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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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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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畅
奉劝别无脑吹捧电动车了,请你先回答这4个问题
“奉劝你们别无脑吹捧电动车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你先回答我这4个问题:
1、你家小区买一个车位得多少钱?如果没有车位你去哪充电?
2、大北方冬天充电烦不烦?还能出远门吗?冬天续航打8折真不是开玩笑哦,这还是不开空调的前提下,而且因为电池衰减,实际续航一年比一年短哦;
3、用比亚迪举例,以前1.5T纯油的宋PLUS低配才11w,现在纯电宋PLUS低配18w,贵出来7w块,这7w起码够你加7年汽油了吧?这样算下来,你还觉得电车省油钱吗?
4、如果把买车省下来的7万元存到银行或者买理财,每年给你的收益是多少?与此同时,你要是贷款的话,从银行贷款这7万,每年要你多出多少利息?这样一来二去,你又白白浪费了多少钱?
真不是我贬低新能源车,我只能说,新能源车只适用一种场景:市区。但是对于普通家庭来讲,谁不是一台车要满足短途+长途?有车之后,哪个不是想出去走走的,中远程的应用场景电车就很尴尬。去看看高速上那些充电桩就知道了,要么是排队的人特别多,要么是充电桩没有人维护都损坏掉了。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你只打算买一辆车的话,还是要优先考虑油车或者混动车,除非你不打算出远门(超出电车实际续航的路程都算),然后第二辆车可以考虑电车,可以买个五菱宏光MINIEV那种便宜的小车代步,这样不愁停车,油费也省下来了,也便宜。那些动不动花20w、30w跑去买电动车的,在我眼里,都是不差钱的主儿”(以上内容整理自网友)
【涡轮有话说】我还是那句话,电动车的适用场景是不如汽油车更广泛的,尤其是跑长途,这是电动车天生的短板,我觉得如果想解决电动车跑长途的问题,有两种途径:
途径1:让配套设施更完善。比如让充电桩遍布全国的高速公路,只要充电桩的数量足够多,电动车跑长途也不是不可能,但是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不仅需要铺设电路,还需要后期对充电桩的维护;
途径2:让车辆的续航更长或者充电时间更快。这个面临的技术难度不小,不过目前已经有车企能够做到“充电10分钟,续航200k”了;而且像宁德时代的麒麟电池续航也能够突破1000k了,就看到时候能不能顺利量产装机了。
最后问问你:如果给你20w,你会买油车还是电车?
贷款买房,打算5年后卖掉,房子需要升值多少才能赚钱?
买房投资,想要赚钱还是得靠房产升值。若是指望租金,就算能赚到钱,也未必比去买一款理财产品强。那么,如果是贷款买房,房子要升值多少才能赚钱呢?
贷款买房需要升值多少才能赚钱?很显然,买房投资想要靠房产升值赚钱,升值的幅度必须大于买房的成本才行。所以,只要算出买房成本是多少,就能确定房子要升值多少才能赚钱了。
首先,贷款买房的成本之一就是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的多少,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有关。
为了方便计算,这里就像做一个设定,即房子的买入价格为100万,首付20万,贷款80万,贷款利率4.3%,贷款期限30年,用等额本息还款。
按照这个设定,30年下来,贷款利息大概为78万元左右。当然,既然是投资,未必会等到30年后才会把房子卖掉。如果是在30年以内卖掉,偿还的利息多少就要看房子在自己手上拿了多长时间,拿的时间越长利息就越多。
比如持有1年就卖掉,利息就是4.27万元左右,持有2年再卖的利息为8.46万元,以此类推。
其次,就是贷款买房时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如果买的是新房,那么主要的费用就有以下几种。
1、契税,房子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为房款金额的1.5%,144平米以上的为3%。按照1.5%来算,100万的房子需交1.5万元。
2、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一般为房款金额的2%—3%左右,按照2%来计算,100万的房子需缴纳2万元。
3、物业管理费。这个费用不是固定的,跟物业的收费标准、房子的面积和持有房子的时间长短有关。假如按每月2元/平米的标准收取,100平米的房子,一年就是2400元。
4、揭手续费。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加起来差不多在1.5万元左右,主要是保险费比较多。
5、印花税。这项费用为房款的0.05%,100万的房子就是500元。
6、交易手续费。如果是住宅,按每平米3元的标准收取,如果是100平米的房子就是300元。
7、产权登记费。80元/套。
把以上的几项费用加起来,一共就是5.3万元以上。因为物业费会随着持有房产的时间增加而增加。
再次,就是贷款买房的机会成本。所谓的机会成本,就是如果不买房,把用于买房的钱拿去做其他投资可以产生的收益。
虽然贷款买房大部分的钱都不是自己的,但首付和需缴纳的税费是需要自己交的。如果不买房,这些钱就可以拿去做其他投资理财,也能获得一笔收益,这就是贷款买房产生的机会成本,也要算在买房的成本中。
因为首付加上税费大概为25万元左右,假如用这些钱做其他投资可以产生4%的稳定收益,那么每年的机会成本就是1万元。
从以上的买房成本可以看出,有些成本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的。所以要算出具体成本是多少,还必须给出一个持有房子的年限。
假如是打算房子持有5年就把它卖掉,贷款利息大概为20.6万元左右,税费为6.3万元左右,机会成为为5万元,加起来就是31.9万元。这就意味着,该房子需要在5年内升值32%以上才能赚到钱,也就是差不多需要房价每年涨6%以上。
那么,大家觉得贷款买房有没有可能靠房子升值赚钱呢?