还本金中,有两笔分别为2万元、12万元的现金交付并没有佐证,仅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而且证人与陈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承办检察官说。

“现金是否交付,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审查重点。”王莉介绍说,在一些小额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选择现金交易,这也符合生活习惯。但对一些较大额度的民间借贷,尽管我国并没有大额现金使用规范,携带巨额现金并不违法,但当面交付巨额现金,并不符合交易习惯。

“一些人主张现金交付,还是想逃避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责任。”王莉说。

站在执业律师的视角,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对款项交付进行谨慎审查,也有法理依据。余菲菲向记者介绍,在学理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这就要求在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之后,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如果没有交付款项,借贷合同并不生效。”余菲菲说。

最终,在莱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尚未归还的借贷本金被认定为1.5万元,陈某也因虚假陈述被司法机关处以2万元的罚款。

如果说发生在刘某远身上的境遇,展示了检察监督于个案正义的监督价值,那么,发生在企业身上的虚假诉讼,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诉讼标的,则更凸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社会价值。

“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是这类案件审查中的重要内容,不少民间借贷都是缘起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既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复杂因素,也为民事检察提供了切入点。”王莉说。

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丽在履职期间,其经手的一笔1000万元借款,在只有600万元进入财务账的前提下,判决依旧认定实际发生了1000万元的借款,特别是在该开发项目已被按下“暂停键”,张某丽依旧以此名义筹集款项,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合同诈骗和实施职务侵占嫌疑的情况下,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鉴定机构)怀疑张某丽以职权之便勾结朱某彪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物,采用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实施职务侵占。”来自办案中发现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鉴定意见,让民事监督意见更加充分。

而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则是将精准监督聚焦在民间借贷领域“高息转本”这一虚假诉讼行为上——

“大部分借款人均承认第一笔借贷真实发生,但对之后的借款,多名借款人仍坚称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是‘高息转本’;从数字上来看,依‘约定’而计算出来的高额利息,与后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大致相符;借款人虽然出具收条,但款项并没有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流向了出借人的指定账户,且在短时间内,该笔款项又从指定收款账户转出……”

一番抽丝剥茧的审查,贵阳市检察院发现,在借款人未能支付高额利息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息转本”方式,诱骗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并伪造已支付款项的假象。

“一案三查”后,检察机关发现“专业”操作背后的多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本批典型案例,既有对传统自然人之间民事借贷纠纷虚假诉讼行为的提示,也有对借虚假诉讼的逃废债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深层次违法行为的警示,丰富地展示了检察机关虚假诉讼整治方面的履职实践。”冯小光介绍说。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体现在司法运行的全过程。“按照这个观念,司法审判可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先后不同的层次,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单平基说。

“选择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切入,可以说让这批典型案例更具指导性,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他进一步指出,民事检察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创设裁判规则,而是建立在全面客观认定事实、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基础上的,是对司法公正的守护。

对此,余菲菲也有感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责任承担”为例,她提到,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曾明确指出,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对于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而最高法的这个裁判理念,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这一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余菲菲说,典型案例通过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最终让这一裁判规则得以统一适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既然案件事实对司法公正尤为重要,那如何实现事实的准确认定呢?典型案例指明了路径——要抛开坐堂办案的陈旧思维,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案涉借款发生期间,时某林都是以个人名义向金某出具借条。在还款遇到困难后,时某林才在金某的要求下补盖了项目部印章。

此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时某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时某林无权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其借款行为是个人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也有不少“收获”——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移送审查逮捕。在案的刑事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初步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之间仅存在600万元的真实借款关系。

面对民事案件中介入刑事因素的情况,民事检察的监督脚步要不要停下来?这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具热度的话题,因为各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支撑,“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并没有确定答案。

典型案例昭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助力,让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答案——刑民诉讼程序,可以并行不悖。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审查款项是否全部交付、借款发生是否符合常理,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对刑事证据进行了民事诉讼视野下的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的同时,典型案例还指出了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第二个法宝——向大数据要生产力。

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的审查中,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平台”,直接锁定了刑事判决中的案涉民事法律行为——

“为多分财产,2018年11月,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毅与他人事先串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虚增债务,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参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共分配金额人民币101万余元,多套取、转移资产人民币20万余元。”

最终在对刑事案件案卷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慈溪市检察院认定这些发生在民事调解书中的当事人虚假诉讼系妨害司法的行为。

“典型案例既有在理念层面对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属性的具体阐述,也有在路径层面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相信能够为各地检察办案提供精准参考,助力民事检察的监督实践更具实效。”单平基说。

(检察日报于潇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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